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結婚退彩禮答辯狀一定需要提交嗎(沒結婚退還彩禮)
退彩禮需要原告辯論嗎
需要。退彩禮是民事訴訟,流程包含:調解,舉證,論證辯論,結案論述和宣判,原告需要辯論。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舊時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彩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送給對方的聘禮或禮金。
返還彩禮答辯狀
訂婚雖然不像結婚般繁復,但傳統習俗仍非常重視。而在當代,訂婚后又退婚的情況很多,因而也涉及到彩禮的退還。往往雙方會因這樣那樣的問題鬧到法庭上,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女方很有必要了解了解返還禮金的答辯狀。
范文一
答辯人:XXX,女,XX族, XX 年XX月XX日生,農民,住址: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返還彩禮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訴返還彩禮之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答辯人不能同意被答辯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XXXX年認識,并相處了幾個月。后答辯人去XX省打工并在此期間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常通過電話聯系。XX 年XX月被答辯人主動到XX省找答辯人勸其與被答辯人盡快結婚。答辯人同意后,二人回到XX省。被答辯人為得到答辯人的芳心,主動送了禮物給答辯人即皮衣、手機、化妝品等,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戀愛期間,被答辯人主動送禮物給答辯人,系一種主動自愿的贈送行為。故答辯人不應承擔返還的義務。
二、XX年XX月XX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如約在被答辯人的家中舉行了婚禮,并由被答辯人送了彩禮有現金 元、“金飾品”、其他食品若干。但答辯人是因故才匆忙離開被答辯人家的故在離開時沒有拿走“金飾品”(被答辯人仍記得放在柜子的角落里)。而被答辯人所給的 元彩禮,答辯人有大部分用于購買雙方婚后所需的物品(包含有被褥 套、鞋子若干及多種生活用品、家電等)。雖然仍剩余有XX千元,但也多用于這幾個月與在與被答辯人的生活中。
綜上所述,答辯人雖未與被答辯人領取合法的結婚手續,但雙方都是真正為了以結婚為主要目的在一起生活的,并舉行了相應的儀式。被答辯人雖然根據當地習俗向答辯人家送去彩禮,但該彩禮中答辯人在離開被答辯人處時沒有拿走;而婚禮中被答辯人用于雇請婚車及請酒所花費與答辯人無關,且婚禮中答辯人也沒有收取任何禮金。而XX元中的大部用于在結婚后購買相應的生活用品。而剩余的部分用于婚后日常開銷.由此可知,被答辯人在與答辯人訂立婚約之后便開始了共同居住,但在準備結婚的過程中和婚后生活中已將彩禮消耗怠盡,這說明履行了男、女雙方成婚的目的,與法律意義上的結婚唯一不同的,只是未能辦理結婚證,而其他事項均無他異,故不應當返還。答辯人才是該事件的受害人。并望法院查清事實還答辯人以公道。同時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XXX
XX 年XX月XX日
范文二
答辯人: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無職業,住XX市XX號。
被答辯人:XX,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XX市XX號。
答辯人就XX訴XX退還彩禮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的返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女方收到的XX萬元贈與款,已分兩筆全部用于結婚,此款如同潑出去的水,已無法返還。
1、男方給女方的錢,是XX萬元而不是XX萬元。
女方收到XX萬元證據:XX萬元用于雙方購買金貨
XX萬元存于農業銀行辛莊儲蓄所
2、其中,存于辛莊儲蓄所的XX萬元,女方用于辦理婚事及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花費。
證據:XX萬元已在婚禮前全部取出,銀行卡已注銷。
3、其中,所購金貨放置在婚房內,現為男方占有。
至此,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的財產,已全部用于婚禮及共同生活,確實不具備返還條件和返還可操作性。男方是不當家不知柴米貴,以為女方有錢,是誤解、假想。
二、原告返還請求,屬于只能夠享受權利不愿意承擔義務的無理要求。
眾所周知,結婚成家對每個人來說都是終身大事,不是兒戲,整個社會整個家族都萬分重視,所以操辦一個婚事兒,不可能只是由男方一方花錢。女方也會千方百計地為婚事操勞,積極置辦物品,也要拿出大筆花銷。而對女方所用于結婚的花費,男方確未予考慮,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
三、客觀地說,這場短暫的婚姻中損失較大的一方是女方。
在物質上看:女方在時間、金錢、精力上造成的消耗已無法挽回。
另外,女方有一部天語手機在男方手中,還有XX萬元是娘家給的嫁妝錢,也放在婚房內,現下落不明。
在精神上看:結婚后離婚,對于女性來說在名譽上損失巨大,直接導致社會評價降低。
在身心上看:女方婚后懷孕并因生氣而流產,給身體健康造成了極大傷害。
四、本案不能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之規定:
因本案情節與該條款規定情況并不完全相符,該條款顯然不能生硬地適用于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風俗舉辦婚禮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形。對于本案情況的彩禮退還問題,法律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尚未做出明確、細化的規定。
所以針對本案,法院應遵循民法及婚姻法的一般性規定處理裁量。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之規定。
五、本案訴爭返還的財產屬目的贈與財產,在目的已實現情況下,男方不能隨便行使贈與撤銷權。
本案訴爭財產是男方為與女方結婚共同生活向其贈送的財產,雙方已按習俗走進婚姻殿堂,現因男方對女方百般挑剔,轟女方回娘家,致雙方分道揚鑣的責任不在女方。但男方贈與的目的已完全實現。故不再發生財產返還問題。
綜上,請法官根據本案事實及證據,秉承公平的原則,公序良俗的原則,對于雙方已行婚禮、共同生活的事實及女方有較大付出和損失事實給予考慮。對原告的無理要求不予支持,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XX 年XX月XX日

男方提出退婚,要求返還全部彩禮,已經提出上訴,請問答辯狀要怎樣寫
由于您提供的情況過于簡單,律師無法做出全面確切的判斷!
謹簡單回答如下:
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后,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應該在十五天以后提出自已的答辯意見。在簡易程序中,對于答辯的時間可能沒有那么嚴格的要求,但最晚在開庭時,法官也會要求被告在法庭上發表答辯意見。
答辯狀主要是被告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進行回答和辯駁,并發表自已的意見。民事訴訟中,法院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原則,如果被告提出起訴狀之外的事實或是請求,法院根本不會予以受理,而且在離婚訴訟中,是不存在反訴的。因此,書寫答辯狀的首要原則就是圍繞起訴狀的內容書寫。另外,被告如果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答辯狀對于被告而言,更多的是權利而不是義務,因為程序上給予了被告辯解的機會。
關于答辯狀的書寫:
(1)首部
標題:“民事答辯狀”或是“答辯狀”
當事人欄:直接書寫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
案由部分:寫明針對什么案件進行答辯。例如:答辯人因XX起訴離婚一案,答辯人的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主要是針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提出自已的答辯意見。例如:答辯請求:不同意離婚。
(2)事實與理由
這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也可以說是關鍵部分,主要是說清楚為什么提出答辯請求的理由是什么?大體分為幾個方面:
一是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原告在起訴狀中提出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如果全部不屬實,就應全部予以否認,如果部分不屬實,則部分否認。被告在否認的同時,需要提出客觀真實的事實情況予以證明。切不可憑空的否認,最好是能提出反面的證據來予以支持。所謂的反面證據,是指二種,一種是指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可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指可以否定原告所陳述的事實的證據。
二是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事實改變了,相應的法律勢必會改變。這部分的論述可以從簡,因為事實勝于雄辯。
三是對之前答辯請求的呼應。強調自已的答辯請求,引起法院的重視。
(3)尾部
首先,致送機關:左下方分開二行書寫,例如:此致(一行)XXXX人民法院(第二行)
其次,答辯人:XXXX,書寫在文書右下方,必須本人親自簽名,切不可打印。
再次,注明年、月、日。
最后,可以增加附項:(1)本答辯狀附本XX份(2)證據XX份
另外,如果被告對于原告起訴的程序存在異議,例如:法院管轄權的問題,可以先單就原告的程序錯誤發表自已的答辯意見,對于案件實體部分暫不發表意見,因為解決程序問題是第一位的,只能解決了程序問題,才能進入案件實體的審理。
為慎重起見,建議您持相關材料到當地律師事務所詳細咨詢!
婚約彩禮返還答辯狀
戀愛關系結束,通常男方家庭會要求返還彩禮,下面是我整理的婚約彩禮返還答辯狀,給大家閱讀。
【一】婚約財產糾紛案
案情:20XX年12月底原告黃某(男)與被告陳某(女)經媒人介紹相識確立戀愛關系。
20XX年1月,雙方舉辦訂婚家宴,黃某給付陳某2萬元訂婚錢,給付王某家參加訂婚儀式的親戚1萬元紅包,并給付了彩禮10.6萬元,還為陳某購買了戒指等。
按當地鄉俗,訂婚后當日將陳某接至黃某家中同居生活并一同到外地打工,20XX年4月,黃某因陳某患有精神病將陳某送回娘家,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黃某為追要訂婚禮金、物品及彩禮訴至撫州崇仁縣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1、彩禮的情況?2、原告黃某是否實施暴力?3、被告的賠償權事實和法律依據?
我作為被告陳某的代理律師。
作出如下答辯:
一、起訴狀稱給付的彩禮13.6萬元不屬實,實際上被告只是得到10.6萬元;并非四金齊全,只有一對金耳環、一只玉手鐲,一枚金戒指;
20XX年農歷12月22日收到的打鞭炮款壹仟陸佰元已購置鞭炮燃放了,收到男方給被告陳某的一對金耳環、一只玉手鐲。
20XX年農歷12月28日收到訂金10.6萬及一枚金戒指。
20XX年元月初八收到的訂婚錢肆仟陸佰,同時被告陳連來給了原告黃某大紅包肆仟陸佰元,
另外買了兩套衣服兩雙鞋子(計花費叁仟伍佰元)作為見面禮,為此,被告處已用去捌仟壹百元;收到的打發錢壹萬捌仟捌佰元已按鄉俗派發給了雙方的親戚,并且由于原告給的打發錢不夠數被告還墊出貳仟元。
在原告即將帶陳某去南京生活之時,其父陳連來按鄉俗給陳某現金1.2萬元,后來被原告送回娘家后,身上已身無分文,此錢已被原告黃某拿走了。
因此,我們認為本案中原告給被告陳某的品飾、“訂婚錢紅包”是不應返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給對方的財物,可以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陳某家也因為只有一個女兒,在辦理女兒的婚事上也花費不少,比如女方家在定親的第二天,就辦了十余桌酒席款待親朋好友,化費了壹萬多元,加上給陳某的壓箱錢1.2萬元,予原告的見面禮、過年的壓歲錢及二套衣服二雙皮鞋等,被告在作這門親事時,也花費了三萬多元;
至于“鞭炮款”、“打發錢”屬于按照當地婚俗消耗的部分,原告還訴之法庭,真是豈有此理:原告一次一次地差媒人提親,難道為此已消耗的“鞭炮款”、“打發錢”,也是能主張的嗎?
二、原告存在故意的重大過錯,以結婚為由,侵犯被告陳某人身權、貞操權,被告不應予以返還彩禮。
按當地的鄉俗被告收原告的彩禮是為了穩固男女的感情,女方獲得一定的保障,不至于被男方騙色。
本案中原告的媒人先是故意建議被告帶陳某到精神病醫院看痛頭,失眠,陳某也服用了一些鎮靜藥,病情已等到緩解,慢慢康復了,
原告的媒人也知道陳某服藥,病情也好轉,就替原告向被告說親,被告起先因陳某還在服藥的情況拒絕親事,
并告知了原告及其家人有關陳某有病在服藥的事,可是原告家人多次與其媒人一起到被告家中說親,被告以為原告是真心要迎娶、善待陳某,同時相信了原告媒人的話就同意了這門親,訂完婚原告就接被告陳某到自己家中共同居住,原告家人給了7盒鎮定藥給被告帶回去給陳某吃,在共同居住的二十多天的日子里
,原告并未提出陳某精神異常,被告也能常常了解陳某的情況,誰知沒過多久原告就將陳某帶到外地南京,被告無法與陳某聯系上,原告未專業醫師的指導,故意不給陳某吃藥,不帶她去醫院治療,給她精神刺激,致使被告陳某病情加重,致使她思維紊亂、亂語、鬧自殺,
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無能力保護自己,進一步患上精神分裂癥,從而原告可以達到侵犯了被告身體及貞操后,又可以被告陳某患精神分癥為由要求退婚,并要求返還彩禮,原告行為極其惡劣。
《關于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法律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意見》中第(四)部分關于實體處理中提到,在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數額時,應注重考慮以下因素:離婚或解除婚約關系的原因及過錯;訂婚時間、同居時間或結婚時間的長短;女方是否遭受家庭暴力;女方接受的彩禮是否已全部或大部用于共同生活;可能影響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數額的其他因素等情況。
本案中,原告存三個重大過錯:1、原告明知被告陳某有病在服藥,受刺激或病情惡化可能會誘發患精神病;2、原告故意不給被告陳某服藥,不帶她去醫院治療,任陳某的病情惡化,直至被告陳某患上精神分裂癥;3、原告侵犯了被告陳某身體和貞操權,多次向被告陳某實施暴力,給她造成巨大的精神刺激,使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無能力保護自己。
【二】婚約財產案件的處理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人民物質生活、文化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新的思想意識、新的道德觀念、新的生活方式對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產生了較大的沖擊。
因退婚返還彩禮產生婚約財產糾紛訴至法院的案件大量增加,這類返還彩禮案件多發生在農村。
正確認識并審理好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對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筆者結合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審理,談一下審理農村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男)與被告王某(女)經媒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于同年舉行訂婚儀式當時原告家人當場將訂親現金30000元交于媒人。
由媒人在訂親儀式上交于女方及其父母。
女方父母當時給男方回禮2000元。
后雙方終止戀愛關系。
原告訴至法院。
審理中,媒人出庭證明訂婚儀式上將訂親款如數交至被告及其家人手中,當時被告及其父母給原告回禮2000元。
本案中的媒人與原告有親屬關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被告返還原告28000元;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
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訴于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1、依公序良俗采信媒人證言
民事訴訟的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訴訟案件事實的一切依據和方法。
對法院而言,要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進行認定,并在此基礎上作出裁判,證據是查明案件事實作出正確裁判的根據。
農村婚約財產案件所涉及的證據除具備證據的各個特征外,尚具有其特殊性。
司法實踐中,婚約財物的給付一般有三種證據予以證明,即當事人陳述(含被告自認)、媒人證言、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
其中,媒人證言是最常見、當事人利用最普遍的一種證據。
從法理上分析,媒人證言是證人證言,是媒人就其所親身經歷和感知的事實所作的陳述,屬原始證據,就處理此類糾紛起著重要作用,既可以用于認定案件事實,鑒別其他證據的真偽,又可以促使當事人放棄無理的事實主張,接受法院的調解和裁判,甚至能為法院收集證據提供線索。
在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媒人往往與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著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就其證言應區別情況處理。
首先應核實媒人證言內容是否與當地風俗習慣相符合;其次要核實媒人與當事人雙方的關系,并結合媒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社會經驗、法律意識來作出判斷;第三要綜觀全案把媒人證言與其他證據作出比較,看是否相吻合,能否構成證據鏈條,以對全案證據辨別真偽。
筆者認為,只要媒人能自愿出庭作證,該證言不利一方不能提出足以推翻的證據,且該證言符合地方習俗,即應認定為有效證據。
這種觀點也符合優勢證據原則,因為,原被告民事訴訟中處于平等的訴訟地位,雙方的陳述在沒有其他證據相佐證的情形中,各自負有對自己所述事實舉證的責任,一旦媒人出庭作出符合法定條件的證言,該證言有利一方即處于證據優勢地位,其主張應得到支持。
本案中涉及到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兩種證據,根據證據規則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被告方對原告主張的彩禮款28000元予以否認,可見本案只能依據兩方證人證言的效力大小作出裁判。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原告享有證據優勢,從情理上分析,該案中,原告贈與財物的行為符合當地民間習俗,媒人的證言完全符合證據的證明力原則。
故其證言應予采信。
2、準確定性和適用法律
筆者認為本案定性為婚約財產糾紛是比較妥當的。
這類案件所要返還的財物通常形成于雙方有了婚約以后,同時一方是基于將來的共同生活才給付對方財物的,屬于傳統意義上的“彩禮”的概念。
通常這類給付有三種情況:一是基于習俗給付的作為訂婚標志物品;二是一方給付的貴重物品及生產生活資料,在雙方締結婚姻關系后直接融入家庭生活;三是相互贈送的小額錢款、禮品等。
由于這類給付的時段特定性、物品特殊性、價值不確定性,使它有別于一般的財產糾紛。
一般來說,對于巨額給付的生活資料,在給付的時候給付一方是建立在將來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礎上才進行的給付,可以說這樣的給付是非常具有針對性有條件的。
在雙方沒有辦法繼續婚約、結婚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受給付方繼續占用給付的貴重物品、生活資料則失去了事實上、法律上的依據,因為這樣的給付形成的時間是訂立婚約后,為了共同生活而進行的,但最后沒有辦法共同生活,另一方也就無權繼續占有這類物品,從而給付方可以要求返還。
本案定案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這也就是說,該筆款項認定為彩禮性質進行返還,依照的是專門調整婚姻家庭的部門法。
筆者認為在婚前一方贈送貴重物品及生產生活資料給另一方,應認定是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在所附條件不成就時,應當返還財產。
返還的基礎是因為接受方在婚約解除后喪失了繼續占有財務的法律上的理由,根據民法公平原則,應當將財產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
就本案而言,原告及其父母是生活在農村的普通百姓,他們操勞多年,傾其所有給付彩禮,是迫于地方習慣做法,為了締結婚姻關系,而不得以為之。
這種目的性、現實性、無奈性,不容忽視,給付彩禮的代價中,蘊涵著以結婚為前提,現在婚沒有結成,目的落空,彩禮仍歸被告所有,與原告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是背離的,所以沒有形成婚姻關系的,彩禮應當返還。
3、正確介定彩禮的范圍
彩禮是為締結婚姻關系,依照習俗于婚前男方給付女方的金錢和物品,那么是否在婚前男方給付女方的金錢和物品都屬于彩禮呢?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區分。
就近幾年來的'實際情況,一般說來,在訂親時說媒人或男女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在婚前給付女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首飾等較為貴重的物品屬于實際意義上的彩禮,而在定立婚約后結婚前互相往來,男方主動給付女方的禮品,如煙、酒、茶、食品、衣物、少量的現金等則不屬于實際意義上的彩禮。
正確介定彩禮的范圍對于審理返還彩禮的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即然不屬于彩禮當然也不應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標的。
4、正確理解婚約在農村的作用和習慣做法
婚約是農村中的一種風俗習慣。
有人認為只要是農村的風俗習慣就是陋習。
其實不然,在農村,普遍存在結婚之前先訂婚的習慣,舉行隆重的訂婚儀式是家庭一件大的喜事。
在農村,一個家庭有兩大喜事,一個是訂婚,另一個是結婚。
舉行隆重的訂婚儀式表明父母為了子女找到了未來,完成了一生中最重要的任務,許多父母有一種如釋重負的喜悅,親朋好友的祝賀給父母一種自豪感;許多家庭生活條件并不富裕,即使借債也要舉行訂婚儀式,否則父母就會被認為沒有完成任務,在左鄰右舍和親朋好友中就會抬不起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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