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有關民法典(民法典對企業的好處)
公司法和民法典關系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法典》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人身及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公司法》是有關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規范,《民法典》在規定法人及法人的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時,與《公司法》的相關內容有部分重合,在《民法典》施行后,對兩部法律有關問題的規定進行梳理,是很有必要的,下文對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幾個問題,將《公司法》與《民法典》進行對比,根據《立法法》第83條規定的新法優于舊法,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基本原則,對《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是否繼續適用做些歸納和分析。《公司法》與《民法典》關于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的內容是一致,《民法典》生效后,《公司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內容應繼續適用。《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民法典關于企業的規定
1.《民法典》保護企業利益,更嚴格規范勞動者行為
2.勞動者履職造成損害,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后可追償
3.被派遣員工因工侵權,用工單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民法典關于企業轉讓后的法律責任
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民法典》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但企業的轉讓,如果該企業擁有債務的應該先通知債權人,征求債權人的同意,如果債權人不同的,應當由債務人提供擔保以后可轉讓,否則轉讓行為對債權人無效。
民法典中有公司法嗎
民法典不包括公司法。
民法典主要包括民法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民法典對物業公司有哪些規定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依照有關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并及時答復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編有關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并及時答復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民法典》第二十七章規定的合伙合同與《合伙企業法》有什么關系?
《民法典》的合伙合同與《合伙企業法》之間的關系是非法人組織與法人組織的關系。前者是個人合同關系,后者是法人組織關系。
《合伙企業法》是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的法律。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隨著經濟的發展,合伙從家族共有發展為企業主的聯合,以擴大經營規模,適應競爭和增加利潤的需要,合伙遂形成較獨資更進一步的經營方式,經常為各國中小企業所采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以上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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