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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四類效力體系
四類效力體系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四要件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五情形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情形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四情形
1.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143條【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 ( 三)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153條【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 146 條【虛假的意思表示和隱藏行為】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3)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 154 條【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 156 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的效力】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 586 條【定金責任】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 數額。
★★★《民法典》第 497 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民法典》第 506 條【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民法典》第 705 條【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 145 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簡單形成權)作出。
★★★《民法典》第 171條【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六模塊 意思表示
4.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重大誤解【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 147條【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之重大誤解】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
(2)欺詐【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 148條(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之欺詐】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 149條【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之第三人欺詐】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脅迫 【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 150條【可報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之脅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顯失公平【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 151 條【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之顯失公平】一方利用對方然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有哪些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現有夫妻財產的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等;現有夫妻財產的歸屬及今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關于融資租賃的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最新規定如下: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定義】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內容和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021民法典對人防車位大小的規定是多少?
人防車位寬度為二點二米至二點四米寬,長度為五米至五點二米長,按照地下停車場設計規范要求和地下人防車位設計圖紙要求,一般都是采用上述尺寸進行車位劃線的,同時在車位劃線布置要考慮人防工程柱間距和人防工程不可劃線的人防應急疏散通道,常開的人防防火門等一些位置不能布置車位。
民法典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民法典合同的內容如何約定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這些:
(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于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采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采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后,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總則一百二十二條應該怎么用
隨著《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典》一百二十二條應該怎么用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其一,我國《民法典》第148條規定的“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制度,基本延續我國《民法通則》之規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將重大誤解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客體限定在合同行為中的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方面,如此,對于這些客體之外的重大誤解,如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的認識發生重大錯誤、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中的重大誤解等等,無法納入重大誤解制度,導致實踐中當事人的正當利益難以得到司法保護。 其二,我國《民法典》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這也是基本延續我國《民法通則》對 不當得利 制度的規定。該條規定明確了不當得利人負有向利益受損人返還義務、利益受損人享有向不當得利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確了“得利人得利沒有法律根據”、“對方當事人利益受損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與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損失之間有因果聯系”三項基本構成要件。 關于不當得利的返還客體及其范圍,從利益來源看,利益應當包括所得利益和以該得利所獲的利益,返還不當得利理所當然應返還所得利益和以該得利所獲的利益;從利益形態看,利益可以是金錢、有體物,也可以是無體物的權利(包含權利憑證)等等,所受損失的利益返還不能的,譬如借用人歸還出借物時搞錯了出借人,不當取得該出借的人把該物已轉賣出去,無法返還該出借體物的,應由不當得利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補償受損人的價額損失,利益受損失人享有賠償損失請求權;如果得利人不知道得利沒有合法根據的,其返還責任可以因為得利喪失或因得利所受損害而免除。 關于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排除事由,是防范民法不當得利制度被不當、不道德利用的必要規則。有些表面上得利人的利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同時對方當事人也因此受到了損失,不過,從得利人取得該利益的基礎關系和原因看,乃是因返還不當得利請求人(表面上的利益受損失人)履行道德義務、知道無 債務 或因不法債的關系而讓他人獲利的;這些情形,就是不當得利請求權排除事由,于此類情形,即使原告利益有所失去,對方因此而得利,原告也不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其不得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關于 訴訟 中“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這一構成要件的舉證義務由原告(利益受損人)負擔還是由被告(得利人)負擔,看似訴訟法的事項,其實民事請求權構成要件的舉證義務如何在原告被告之間分配問題,涉及各式各樣的民事法律關系,訴訟法在規定舉證義務分配的“誰主張誰舉證”一般規則之外,無法一一具體規定,只能由民法實體法加以規定。在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中,對“對方當事人利益受損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與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損失之間有因果聯系”二項要件的舉證義務適用我國 民事訴訟法 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來確定,學理界和法院不存疑問,而對于“得利人得利沒有法律根據”這個要件由哪方當事人來負擔就頗有爭議。有的人認為,如果適用我國民事訴訟 法規 定的“誰主張誰舉證”規則,該項要件的舉證義務就應由原告(利益受損失人)負擔,但是,那樣就存在原告(利益受損失人)因“無法律根據”屬于消極的事實(不存在的事實)而客觀上無法舉證的情況,因此,該項舉證義務的確定不應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誰主張誰舉證”這個一般規則,而應由民法將這一要件表達為由被告(得利人)對自己“得到此利益有法律根據”(積極事實)負舉證義務。另有人持相反的觀點。在這二種不同的觀點下,相同請求返還的不當得利案件,呈現的判決結果截然不同。 從我們的實際生活看,“得利人得利沒有法律根據”該要件的舉證義務分配給被告(得利人)缺乏正當性和便利性,而將“得利人得利沒有法律根據”要件轉化為“付出利益的法律根據并不是得利人得利的法律根據”事實,則消極事實要件在形式上轉化為了積極事實要件,并且,原告(利益受失)由就此積極事實負舉證義務也不存在不便利性和不正當性。當然,基于該要件舉證義務的特殊性和存在的分歧,該要件的舉證義務分配規則還是應該在我國民事實體法中予以規定。 對于 《民法典》一百二十二條 的用法在我們是可以找到相應的舉例說明的,對于這個問題一般情況下都是非常嚴重的,因為對于一個人的非法利益的獲取肯定是違反我們國家法律的,這樣規定就是我們國家對于違反我們國家法律的人來進行的懲罰措施,所以說肯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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