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上海市人口計生委)
上海市獨生子女補貼最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上海獨生子女補貼政策2020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于獨生子女費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歲以前,由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其頒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十五條持有《光榮證》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獎勵:
(一)在子女年滿十六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農民在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其獨生子女按兩個人計算分配面積
(三)在年老退休時,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持有《光榮證》的公民,其獨生子女在未滿十六周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三十七條依法生育子女的婦女,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時,應當體現對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先照顧。
二、《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關于獨生子女費的規定
根據《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上海市戶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滿16周歲以前,領取每月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1、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2、無用人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法律依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五條 持有《光榮證》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獎勵:
(一)在子女年滿十六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農民在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其獨生子女按兩個人計算分配面積;
(三)在年老退休時,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014)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將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且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刪去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第三項。二、將條例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將條例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例的個別文字作修改,部分款項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定
上海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定
(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維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政府領導)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并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障;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人口計生部門主管本市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區(縣)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衛生、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民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工作體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的流動人口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組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以下簡稱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依法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促進人口合理分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完善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四條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統計、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人口學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公民都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計劃生育工作,并應當配備相應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第七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作為本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對在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人口綜合管理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編制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開展人口總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結構、人口遷移等人口發展趨勢的中、長期預測,為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綜合調控決策提供依據。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對區、縣人民政府,區、縣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下達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年度目標和責任,并對執行情況進行考評和獎懲。
各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相關責任,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年度目標。第十三條 戶籍所在地與現居住地不一致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資源、環境的承載能力,確定人口發展規模,調控常住人口總量。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生育調節政策,穩定低生育水平;建立常住人口流入流出調控機制,合理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時,應當控制中心城人口規模,引導城鄉人口合理分布。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和實施產業、住宅、交通、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專業規劃時,應當與區域人口發展規劃相適應。第十六條 本市制定、實施的生育調節、人口遷移、人口流動等制度和措施,應當有利于優化人口年齡結構,緩解人口老齡化。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母嬰保健工作,降低嬰兒死亡率和出生缺陷發生率,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本市提倡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和孕產期檢查。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和孕產期檢查的措施。
醫療保健機構在為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和孕產期檢查時,應當提供規范、優質的服務,并為當事人保守秘密。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預防和減少產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016)
一、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二、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三、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
屬于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供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的鑒定材料。四、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五、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歲以前,由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其頒發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以下簡稱 《光榮證》)。六、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一款中的“再生育一個子女”以及“生育一個子女”修改為“再生育子女”。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021)
一、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合理分布,實現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二、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
市衛生健康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區衛生健康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醫保、民政、統計、教育、市場監管、藥品監管、房屋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管理工作。三、將第十條修改為:
發展改革、衛生健康、統計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開展人口總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結構、人口遷移等人口發展趨勢的中、長期預測,為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綜合調控決策提供依據。四、將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
市人民政府對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年度任務情況進行考評。六、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穩定低生育生平”。七、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
本市提倡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孕產期檢查。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孕產期檢查的措施。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提供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以及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等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
將第三款改為第四款,并修改為:
醫療衛生機構在為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孕產期檢查時,應當提供規范、優質的服務,并為當事人保守秘密。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預防和減少產傷。八、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系統應當納入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系統”。
將第二款修改為:
衛生健康、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等部門應當通過本市大數據資源平臺相互提供與人口管理相關的數據,實現人口信息共享,依法開展人口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九、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一對夫妻共同生育了三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十、增加一項,作為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
(五)區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的鑒定材料。
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十一、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三十天”修改為“六十天”。
增加兩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鼓勵用人單位采取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養育。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教育、住房、就業、保險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范。托育機構應當向區教育部門備案。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