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離婚時彩禮的退還規定是什么(民法典對離婚時彩禮的退還規定是什么)
離婚彩禮的退還法律規定
男女 離婚 時候是否要退回 彩禮 ,還需要看實際的情況是否構成了 彩禮返還 的條件,如果構成了彩禮返還的條件,可以依法要求退回。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3種: 1.給付彩禮后悔婚,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的; 2.雙方即使已經辦理 結婚 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過就離婚的; 3.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也可以此為由要求返還彩禮。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關于退還彩禮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對退還彩禮是有規定的,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支付一方主動提出退還請求;
2、存在男女雙方并未進行結婚登記、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等情形;
3、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022民法典彩禮退還法律規定
一、民法典對于返還彩禮法律是如何規定
民法典對于返還彩禮并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但是民法典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結婚登記的程序是什么
結婚登記的程序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1)申請。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現在禁止某些家庭借婚姻索取財物,因為婚姻是兩個人因為愛的結合,并不是索取財物的借口,如果雙方最終沒有結婚登記,那么以結婚為目的給予的財物應該返還,而辦理了結婚登記的理應不該返還
離婚彩禮退還的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離婚彩禮退還法律規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給付彩禮的一方主張對方返還彩禮的,應當返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或者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給付彩禮的一方主張對方返還彩禮的,應當返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離婚彩禮如何返還?
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范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 1、只是訂婚的彩禮,雙方 未辦理結婚登記 手續的,彩禮必須退還; 2、雙方辦理了 結婚登記手續 ,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給了彩禮,離婚彩禮要返還嗎?
兩個人分手彩禮錢能要回來,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定情形。對離婚時彩禮的退還規定是符合法定情形的是可以請求退還的,目前,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為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給付彩禮的情況還較為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減少數額返還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并未對婚約和彩禮作出規定,都只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風俗習慣中,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一旦婚約解除,便引發糾紛。這種基于婚約所發生的財產流轉關系在婚約存續期間,當然不發生返還問題;一旦婚約解除,此財產流轉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礎,接受彩禮的一方就應當返還其所接受的彩禮;如果雙方已經結婚,婚約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續到雙方的婚姻締結,一旦雙方結婚,婚約的效力就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就不存在彩禮的返還問題。
在日常生活當中很多地方關于結婚的習俗都是不一樣的,但是目前來看的話很多農村的地區都是會要求支付彩禮的,彩禮支付完畢之后是屬于贈予給女方的個人財產,所以通常情況之下是不能夠要求退還的,但是也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比如說雙方沒有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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