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高樓(民法典閣樓)
房前蓋高樓擋住我家陽光怎么辦?
一、蓋樓遮擋自家陽光怎么辦
蓋樓遮擋自家陽光可以與侵權人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建造建筑物時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等的權利,如果影響到采光的,受害人可以通過協商、訴訟等方式維權。
找法網提醒您,《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 【相鄰通風、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 【相鄰不動產之間不可量物侵害】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二百九十五條 【維護相鄰不動產安全】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二、房屋遮陽賠償標準
被遮擋后的日照時間低于規定的標準的,由侵權人對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雖被遮擋,但被遮擋后的日照時間高于上述標準的,由侵權方對被侵權方進行適當經濟補償。《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三、蓋樓遮擋自家陽光的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蓋樓遮擋自家陽光的起訴流程如下:
1.當事人起訴,提交起訴書。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提交相應材料。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
4.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6.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

民法典亮點解讀
見義勇為行為可免責
現實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發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擾公眾。
民法典進一步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同時也明確了見義勇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有助于杜絕“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
居住權為“以房養老”掃平障礙
老人可以通過“以房養老”模式,把房子過戶給子女或賣給他人,同時要求設立居住權。
民法典首次在用益物權中增加居住權,房子只要設立了居住權,即使沒有房產證,也可長時間乃至終生居住。一方面,保障老人對房子終身居住的權利,老有所依;另一方面,通過房屋所有權的出讓獲得經濟收入,老有所養。
合同編明確“情勢變更”
今年以來,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諸多合同難以履行,既屬于不可抗力,也有因情勢變更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民法典將司法實踐中早已適用的“情勢變更”進一步予以明確,保障合同簽訂人的合法權益。另外,合同編中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伙合同4種典型合同。
保護業主合法權利
有的物業公司一遇到欠繳物業費就斷水斷電,簡單粗暴處理問題。
民法典明確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除此之外,民法典還規定了小區電梯廣告、外墻廣告收入歸業主共有。
制止“霸座”行為有法可依
在沒有法律規定前,“霸座”這種情況很多時候只能道德譴責。
民法典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這一規定讓執法者有法可依,維護了社會秩序。
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私自欠下巨額債務,可一分錢都沒給家里使用,在以前通常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現在民法典規定債務需“共債共簽”,可以防止婚姻關系中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導致另一方負債這種“坑配偶”的現象發生。
保護個人信息
數字化時代,個人信息如何保護?
面對人肉搜索、垃圾短信、電信詐騙等挑戰,民法典確認和保障與個人信息有關的人格權益,并規定個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規則,讓個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將有效遏制過度搜集個人信息的亂象。
已滿八周歲子女在撫養權糾紛中享有話語權
父母離婚,8歲的孩子說要跟媽媽,孩子的意愿要理會嗎?
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向來是離婚案件的焦點,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撫養權的確定與其權益密切相關,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愿,這樣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增加遺囑形式和遺產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繼承編最大的亮點是尊重被繼承人的意志。
不論是增加打印遺囑形式,還是規范遺產管理人制度,都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被繼承人的權益。例如對于遺囑,只要被繼承人的遺囑內容是真實的,是真實意思的表示,遺囑又在外觀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遺囑去處分其遺產。
細化高空拋物責任條款
近年來,有關高樓拋物致人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由于難以確定肇事者,法院最終不得不判定全樓業主和物業共同賠償。
民法典對高樓拋擲物或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作出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明確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禁止高利放貸
近年來,“校園貸”“套路貸”等頻發,高利貸問題引起廣泛關注。
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貸,表明了國家鼓勵人們投資實體經濟,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解決因高利放貸導致的一系列社會問題。
人格權獨立成編
最初,民法典草案里沒有“人格權編”。但法學界、法律界許多人士認為,在編纂民法典時,應該為人格權設立獨立的一編。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可以說是最重要的權利。如果自然人不享有人格權,財產權就如同空中樓閣。人格權獨立成編,彰顯民法典編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維護人的尊嚴、保障人民利益放在至高位置。
個人隱私的保護
民法典特意增加了人格權一編。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面臨新的挑戰。
民法典人格權編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有助于應對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發展對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帶來的挑戰。
離婚冷靜期
在婚姻關系中,夫妻可能會因為一時沖動就放狠話、鬧離婚。
民法典中設置“離婚冷靜期”。為了減少輕率離婚、沖動離婚現象,維護家庭穩定,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完善收養相關規定,保護被收養人合法權益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對現行收養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調整,主要改變了收養的條件:
一是可收養的人數,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放松,收養人數也放寬了一些。
二是歲數,原來是14歲,現在統一要18歲以下。
三是收養人條件增加了一項,有相關犯罪記錄的人不可以收養孩子。同時,明確提出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
《民法典》第二編第十五章 地役權第372---385條
《民法典》第二編第十五章法條解讀
【規范關聯】
《民法典》第二編第十五章第372---385條
【條文解讀】地役權
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解讀】①地役權是意定的物權;②地役權,涉及倆塊土地,供役地和需役地,且是需役地的權利人為了提高自己土地的便利(如眺望、通行、汲水等)而使用供役地的權利;③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我們可以推知地役權的“從屬性”,即需役地的權利人對供役地所享有的權利是從屬于其對需役地享有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供役地的義務人對需役地所負擔的義務是從屬于其對供役地享有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第三百七十三條?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解讀】①地役權合同為書面合同,關于物權設立的合同,一般都需要采用書面形式,以示鄭重,還有是因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原則上是需要登記的,為了登記的便利,也要求使用書面形式;②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地役權的目的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這就與“居住權的目的只能是居住使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目的只能是農業生產、宅基地使用權的目的只能是建造房屋”是不一樣的
第三百七十四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讀】①地役權的設立采用登記對抗主義,合同生效即設立;②地役權合同,具有雙重效力,一是合同效力,即供役地的權利人需要為給付的義務,二是物權效力,即地役權合同生效,即產生地役權這個物權產生的效果;③地役權,是物權,本應具有對世性,但是由于地役權可以登記,也可以不登記,那么,這就是弱化地役權的對世性。試舉一例,甲有A地塊,乙有B地塊,甲乙簽訂地役權合同,未登記,約定甲從乙的土地上通行,那么,甲的A地塊就是需役地,甲就是地役權合同的權利人,乙的B地塊就是供役地,乙就是地役權合同的義務人,若因甲乙之間的地役權合同未登記,且乙將供役地轉讓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則甲不得在對丙主張地役權。理由就在于甲乙之間的地役權合同是具有相對性的,在沒有進行登記公示的情況下,不能苛求除甲乙之外的第三人知曉乙的B地負擔地役權的事實,所以在地役權合同未登記且供役地的權利人將土地轉讓給不知情的第三人的情況下,地役權的權利人不得對善意的第三人(供役地的受讓人)去主張地役權,此即“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內涵
第三百七十五條?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解讀】地役權義務人的義務。①本來,地役權的義務人對自己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是基于其與地役權義務人簽訂的地役權合同,獲得了對價的報酬,那么,地役權的義務人就負擔不得妨礙地役權人行使權利的義務;②地役權設立,是雙方簽訂了地役權合同,既然是合同,那么就本應就雙方的給付義務進行規制,但是其實地役權的內容更多是地役權的義務人的容忍義務,地役權權利人對供役地的利用,所以本法條并不從地役權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進行安排,本法條的用詞和規定就顯得科學合理;③原則上,地役權的義務人只有消極義務,而無積極的給付義務,即地役權義務人為自己創設了一個本來可為的不作為義務。例1.對于眺望地役權而言,眺望地役權的義務人不得建造高樓,本例中,權利人對供役地的利用即消極利用,不需要權利人積極作為,只需要義務人消極不作為,即可滿足權利人地役權的要求;例2.對于通行地役權,就是積極地役權,通行地役權的義務人為的是讓地役權權利人積極通行的義務;
第三百七十六條?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解讀】地役權權利人的義務。比如,甲乙簽訂通行地役權合同,約定甲可以徒步從乙家土地通行,則甲不得開車從乙家土地通行;
第三百七十七條?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解讀】本條體現了在我國土地公有制之下,地役權合同的當事人往往也是用益物權人,體現我國土地公有制情況下的特殊利用的情形。我們這樣來理解,我國土地公有制的地役權的權利構造與土地私有制國家地役權的權利構造是不一樣的:
①在土地私有制國家,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權利人往往是土地的所有人,所有人為了自己土地的需要或者為了獲得對價利益而簽訂地役權合同,地役權合同的當事人是真正的私主體,即地役權是在所有權之上所設定的限定物權;
②但是在我國,由于土地公有制,在國有土地上構建建設用地使用權、在集體土地上構建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這些用益物權的權利享有者為了自身利用的需要而簽訂地役權合同,這就構成了我國地役權的權利構造,即地役權是用益物權之上的用益物權,或者可以說是用益物權人所享有的另外一層用益物權。試舉一例,若甲村享有A地塊所有權,乙村享有B地塊所有權,甲村將其土地發包給張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則張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乙村將其土地發包給李四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則李四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若張三和李四簽訂地役權合同,約定張三從李四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通行,則張三是地役權的權利人,李四是地役權的義務人。由上可知,張三和李四二人各自都享有雙重的地役權。所以,地役權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基礎權利的剩余期限,即二者所約定的地役權合同當然不得超出張三和李四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
這再次體現了地役權的從屬性,即地役權是從屬于供役地和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為什么會是這樣?理由如下:
a.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國家和集體享有土地的所有權,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例,是村民作為以集體組織成員的身份去分享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方式;
b.試舉一例,若甲村享有A地塊所有權,乙村享有B地塊所有權,甲村將其土地發包給張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則張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乙村將其土地發包給李四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則李四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若張三和李四簽訂地役權合同,約定張三從李四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通行,則張三是地役權的權利人,李四是地役權的義務人,那么二者所約定的地役權合同當然不得超出張三和李四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
C.由上我們也可以得知,絕大多數情形下,地役權是用益物權,地役權實質是在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的基礎上在設立一項用益物權(地役權)
第三百七十八條?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時,該用益物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經設立的地役權。
【解讀】本條體現了物權“時間在先、效力優先”以及物權繼受取得的一般規則。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此種情形極其罕見,因為我們國家土地公有制,對土地享有所有權的主體要么是國家、要么是集體經濟組織,國家幾乎不會在自己享有所有權的土地上去負擔或享有地役權,這幾乎是不能的;其次,但是若國家真為自己的土地設立或負擔了地役權,則后續的用益物權人可以繼續享有或負擔地役權,理由在于:如果一塊地在先設立地役權,那么,地役權就是在先構建的,那么,如果這塊地在發生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情形,則后續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就當然享有地役權這個從權利
第三百七十九條?土地上已經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解讀】①若是在土地私有制國家的話,本條體現了物權的“排他性”。理由在于:在土地私有制國家,個人是真正的土地所有權人,那么,若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上率先設立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在對土地的利用方式不存在內容和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是可以在設立地役權的(只有內容和利益上存在權利上的沖突,在先設立的權利才會排斥同類型的權利的隨后出現);
②但是在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享有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或集體經濟組織,尤其是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對土地的利用實質是公有私用,即是成員去分享集體財富的一種表現形式,那么,若土地所有權人已經為他人設立了他種的用益物權,那么,土地所有權人就不宜再以一個抽象的所有權人的形象為違背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等的意志再去為他人設立地役權(用益物權)
第三百八十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①本條體現了物權的“從屬性”。地役權,是需役地的權利人為了滿足自己土地的利用而使用供役地的權利,所謂通行地役權,是權利人為了達到自己的土地,而使用供役地的權利,所謂眺望地役權,是權利人為了滿足在自己土地上眺望、擁有良好視野的需求采取創設的。地役權雖然是在供役地上的權利,但是顯然與地役權人對需役地的主權利密不可分的。在民法學上,根據權利之間的相互關系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從權利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都是隨著主權利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所以,當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則地役權一并轉讓;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附隨于其他主權利而存在的,只要村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就可以獨立自建房屋;只要村民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就可以自主獨立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居住權,居住權人自身可對房屋進行占有使用,本身也不附屬于任何一種權利之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可以單獨轉讓的。綜上,地役權是具有從屬性的,是不得單獨轉讓的
第三百八十一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解讀】本條體現了物權的“從屬性”。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可以單獨抵押的,若作為需役地上存在的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那么,需役地權利人在供役地上的權利‘地役權’也一并抵押。試舉一例,若在A地上享有對B地的通行地役權,若A地抵押的,則A地對B地所享有的地役權也一并轉讓
第三百八十二條?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解讀】所謂部分轉讓,應理解為土地分割后的轉讓。試舉一例,若A地對B地享有通行地役權,后A地分別轉讓給張三、李四,則張三、李四仍對B地享有地役權。即需役地重金分割,分割后的需役地的權利人仍向未分割前一樣享有地役權
第三百八十三條?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解讀】①試舉一例,若A地對B地享有通行地役權,后B地分別轉讓給張三、李四,則張三、李四仍對A地負擔地役權;②這里可以與地役權的登記對抗主義相結合理解,若是AB兩地的權利人在簽訂地役權合同時,并未登記,則在B地轉讓給張三、李四后,A地的權利人不得在對張三、李四主張地役權
第三百八十四條?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
(一)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解讀】①地役權是基于地役權合同而設立的,若是解除地役權合同,則地役權當然消滅;②違法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的,相當于根本違約,比如約定的是徒步通行的地役權,但是地役權的權利人確意欲開車通行,這就是不可以的;②地役權合同,若約定有償的話,則地役權權利人未支付費用,則可以解除地役權合同。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按照《民法典》合同編法定解除的情形,若是違約方未支付價款,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則守約方可以解除合同。由于地役權合同兼具債法和物權法的屬性,所以立法者此處為了謹慎起見,若地役權權利人未支付費用,需要經過倆次催告
第三百八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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