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表演(民法典舞臺劇)
一組民法典脫口秀短視頻近日走紅,對此你怎么看?
網(wǎng)上有一組“民法典脫口秀”短視頻走紅了。表演者錢易文就職于上海市崇明區(qū)司法局,主要工作是負責普法宣傳和人民調解。在這則視頻中她用動畫還原案件,生動解讀“法言法語”,“用輕松一點的氛圍”科普《民法典》,被稱為最會講段子的調解員!網(wǎng)友看了視頻之后紛紛表示,這樣的網(wǎng)紅越多越好。把嚴肅的法律條文和生動的語言表達結合在一起,大大增加了民眾的觀看熱情,十分值得期待。
1、這一段視頻在輕松愉悅中增長了群眾的法律知識。
《民法典》出臺以后,各路法學大咖紛紛開直播講解,基層組織也紛紛下場組織《民法典》的宣傳工作,各種手段層出不窮,然而對此最感興趣的還是從事法律工作的各類人群,普通群眾還是會感到自己與《民法典》距離遙遠。這一次普法視頻的走紅,也充分說明了群眾對于法律知識還是充滿好奇、渴望理解的。這段脫口秀視頻脫去了法律嚴肅的外衣,把段子納入其中,在一片輕松幽默中科普知識,值得宣傳。
2、小姐姐的舉動堪稱榜樣,值得學習。
據(jù)小姐姐說,一個視頻,光文案就得寫一整天,可見視頻背后的準備工作遠遠不向視頻表現(xiàn)的那樣輕松。普法從來就不是一個輕松簡單的小事,小姐姐讓這份繁瑣工作變得有趣、新穎,更讓普通老百姓聽得進、聽得懂,實在是一件特別了不起、特別棒的事。小姐姐作為一個素人,通過普法視頻走紅,恰恰體現(xiàn)出了年輕基層法律工作者的創(chuàng)新活力,這恰恰也說明小姐姐沒有甘于現(xiàn)狀,始終抱有一種年輕人拼搏奮斗的精神。她的這一份精神值得我們所有“打工人”學習。
民法典首提保護聲音權!你對這項規(guī)定怎么看?
支持這項規(guī)定,我認為這個規(guī)定更好、更全面保護了個人的權益。
1、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3條規(guī)定:“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guī)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
2、法律條文出臺背景:
聲音跟肖像一樣,具有人身屬性,通過聲音,可以成為識別個人身份的重要依據(jù),所以民法典才提出了“聲音權”,防止其被混淆、濫用、冒用、不正當使用,損害聲音主體的聲音權,甚至名譽權。 如郭德綱、林志玲等明星的聲音被應用到導航、文章朗讀等軟件中;再如趙忠祥給《動物世界》、李立宏給《舌尖上的中國》解說等。這些人的聲音都具有了相應的經(jīng)濟價值,一旦其聲音單詞、片段被剪輯重組,應用于其他軟件或場景中,就可能給聲音主體的人身權益、財產(chǎn)權益造成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出臺前,我國法律對聲音的保護也并非空白,我國現(xiàn)有的法律體系,依據(jù)聲音的不同內容和表現(xiàn)形式,對聲音的保護主要依靠的是《商標法》第8條、第57條,《著作權法》中表演者權,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
3、保護聲音權意義:
此次立法實際上承認了聲音屬于一種獨立的新型人格權,在權利保護層面,則參照肖像權的保護模式。一般認為,侵害聲音權的行為,有對他人聲音進行不恰當?shù)募糨嫛⑵唇印⑻幚恚瑢е侣曇暨`背了他人原有的使用意圖;有失真、未經(jīng)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聲音等。模仿名人的聲音是否侵權要看具體情況。根據(jù)《民法典》第994 條的規(guī)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jīng)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參照肖像權的保護,死者的“聲音權益”遭到侵害后,同樣應該受到保護。值得一提的是,對于死者的“聲音權益”遭受侵害后,有權提起請求的主體,《民法典》做了類似于法定繼承9 的順位規(guī)定,即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位,其他近親屬為第二順位。
雖然在司法實踐中,模仿名人的外部形象及聲音是否構成侵權,仍存在比較大的爭議。但一般來說,只要沒有追求冒充、誤導、混淆等非法目的及行為效果,通常不應被簡單地認定為侵權。
以演員身份簽訂表演合同違約嗎
表演合同變更演員不一定違約。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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