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意見書(刑事法律意見書格式范文)
審理階段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見書?
心理階段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見書。但主要是說說自己對這個案件的一些觀點和想法。

您好,我想問一下,刑事法律意見書是寫給誰的,給檢察院、法院、公安機關、還是當事人?
你所說的刑事法律意見書不是一個特定類別的法律文書,沒有固定的發送對象。它只是針對案情,提出已方的法律意見。它可以是發給法院的,比如說申訴的法律意見書,也可以發給另一方當事人或檢察院,這類似于答辨狀或辨護詞。
刑事法律意見書與辯護意見、辯護詞的不同在于適用范圍不同,前者適用范圍更廣,不只可以用于庭審中,后者一般僅用于庭審審判中。
刑事法律意見書如何書寫?
一、刑事法律意見書如何書寫? 有關法律文書格式樣本中尚未頒布法律意見書的寫作格式。法律意見書是改革開放后出現的一個新的文種。就當前各地的使用情況看,基本形成了如下一種寫作模式。 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居中標明“法律意見書”字樣。 2.致送單位(或人)的稱謂 在標題的下一行頂格寫明接受文書的單位名稱或人的名稱。如:“×× 有限責任公司 ”“尊敬的××國××××先生(女士)”“××董事長”等。 3.說明解答內容的緣起和依據 要求用簡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內容,即就提出的什么問題予以答復,這是法律意見書的開頭部分。 正文 這部分是法律意見書的主體部分。正文通過法律、 法規 來詳細解答詢問人所提出的問題。一般而言,這一部分需要進行嚴密的論證,科學的分析,從而給詢問人一個圓滿的答案。正文的內容既可單列一項,就問做答,也可以分為若干個問題,用分題標號形式一一作答,具體如何寫,要根據詢問人所提問題的多少來決定。 結尾 正文寫完之后,一般應另起一段,用幾句話對所述問題進行總結,加以概括,起到歸納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寫出 律師 的工作單位、職務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附件 法律意見書如有附件,應在正文之后列出附件名稱,并編好順序。 落款 一般以法律事務機構名義,也可是企業法律顧問個人署名;以法律事務機構名義時,其負責人應簽名,以示負責、署名之下是送呈時間。 二、注意事項 撰文前首先要做好調查工作,即針對提出的問題,做好充分的準備,包括尋找有關法律依據,參閱有關文件、規定、批件,到實際部門進行實地調查、查詢等。 答復要準確,法律依據充分。在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前,必須做好先期準備工作,尋找出有關適用的法律依據,對問題經過梳理、分析、比較對照,從中歸結出正確的答案,做到合理合法,切實可行。 合理安排好表達內容的邏輯結構。一般來說,重要的關鍵性的問題應放到前頭說明,次要問題可放到后面去寫,有主有次,重點突出,使人讀后一下就把握了重點,留下深刻印象。此外,還要注意分論點與論據、分論點與總論點之間的密切聯系,使其證明的層次形成一個環環相扣的鏈形結構,從而集中、有力地突出所要說明的問題。 法律意見書的制作,既要符合我國的法律,又要照顧國際上通行的習慣做法。法律意見書作用的大小,取決于它的內容及質量,由此必須對其反復研究,在高質量上狠下功夫。 我國的法律會在各個方面規定著公民的行為,當出現了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后, 公訴 機關都將會對 犯罪嫌疑人 的罪行提起 訴訟 ,并按照案件的嚴重程度做出不同的處罰,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相關部門也會根據案件中的 證據 和犯罪嫌疑人的證詞進行分析并對案件做出最終判決。
證據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包括哪些?
一、 證據 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包括哪些? 根據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 合同詐騙罪 ;列舉的五種情況為:(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也對如何判斷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主觀故意列舉了一些詳細的規定,但基本上為1997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吸收、涵蓋在內。 合同詐騙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通過合同行為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對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及司法解釋,唯有以該條“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這一款來解讀張某等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該罪構成要件。 二、不批準 逮捕的條件 : 對不符合 逮捕條件 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 批準逮捕 的決定或者不予 逮捕 :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 刑罰 的; (四)對應當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 ,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五)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沒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審查批捕條件: 1.人民檢察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 2.對于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批捕或者決定逮捕。 檢察院批捕后如果證據不足會放人。證據不足的話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 管轄 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訴 ,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3、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證據不足不予批準意見書需要包括一定的條件才可以生效,所以警察在抓捕犯人時一定會提前收集證據,等到證據收集完整后才可以對犯人進行抓捕,如果因為證據不足而錯抓,這個時候被抓捕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
刑事案件專家法律意見書的作用有多大
(一)專家意見書當隱名提交否則不予采信。
專家意見書的主要訴訟價值在于其所提供的客觀法律意見,而非專家本身。從實踐中看,參與論證的一般都是學界翹楚,依《中法網專家論證服務章程》所載,“專家系指法律理論界、實務界的教授、副教授和博士⑦。”由于法律專家在法律界聲名顯赫,不少法官可能就是他們的學生,或聽過他們的講座,讀過他們的書,客觀上的壓力、心理上的暗示,都可能對其獨立審判權的行使不利。為避免專家的聲望、地位、學識等對承辦案件的法官產生先入為主的影響,當事人應當將參與論證的專家隱名,僅就論證意見本身向法庭提交,或者僅表明組織論證機構的名稱,從而在合理限度內彰顯其權威性。
(二)專家論證活動所獲利益應影響其可采信度。
專家就論證活動收費是知識經濟的常理,市場需求的必然,當事人出資委托的專家從己方角度提出專家意見也無可厚非,但其所獲薪酬應當限制在合理范圍,在美國“法院之友”制度中就規定:呈交的意見書中需包含當事人或其他成員為此提供的金錢支持的記錄,其理由在于:專家與當事人一方的辯護律師有本質上的區別,其意見應當是客觀性的,過高的薪酬有可能影響專家判斷立場,并喪失意見書在訴訟活動中的獨立價值。因此,法官應當根據專家所獲薪酬判斷意見書的客觀性,進而決定是否采信,筆者認為應當將當事人就論證所支出費用在論證意見后列明,該費用應大體相當于學者專家參與普通學術討論所獲酬勞。
(三)對意見書中就事實判斷部分予以排除。
從司法實踐中專家意見書涵蓋的內容上看,既有對案件事實的評判又有對法律適用的意見。譬如從浙江省高院政策研究室收集到的21份法律意見書中,單純就某個案件中反映出來的法律問題發表專家意見的僅3份,其余18份均涉及對事實的評判。筆者認為,專家意見書僅能對案件中的法律適用闡述觀點,而不得對如何認定事實發表意見,這是由專家、學者的特殊身份所決定的,因為其既非案件的當事人,又非案件的偵查人員,因此無權對案件事實發表意見,對事實做法律上的判斷只能是法官的職權。但是,如果專家意見書被吸收在辯護詞中,則既可以對法律適用也可以對事實認定發表意見,因為它已經有機的成為辯護詞的一部分,這是由辯護詞的在訴訟中的功能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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