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8)
河北省水生野生動物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和拯救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是指國家和本省列入保護名錄實行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所稱的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產品,是指國家和本省列入保護名錄實行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馴養繁殖、開發利用和科學研究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管理工作。
《野生動物保護法》、《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行使。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資源調查,建立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資源檔案,并制定本省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規劃及措施,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第六條 在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區和水域,應當劃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破壞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和場所。第八條 禁止捕捉、殺害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資源調查、教學、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捕捉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確需捕捉本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必須向捕捉地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捕捉證。
動物園、公園申請捕捉本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在向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捕捉證前,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九條 取得特許捕捉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特許捕捉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捕捉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捕捉作業完成后,應當及時向捕捉地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查驗。
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捕捉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批準捕捉的機關報告結果。第十條 馴養繁殖國家一級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馴養繁殖許可證;馴養繁殖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和本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領取馴養繁殖許可證。第十一條 禁止出售、收購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需要出售、收購本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必須向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飲食服務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加工和出售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不得用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名稱作菜名招徠顧客。第十二條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縣境或者運輸、攜帶本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省境的,應當憑特許捕捉證或者馴養繁殖許可證,向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動物園、公園因繁殖動物,需要運輸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怎么辦理
1、申請人通過現場提出申請,根據要求提出交申請材料。
2、受理辦理機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
3、經審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辦理機關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4、現場領取或收取行政許可辦理中心寄送的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其簽署意見后,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其批準。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水生野生動物,是指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所稱水生野生動物產品,是指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任何部門及其衍生物。
自治區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由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第四條 工商、環保、公安、海關、動物檢疫、交通、鐵路、民航、郵政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和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統一安排。第六條 國家級水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由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自治區級水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在自然保護區內禁止從事捕撈等危害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活動。第七條 自治區建立水生野生動物救護中心,各地、市、縣根據需要可以建立相應的機構,負責對受傷、擱淺、受困的水生野生動物及依法沒收交來的水生野生動物進行救護、飼養和放生工作。第八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捕捉自治區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按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規定辦理特許捕捉證。
經批準捕捉水生野生動物的,必須在捕捉作業完成后十日內向捕捉地的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查驗。第九條 鼓勵具備資金、場地、技術、種源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水生野生動物的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工作。
馴養繁殖自治區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向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馴養繁殖許可證。第十條 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自治區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向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其批準。第十一條 經營利用經馴養繁殖的自治區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憑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經營利用活動。第十二條 經人工馴養繁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后代及其產品,應當出售給持有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或者經批準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為走私和非法捕殺、收購、出售、加工、利用、運輸、攜帶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提供工具和場所。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用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制作的產品做宣傳或者廣告。
賓館、飯店、酒樓、餐廳、招待所和個體飲食攤點等,不得用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名稱或者別稱作菜譜招徠顧客。第十五條 運輸、攜帶、郵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準運證;出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外的,由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出具準運證。交通、鐵路、民航、郵政等部門憑準運證給予辦理攜帶、運輸、郵寄手續。
準運證由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發。第十六條 出口自治區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報經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海關憑允許出口證明書查驗放行。第十七條 違法經營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在集貿市場以外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在集貿市場以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主依法查處,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參與查處。查處案件時部門之間發生爭議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第十八條 海關、邊防、動物檢疫部門對非法進出境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應當依法扣留或者沒收。
交通、鐵路、民航、郵政等部門對無準運證運輸、攜帶、郵寄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應當予以扣留。第十九條 各部門依法沒收或者扣留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應當及時移交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由其按有關規定處理。

林芝市野生魚類保護辦法(2019修正)
第一條 水生生物保護是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由于過渡捕撈、河道亂采濫挖、工程建設施工等,對水生生物物種及其生存環境造成了極大影響和破壞。為保護我市轄區水生生物物種繁衍,進一步貫徹落實河長制管理,遏制江河自然資源急劇下降的勢頭,保護并恢復江河、湖泊等水域漁業資源,促進本轄區內野生魚類資源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林芝市實際,制定《林芝市野生魚類保護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魚類保護、發展和合理開發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農牧部門是本市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野生魚類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加強市場管理和本地水生生物物種及原種保護,防止群眾購買外來魚類放生,造成物種排斥;負責加大宣傳力度,進行科學引導,讓群眾認識到放生外來魚類對本地原有魚類的影響和危害。
以單位名義放流魚類的,放流魚苗品種須為當地土著魚(異齒裂腹魚、拉薩裸裂尻、雙須葉須魚、尖裸鯉、黑斑原鮡等,規格須達到3公分以上),苗種必須從有資質的本地土著魚苗繁育場購進,并經過所轄區域漁業主管部門審定、備案。
任何組織和個人用于放生的親體、苗種等水生生物必須是本地物種,禁止使用雜交物種、選育物種、外來物種及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進行放生,防止對生物多樣性和水域生態系統造成危害。對肆意在天然水域內放生非本地土著魚類危害生態系統的,當事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縣(區)農牧部門是本縣(區)漁業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魚類保護。特別是要嚴厲打擊電、毒、炸魚違法行為,重點保護“魚類三場”(越冬場、產卵場、索餌場)。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魚類保護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加強對野生魚類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由上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協調監督管理。第四條 漁政執法人員依法對本轄區有關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進行檢查,檢查時出示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和拒絕。第五條 市環保部門負責野生魚類生存水域環境保護工作。
市食藥、工商部門負責野生魚類銷售市場監管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將禁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解決禁漁期的工作經費問題。
市水利部門負責監督建設單位在野生魚類洄游通道建閘、筑壩,設置過魚通道或者采取其他有效補救措施保證野生魚類洄游不受阻隔。
市公安、林業、質監、交通運輸、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野生魚類保護工作。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全面禁漁保護,禁止在所有天然水域、自然保護區、濕地保護區和公園內以炸魚、毒魚、電魚、網魚等形式從事野生魚類捕撈活動。禁漁時間為10年。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發現捕撈野生魚類行為時可向農牧部門舉報。
市、縣(區)農牧部門設立舉報電報予以公布。
農牧部門對舉報投訴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第六章第十四條規定,實行獎勵,并保護舉報投訴人,對其信息資料要保密。第八條 因科學研究、種群繁育等特殊情況確需捕撈野生魚類的,應當向市農牧部門提出申請。活動完成后應當向市農牧部門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水生動物洄游通道和重要漁業水域建閘、筑壩或進行其他水下工程作業等活動的,務必事先與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設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賠償。第十條 禁止一切破壞野生魚類生存水域環境行為,禁止向河流湖泊超標準排放污水、廢氣,堆積、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業廢棄物及有毒有害物質。第十一條 從事野生魚類養殖、繁殖等開發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全民所有水域、灘涂的,應當向所在縣(區)農牧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區)人民政府核發養殖使用證,確認使用權。第十二條 從事野生魚類養殖、繁殖等開發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野生魚類產品時,應當同時攜帶縣(區)農牧部門出具的產地檢疫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3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水生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所稱水生野生動物產品,是指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三條 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行使。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有關科研單位、教學單位開展水生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工作。第五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第二章 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第六條 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水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資源檔案,為制定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發展規劃、制定和調整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提供依據。第七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和改善水生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保護和增殖水生野生動物資源。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國家重點保護的和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場所和生存條件。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侵占或者破壞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檢舉和控告。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擱淺和因誤入港灣、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由其采取緊急救護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報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已經死亡的水生野生動物,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妥善處理。
捕撈作業時誤捕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立即無條件放生。第十條 因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和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受到損失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補償要求。經調查屬實并確實需要補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補償。第十一條 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重點保護的和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水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三章 水生野生動物管理第十二條 禁止捕捉、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捕捉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必須申請特許捕捉證:
(一)為進行水生野生動物科學考察、資源調查,必須捕捉的;
(二)為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必須從自然水域或者場所獲取種源的;
(三)為承擔省級以上科學研究項目或者國家醫藥生產任務,必須從自然水域或者場所獲取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
(四)為宣傳、普及水生野生動物知識或者教學、展覽的需要,必須從自然水域或者場所獲取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況,必須捕捉的。第十三條 申請特許捕捉證的程序:
(一)需要捕捉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捕捉證;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捕捉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捕捉證;
(三)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捕捉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捕捉證。
動物園申請捕捉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在向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捕捉證前,須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申請捕捉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在向申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捕捉證前,須經同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負責核發特許捕捉證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