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養家(民法典養寵)
女方婚后有義務掙錢養家嗎
依據法律規定,男女雙方都有養家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老公不出錢養家養孩子可以起訴嗎
老公不出錢養家養孩子可以起訴。沒離婚情況下,男方不撫養孩子,女方也可以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訴,要求男方支付撫養費。
法律分析
男方作為孩子的父親,不履行撫養義務,那么就涉嫌遺棄家庭成員。女方可以向其居住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進行求助,也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同時,法律還規定,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民法典》沒規定女婿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那女兒嫁出去的家庭該怎么辦?
有些事情可以用道德實現解決,這就取決于每個人的思想認知了。其實就是法律上很難保證全職家庭主婦的利益,如果沒收入的也很難拿錢養父母,因為現金沒有,最后還是要看個人良心。
我覺得夫妻一方離世或是離異,另一方沒有義務善養對方的父母,養是對對對方的愛還在,不養也不違法,這樣合乎情理。女兒結婚不準要彩禮,女婿不養岳父母不違法,以前只是農村重男輕女,估計以后城里也要重男輕女了。
女婿不養岳父岳母可以呀,那一后誰敢養女兒,養頭豬一年還能賣幾千元,養女23年,嗷嗷待哺幼兒園小學到大學畢業光成本一百五十萬,加日常精力投入沒有二百萬是不夠的,加利潤誰買走三百萬。買賣關系永不相認。
女婿沒有贍養岳父母義務,沒有說你可以贍養老人,只要有點心的男人能不管嗎?獨女家庭什么都別想了,趁著余生的能力趕快去掙錢吧,誰也別指望,孩子們孝順是你教育的好,不孝順你也無權指責,民典法剛好給一些不孝之子撐起了腰板,自己努力吧,靠山山會倒,靠自己最好。
簡單的事弄的復雜了,夫妻關系好了,什么都不是事,夫妻關系不好了,什么都是事,法律是用來約束人們的生活規剛,夫妻雙方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法律不可規定女婿沒有贍養岳父岳母的義務,家里事一大堆,你干這,我干那,夫妻共有財產用在家里其它方面可以,贍養岳父岳母不可以。
民法典延續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是共同財產這一條。意味著只要兩個人還是夫妻關系,你用共同財產贍養自己父母或者岳父母,等同另一半也贍養。如果兩個人離婚了,女婿當然可以不贍養岳父母。贍養父母的責任也不是兒女的事,應該是父母的物權贈送誰,由誰來贍養父母,是得利者的贍養父母責任。新民法是這樣的條款項目規定。
不要把工作賺錢,經濟獨立,自己生,自己養,自己買房想的那么簡單!男女由于生理結構的不同,在這個社會上承擔的責任大有不同!這個世界絕大多數工作幾乎都是由男人在做的,女人能從事的工作崗位遠少于男人,這不是女人懶,也不是女人能力不足,而是生理結構決定的!所以,我說句實話:離開了男人,一個女生想自己一個人生娃買房,絕大多數人是做不到的!
法律保障的是最低限度的公平與正義,任何權利與義務都是要對等的。公公、婆婆沒有撫養兒媳,兒媳自然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同理,岳父母沒有撫養女婿,自然也不能有強加的法定義務。日子該咋過還得咋過。法律規定的是底線,也就是說法律規定有義務對我必須做,并不代表沒說有義務的就不能做。以前咋過就咋過,沒感覺到有啥變化。
子女有贍養年老父母義務,父母有贍養未成年子女義務。沒有提及兒媳和女婿。但在繼承篇有相關規定,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如對公婆或岳父母盡到主要贍養責任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也算是對獨生子女家庭,兒媳或女婿盡到責任后的補償吧!
法理是岳父母沒有養女婿的小,所以他也無義劣養岳父母的老,公婆與兒媳也是冋理。丈夫已故,作妻子的可以再嫁,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同理,女婿也沒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大多數家庭不會扯到這個條款中去 ,但法律必須兜底。
民法典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女婿是半個兒子,兒媳同樣是家人。另外若男人在四十歲左右去世,而他留下來的千萬家產全部都給女人了,她不再養公婆那有成什么呢?其實會造成矛盾,二十年后見分曉。
沒有聽說新《民法典》取消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說法。家里的錢即便是在老公那里,自己父母需要錢的時候,女性一樣可以要求老公把錢拿出來,因為這部分的錢雖然存在老公名下,但是依舊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結婚以后,老公一分錢都沒存下,他手里的錢,都是婚前財產。不要制造焦慮了,舊法里,也沒有說,女婿(媳婦)對岳父岳母(公公婆婆)有撫養義務。
女權過頭了沒責任感惹的禍!女的自己賺錢自己花,男的賺錢自己不舍得花給女人花,男平時還要滿足一切要求。結婚時男方父母還要一輩子的錢拿出來!把自己當祖宗啊!男人也是人啊不是神!這部法典我認為需要修改,夫妻的財產是共有的,為什么女婚,媳婦沒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呢?這不利于夫妻雙方的和睦,當今社會男方大多數人掙錢多,獨生子女多!
女孩出嫁后千萬不顧家庭家務事,造樣繼續掙錢,把自己的自己存起,家庭開銷二人平均分花,各養老自己父母,千萬別生孩子,生下孩子把自己套住了,以后就被動了。可以從美國的模式中找到啟發。男女可以有婚姻,但是不用養老人養子女,老人子女都由政府養,這些費用通通從適齡勞動者的收入中征收,比如征收60%的所得稅,這樣政府應該可以承擔,也減少了許多家庭矛盾。
可以不婚不育,但是麻煩你搞清楚,結婚這件事就是兩個人合伙做生意,倘若你們付出相同,那你們義務也相同,但是現在的現狀是大部分婚姻,男方投資更大,買房買車還要付彩禮,但是結婚以后夫妻共同享受了相同的權利,而不是因為男方付出的多就享受更多,因此要求女方盡比男方更多的義務就顯得理所當然。
新民典法中的確提到“女婿無義務贍養岳父岳母”,但是這指的是夫妻雙方結婚之后,或者說是夫妻雙方中,妻子意外去世之后,屬于妻子這部分財產已經由合法繼承人交割之后,女婿才可以不贍養岳父岳母。以此類推的是,丈夫過世之后經過合法財產交割之后,妻子也沒有義務繼續贍養公公婆婆了。而在正常的婚姻情況中,贍養父母老人則是夫妻雙方必須承擔的義務。
媳婦孝不孝順,看你疼不疼她,人都是將心比心的,而且孝順是雙方面的。任何事情,你感動了她,她也會有良心的,這樣的夫妻才能平淡的過一生。女婿也可以贍養岳父岳母的,因為岳父岳母將女兒養大給你,人人都應該有一份感恩的心,不是嗎?
如果民法典規定的是婚姻存續期間,女婿沒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這種說法本身就是錯的,無論兒媳還是女婿,在照顧父母方面,都是夫妻雙方同時照顧更方便著些,女的細心,男的有力氣,父母臥病在床時尤其需要人手,如果簡單的把贍養等同于出錢,那父母自己就可以,也不必出臺法律女婿不用贍養岳父母了,父母真正需要兒女的時候其實也就是掏錢也不能辦事了,身邊必須有人子女照顧了,獨生子女的家庭,老父親住醫院上廁所也只能女兒攙扶著進男廁嗎?老母親換洗衣褲洗澡之類的也只能兒子親力親為了,兒媳女婿都沒義務嘛!
計劃生育時,生兒育女都一樣,國家養老。女兒家庭,現實生活中,老倆口養老憑運氣!女兒爭氣,女婿善良,老人家有點希望,女兒普通,女婿一般,甚至女婿心花怒放了,女兒都沒盼頭,老人家只能聽天由命了。在婚姻存續階段,夫妻感情好,女兒女婿,兒子媳婦自然共同贍養雙方的父親,因為夫妻雙方的財產雙方共有,難以區分誰沒有出力贍養對方的父母,當然,婚姻存續,但夫妻情感已破裂,不可調和,巳事實分居的例外。婚姻不再存續時,已離婚的夫妻不應該再承擔前夫(或前妻)的贍養義務。
中國傳統文化女方收彩禮!嫁出的姑娘潑出的水!一生隨夫家贍養公公婆婆!現在法律講究男女平等,結婚就應取消彩禮男女雙方家庭共同出資。這樣才能各養雙方父母!國情農村嫁女兒賣女兒,女兒隨夫家贍養公公婆婆!
孝順是雙方面的,對雙方的父母都孝順,夫妻之間的感情一定很好!而且子女看到大人的做法也會效仿。而且岳父岳母也是父母,既然媳婦能孝順公婆,那么岳父岳母女婿也可以贍養,這個對于有素質的家庭來說很正常,沒必要拿到桌面上來討論!贍養不贍養這個問題應該是真對兒女們來說的,知于兒媳,女婿,從法律上講,人家確實沒贍養的義務,但如果繼承老人的遺產了,就必須贍養老人的義務。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你聽過嗎,如果你是個好媳婦,服侍照顧公婆,你老公一樣會照顧岳父母,另外看雙方有沒有兄弟姐妹,應該往好的方面想,不要總是找法律的漏洞,人除了法律的約束更應該要自我約束,憑良心。人不要總是利用法律的漏洞來喪盡天良,在法律不完美的時候要憑良心道德做人底線或者民心所向的基礎上來處理判斷。這樣社會才和諧美滿。
如果你倆在婚姻期間你贍養父母的費用是可以跟丈夫平攤的,如果你掛了,你們的婚姻也就不存在了,所以也就沒辦法平攤了,相對應的媳婦不用贍養公婆這是好多年前都規定過的,現在國家的做法只是把女人享有的權利分享給了男人一點,這就坐不住了嗎?
全職媽媽在家帶娃,離婚時能獲得多少補償?民法典有哪些規定?
今年實施的《民法典》規定,在家庭事務中付出較多的,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補償。這樣的法律規定,對全職媽媽來講,無疑是一個福音。全職媽媽不幸遭遇離婚時,究竟能得到多少補償?是按什么標準計算的?沒有相應法律規定進行明確。今天,我們借助一個案件,給大家聊一下全職媽媽在離婚時的補償標準問題。
一、案例:當全職媽媽三年,獲得補償1.5萬
2018年1月,臺州的楊先生與齊女士結婚,同年生育一子。后因家庭瑣事,夫妻矛盾不斷升級。楊先生第一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被駁回。2021年3月,楊先生再次起訴離婚,同時要求孩子的直接撫養權。齊女士同意離婚,但要求孩子撫養權歸自己,男方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支付撫養費。同時,齊女士認為自己照顧孩子、料理家務,負擔義務較多,要求楊先生從雙方結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標準補償共計19萬元。楊先生辯稱不應當對齊女士進行“補償”,因為女方婚前就無工作,不存在因為照顧家庭放棄工作,況且自己在撫養孩子中承擔主要經濟開支。
法院審理認為,關于子女撫育費數額的確定,要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以能維持其衣、食、住、行、學、醫的正常需求為原則,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費用支出、現有生活負擔、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和社會地位等因素進行考量。齊女士要求楊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支付兒子撫養費、從雙方結婚之日開始按每月5000元的標準補償共計19萬元的要求偏高,依法予以調整,酌定楊先生每年支付孩子的撫養費8400元,并齊女士補償1.5萬元。楊先生不服上訴,臺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結婚后,原則上推定夫妻雙方對家庭的貢獻、付出相等。因此,離婚時平均分割財產,看似對雙方進行了平等補償,但為家務付出較多的一方有無形中的犧牲。在外工作的一方,離婚后可繼續享有之前的資源、人脈,身份地位不變;但長期在家付出的一方,離婚后涉及重新回歸社會的問題。本案將《民法典》新規定的法律條文適用到具體案件的審判中,使齊女士的合理訴求得到支持,但也駁回了她的不合理訴求。?
二、以案說法,明情理!
看到這個判決結果,有些網友為全職媽媽叫屈。婚后生活近三年半共計40個月,獲得補償1.5萬,平均下來每月382元,遠不如一個保姆收入高得多,最后還贈送了一個“拖油瓶”。離婚后,男方每月支付的700元撫養費,也僅夠給幼兒園交保育費。齊女士今后不但要自謀生路,辛苦一天回家還要管孩子。失敗的婚姻,會讓大家感覺女性的可憐、可悲!“四哥有法說”認為,這種評價聲音略顯偏頗,但也切實反映出女性在社會、婚姻生活的弱勢地位。
(一)先說情:離婚女人社會評價會降低
多數網友會給失敗婚姻中的女性叫屈,主要認為補償與女方社會評價降低程度不成正比。按說,在失敗的婚姻中,男女雙方沒有贏家,但社會對再婚男女的評價,卻有著截然不同的結果。有些開明女性評價離婚男人稱,他們已被其它女性調教好,省了自己的事,再婚后會更懂得珍惜。離婚男人的社會評價不降反升,似乎成了香餑餑,找個頭婚女子再婚也不是什么難事,而社會對再婚女性的評價就不同了!
女性只要不結婚,談多少次戀愛,那也是“女孩”。只要結過婚,即便過三天就離婚,也會從“女孩”變成“女人”,不再是那個完美的女人,再婚似乎只能找離過婚的男人或者比自己年齡大的男人。再說,因為母性使然,多數女性在離婚時都會爭取孩子的直接撫養權,再婚時孩子就會成為一種負擔,沒有哪個男人會情愿撫養別人的孩子,這也會大大降低再婚女人的社會評價。
再說案例中的齊女士。如果大家把孩子視為她人生最大的財富,她就是贏家。孩子會讓她有了精神寄托,會讓她感覺老有所依,人生有了奮斗的方向和目標,這些都是用金錢無法來評價的。如果把孩子看為她的負擔,她就是一個徹徹底底的輸家,為了孩子她可能孤獨一生,即便再婚也會因為孩子委屈求全。所以說,大家單獨去評價那1.5萬的補償,肯定會顯得齊女士十分的失敗,輸得很慘!
(二)再說法,法院判決的依據
《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1、類似規定,民法典實施之前就有
在原婚姻法中也有類似規定,只不過有一個前提條件,夫妻的財產狀況只能是分別所有,不能是共同共有。當時立法考慮,即便一方因參與家庭事務沒有收入或者收入少,另一方的收入也會放在一塊平均分配。制度的設置僅考慮到了經濟收入,沒有考慮參加家庭事務較多一方與社會脫節、喪失勞動技能、再就業困難問題。在我國夫妻財產絕大多數屬于共同共有的情況下,原來的規定如同虛設,很少在離婚案件中被引用。民法典取消了“分別所有”的約束,不管夫妻財產采取哪種形式所有,都不影響獲得這種補償。
2、補償多少應當考慮的因素
在家庭事務中付出較多的,離婚時能得到多少補償,是要考慮多種因素的。首先是家庭經濟條件,家庭收入高,離婚時補償就會多一些。本文案例中的楊先生與齊女士應該是一般的工薪階層或者進城務工人員,所以在判決時補償并不高。如果楊先生一個月收入四五千元,除了養家養孩子本就所剩無幾,如果法院再判決給齊女士高額補償,超出他的實際履行能力,判決也就成了一紙空文。其次是婚姻存續的長短,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越長,經濟補償數額也應提高。女性當全職媽媽時間越長,越與社會脫節,越喪失社會競爭能力,一無所長的女性年齡越大越難就業。最后還要考慮家庭勞務的范圍和難度。如果孩子已離手上學,女方偷懶在家閑著,補償就會少。如果女方為了照顧男方父母無法外出工作或者付出較多勞動的,這都不是她份內的事,而是為了男方做出更大犧牲,得到的補償就應該更多,大家說對不對!
3、補償僅是分割共同財產的一個手段
大家不要認為齊女士抱著娃拿1.5萬元一走就完事了,這種補償是平分家產之外的一種彌補。根據民法典婚姻編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是屬于共同財產,女方當全職媽媽雖沒有收入,但男方的收入她會有一半的。如果男方掙得錢都在養家養孩子過程中花光了也就沒得分了,若是因為共同生活欠了外債,女方不但分不到家產,也會分到債務。這種補償是基于在離婚中雙方都存在過錯情況下考慮的。如果因為男方的過錯導致婚姻破裂的,女方還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還會相應地得到更多。
三、相關案例:五年婚姻生活,獲得5萬元補償?
2015年,北京的陳先生與王女士登記結婚,后育有一子。結婚三年后雙方就開始鬧矛盾開始分居,孩子隨王女生生活。陳先生于2020年初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離婚請求。2020年10月,陳先生向房山法院再次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房山法院審理后,支持陳先生的離婚請求,對雙方的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并把孩子判給了王女士,陳先生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享有探望權。此外,王女士要求陳先生予以經濟補償,法院認為她在撫育子女等方面確實負擔了較多義務,適用《民法典》關于離婚經濟補償的規定,故判決陳先生給付王女士經濟補償款5萬元。
寫在最后:
從案例來看,全職媽媽在離婚時能得到的補償標準并不高,但這個補償標準并不能完全反映出離婚事件全貌,還請大家有一個客觀認識。不要拿全職媽媽的補償與保姆的收入再比較,沒有可比性的。大家也不要談什么婚姻恐懼這類的話,都知道婚姻是愛情的墳墓,男男女女不也是前赴后繼地往前沖嗎!婚姻本就是一場豪賭,賭贏了就會收獲滿盆滿缽的幸福,輸了也沒多大關系,大不了從頭再來,大家說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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