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司法(民法典司法解釋原文)
民法典司法解釋一全文
法律分析:為正確審理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并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異議登記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失效后,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物權歸屬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失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第四條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等物權,或者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五條預告登記的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或者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款所稱的“債權消滅”。
第六條轉讓人轉讓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受讓人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占有,雖未經登記,但轉讓人的債權人主張其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變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
第八條 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享有物權,但尚未完成動產交付或者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人,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至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請求保護其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九條 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條所稱的“同等條件”,應當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
第一條 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并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除外。
第二條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異議登記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失效后,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物權歸屬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失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第四條 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讓不動產所有 權等物權,或者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五條 預告登記的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或者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款所稱的“債權消滅”。
第六條 轉讓人轉讓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受讓人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占有,雖未經登記,但轉讓人的債權人主張其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變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
第八條 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享有物權,但尚未完成動產交付或者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人,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至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請求保護其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九條 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條所稱的“同等條件”,應當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

民法典總則司法解釋
為指導各級人民法院貫徹實施好民法典,充分發揮總則編在民法典中統領全局的作用,依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總則編司法解釋),由院審判委員會第1861次全體會議通過,今天正式對外發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總則編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切實實施民法典,依法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的重要規范性文件。這部司法解釋的頒布實施,對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相關案件、統一裁判標準、確保民法典統一正確實施,實現高質量司法具有重要而現實的意義。
總則編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始自2020年6月開展的司法解釋全面清理工作中對《民法通則意見》《合同法解釋一》《合同法解釋二》等司法解釋條文的逐一梳理。起草過程中,先后召開20余次調研論證會,系統征求了全國各高院、有關中央單位和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的意見,3次書面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意見,得到了有力指導和幫助。
總則編司法解釋的起草,嚴格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中的要求,始終堅持廣泛聽取意見,確保條文內容最大限度凝聚共識,經得起檢驗。一是緊扣立法本意。充分尊重、全部采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意見。二是突出強基導向、實踐導向。7次法院系統研討會有5次是在中、基層人民法院召開,聽取200余名一線審判業務專家意見。三是注重吸收學術成果。4次專家論證會涵蓋老中青三代民法學者代表,累計200余人次參與論證。邀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有關專家參加起草論證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起草總則編司法解釋,主要是為了解決三個方面問題。一是確保民法典與舊法的有序銜接。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合同法》等法律廢止,最高人民法院相應廢止了《民法通則意見》《合同法解釋一》《合同法解釋二》等司法解釋。但這些司法解釋中仍有不少條文與民法典一致,在審判實踐中仍有重要指導價值,有必要予以保留并梳理整合,以免出現法律銜接適用空檔,影響民法典實施。二是系統梳理人民法院在長期司法實踐中總結積累的經驗智慧。民法典采取編纂式立法技術,大多數條文是對原有法律的承繼。人民法院在適用這些法律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時積累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有必要將此一并納入,以更好地實現統一裁判尺度的目的。比如,關于表見代理的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發布的《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作了細化規定,歷經十余年的審判實踐檢驗,有必要吸收到民法典總則編解釋中。基于同樣考慮,《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的一些規定精神也被吸收到這部司法解釋中。三是回應《民法總則》施行后亟待明確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民法典總則編的絕大多數規定源自《民法總則》,已實施了四年多。其間,人民法院積累了豐富的審判經驗,也發現了一些亟待統一規范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特別是,民法典總則編凝練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的規則,集中體現了民法典嚴謹邏輯體系中“總”的特點和規律,這就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牢固樹立體系化思維,準確把握民法典總則編與各分編、民法典與其他民商事法律、基本原則與具體規定之間的適用邏輯關系。上述三個方面的目的,歸根結底是為了統一民事案件裁判尺度,更好地貫徹實施民法典,維護民法典權威。
總則編司法解釋共39條,分為一般規定、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監護、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附則9個部分。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理念上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細化習慣的適用規則、監護制度、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訴訟時效等制度規則,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始終,彰顯民法典強調公平正義、倡導誠實守信的價值導向。特別是細化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見義勇為的制度規則,進一步在“扶不扶”“勸不勸”“追不追”“救不救”“為不為”“管不管”等問題上亮明態度,堅決防止“和稀泥”,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讓群眾有溫暖、有遵循、有保障。
二是內容上突出強調權利保護。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將自然人的權利保護置于中心位置,從保護未成年人、胎兒利益,規范權利的行使,平衡失蹤人與利害關系人利益等方面作出系統規定,體現了人民至上的司法立場。
三是形式上體現小而精的起草思路。始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審判執行需求為出發點、以準確理解和適用民法典為原則,不追求大而全的體系,不追求一攬子解決所有問題,而是聚焦總則編適用中審判實踐亟待解決、有較為豐富的實踐基礎,且能夠最大限度凝聚共識的問題明確相應的法律適用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關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釋是什么呢
民法典實施以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匯編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翔實的規定,并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合同解釋的細化規則】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時,應當以常人在相同情況下理解的詞句含義為基礎,結合合同的相關條款、合同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參考締約背景、磋商過程、履行行為等因素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可能影響該條款的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選擇有利于該條款有效的解釋,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的除外;屬于無償合同的,應當選擇對債務人負擔較輕的解釋。
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之間對合同條款有不同于詞句含義的其他共同理解的,一方主張根據詞句含義理解合同條款的譽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交易習慣的認定】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交易習慣”:
(一)當事人之間在交易活動中經常使用的慣常做法;
(二)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二、合同的訂立
第三條【合同成立與合同內容】當事人就合同主體、標的及其數量達成合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當事人未就價款或者報酬進行協商,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等有關規定亦無法確定;
(二)在廳缺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對當事人權利義務有實質性影響的內容作出了意思表示,但未與對方達成一致,或者雙方明確約定須就該內容協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但事后無法達成合意;
(三)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對合同成立條件另有其他約定。
依據前款規定能夠認定合同已經成立的,對于合同欠缺的內容,如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人民法院認為合同不成立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四條【以競價方式訂立合同】采取招標方式訂立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自中標通知書到達中標人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拒絕訂立書面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等確定合同內容。
采取現場拍賣、網絡拍賣等公開競價方式訂立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自拍賣師落槌、電子交易系統確認成交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拒絕簽署成交確認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拍賣公告、競買人的報價等確定合同內容。
產權交易所等機構主持拍賣、掛牌交易,其公布的拍賣公告、交易規則等文件公開確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備的條件,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自該條件具備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締約過失的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實施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或者對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有過錯,對方請求賠償其為訂立合同或者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由雙方當事人按照過錯程度分擔損失。
當事人一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或者實施其他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對方請求賠償其因喪失其他締約機會而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應當扣除其為取得該機會所應支出的合理費用。
當事人主張前款所稱“因喪失其他締約機會而造成的損失”的,應當對其他締約機會的現實可能性以及損失的大小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條【合同訂立中的第三人責任】第三人實施欺詐、脅迫行為,使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有損失的當事人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的訂立基于對第三人的特別信賴或者依賴于第三人提供的知識、經驗、信息等,第三人實施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或者對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有過錯,受有損失的當事人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人依據前兩款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參照本解釋第五條規定予以確定。當慶伏含事人亦有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或者對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也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確定相應的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預約合同的認定】當事人以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形式約定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或者為擔保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夠確定將來所要訂立合同的主體、標的等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預約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約定該文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當事人訂立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已就合同的主體、標的、數量、價格或者報酬等主要內容達成合意,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合同成立條件,如當事人未明確約定將來一定期限內另行訂立合同,或者雖有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實施履行行為且對方接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本約合同成立。
第八條【違反預約合同的認定】預約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訂立本約合同或者在磋商訂立本約合同時違背誠信原則導致未能訂立本約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當事人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義務。
人民法院在認定當事人一方在磋商時是否違背誠信原則時,應當綜合考慮該當事人在磋商訂立本約合同時提出的條件是否嚴重背離預約合同約定的內容以及是否已盡合理努力進行協商等因素。
第九條【違反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預約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訂立本約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規定的損失賠償,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訂立本約合同的條件的成就程度以及本約合同履行的可能性等因素,在依本解釋第五條確定的損失賠償額與依本解釋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確定的損失賠償額之間進行酌定。
預約合同已就本約合同的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質性內容達成合意,當事人請求按照如本約合同成立并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計算違反預約合同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格式條款訂入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明顯標識,或者通過勾選、彈窗等特別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按照對方的要求,就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對方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已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說明義務。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提示義務或者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一條【格式條款的認定】合同條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僅以合同系依據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雙方已明確約定合同條款不屬于格式條款為由主張該條款不是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事經營活動的當事人一方僅以未實際重復使用為由主張其預先擬定且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不是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提供同一時期就同類交易訂立的不同合同文本,足以證明該合同條款不是為了重復使用的除外。
三、合同的效力
第十二條【批準生效合同的法律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負有報批義務的當事人未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對方請求其履行報批義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對方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反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獲得批準前,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經釋明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訴訟請求,但是不影響其另行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后,其拒絕履行,經強制執行仍未履行,對方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違反合同的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負有報批義務的當事人已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或者已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報批義務,批準機關決定不予批準,對方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當事人遲延履行報批義務等導致合同未獲批準,對方請求賠償因此受到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處理。
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
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于2021年12月30日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民事案件,依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根據《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而制定該解釋。最高法關于適用《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民法典第二編至第七編對民事關系有規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適用該規定;民法典第二編至第七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編的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一千個人里就有一千個哈默萊特,世界上無論如何都無法找到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意見和看法,對同一件事情,大家也會有不同的評判標準。我的答案或許并不是最為標準,最為正確的,但也希望能給予您一定的幫助,希望得到您的認可,謝謝!
同事祝愿你在今后的生活中平平安安,一帆風順,當遇到困難時,也可以迎難而上,取得成功,如果有什么不懂得問題,還可以繼續詢問,不要覺得不好意思,或者有所顧慮,我們一直都是您最堅定的朋友后臺,現實當中遇到了不法侵害,和不順心的事情也能夠和我詳聊,我們一直提供最為靠譜的司法解答,幫助,遇到困難不要害怕,只要堅持,陽光總在風雨后,困難一定可以度過去,只要你不放棄,一心一意向前尋找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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