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辯護詞(故意傷害辯護詞重傷二級)
故意傷害罪的辯護詞范本范文
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故意傷害罪的辯護詞范本,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故意傷害罪的辯護詞范本篇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矯某家屬的委托,并經被告人矯某本人同意,指派李瑞慶律師擔任被告人矯某的辯護人。辯護人在庭審前查閱了本案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案件經過法庭調查,案件事實已經清楚,現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矯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表示異議,但是認為被告人矯某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請求合議庭在對被告人矯某的行為量刑時予以考慮。具體辯護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節,懇請法院依法查明、認定,并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依法判處緩刑。
案發當日,本案被告人就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積極的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全面、主動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對于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敝幎?,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并依法判處緩刑。
二、被告人及家屬已向受害人支付賠償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請求法院依法查明、認定,并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依法判處緩刑。
案發后,被告人明確表示愿意給受害人一定的經濟賠償,對被告人勇于承擔責任的這種精神是值得肯定的。雖然被告人及家屬經濟十分困難,但仍向受害人支付了賠償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告人已經賠償受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敝幎?,對此,辯護人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依法判處緩刑。
三、本案被告人自愿認罪,且系初犯、偶犯,情節較輕微,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請求法院院依法查明、認定,并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依法判處緩刑。
案發時,被告人處于醉酒后意識不清醒的狀態,完全沒有預謀行為,純屬酒后一時的沖動而犯錯,情節較為輕微。同時,本案被告人在案發前并無案底,也無前科劣跡;案發后,被告人也表現出極大的慚愧和內疚,并當庭自愿認罪,確有悔改表現,表明其主觀惡性并不深,容易改造,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四、被害人存在過錯等情節,應減輕被告人責任。
事發時,被害人劉某說是出來拉架,卻攜帶 棒球 棒沖向被告人,被告人處于醉酒狀態,下意識對惡意被害人進行反抗,才將被害人摔倒在地,連續擊打面部也是因被害人惡語威脅方才實施的附隨行為,綜合事發全程,被害人過錯不可忽略,應減輕被告人矯某責任。
綜上可見,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取得受害人諒解、當庭自愿認罪等法定及酌定的減輕、從輕、免除處罰的情節,辯護人懇請法院依據《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對于犯罪性質尚不嚴重,情節較輕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認罪、悔罪,從寬處罰更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之規定,對本案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依法判處緩刑。
上述辯護意見,請求法院院予以考慮。
此致
青島市___人民法院
辯護人:
二〇_ 年十一月一日
故意傷害罪的辯護詞范本篇二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_ 人民長城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家屬委托,指派我擔任___故意殺人一案一審的辯護人依法參加訴訟活動,在發表辯護意見之前,我首先表示對被害人沉重的哀悼,對受害者家屬表示深切的同情和問候。
通過認真閱卷和參加法庭審理,現結合本案的事實及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參考采納。
一、辯護人認為,被告人___更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構成,必須滿足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他人的死亡是犯罪嫌疑人所積極追求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___僅具有故意傷害他人的故意,沒有追求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根據案卷材料顯示,被告人從廁所出來,看見廁所臺階下,___正與被害人撕打,為幫朋友出氣,___上前幫忙毆打被害人。在和被害人相互毆打過程中,___掏出隨身攜帶的刀子扎了被害人的臀部,被害人就轉過身來,撞了___一下,撞在了被告人的刀上,,當時被告人并不知道刀扎在了被害人的心臟部位,短短的幾秒鐘內釀成了本案的悲劇。由此可見,被告人王志學只是想傷害被害人,不具有殺人的故意。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根據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辯護人認為,被告人___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其傷害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其僅具有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并沒有想剝奪他人生命的心理狀態,即被害人死亡結果是出乎被告人意料之外的,是被告人所不希望、不追求發生的。
二、被告人屬于激情犯罪,認罪態度較好
被告人___的行為,其性質屬于臨時起意型激情犯罪,而非預謀犯罪。出于哥們義氣,沖動行事才導致如此嚴重后果。到案后,無論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剛才的庭審過程中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在辯護人會見過程中,被告人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悔恨不已,其表示一定認罪服法。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建議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懇請法庭能給被告人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亦請法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給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辯護人:
二〇_ 年十月二十八日
故意傷害罪的辯護詞范本篇三
尊敬的審判長:
蔣__ 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__ 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蔣__ 之母楊__ 的委托,指派律師__ 擔任本案的辯護人,經過查閱本案卷宗,會見本案被告人,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傷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僅針對被告人量刑及處罰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案的被告人葉_對本起案件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蔣__ 因懷疑其女友與被告人葉_有不正當關系,遂在電話中約定在本市九龍坡區__ 鎮___村__ 市場附近打架。被告人蔣__ 邀約被告人楊__ 、賴__ 等人與葉_見面后,經被告人葉_話語挑釁,幾被告人一時沖動發生打斗,致賴__ 、葉_重傷。辯護人認為對打斗事件的引起,被告人葉_有一定過錯,對矛盾的激化負有責任,如果葉_當時能夠心平氣和加以解釋,理智化解誤會,而不是采取一些過激的言語,相信這起傷害案是不會發生的。
根據2010年10月1日開始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第4條第2款第4項規定:“因被害人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庭審調查表明,被告人葉_對本案沖突事件的發生、對矛盾的激化、對傷害結果的發生有重大責任,由此,辯護人建議法庭在依法對被告人進行刑事處罰的同時,應當考慮被告人葉_的過錯這一情節,對被告人蔣__ 酌情從輕處罰。
二、本案是因戀愛矛盾引起,被告人蔣__ 犯罪行為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
根據查閱案卷資料和經過今天的庭審,我們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因戀愛矛盾引起的傷害案件,因矛盾激化才情緒沖動,與對方發生打斗事件。該案案發確實是事出有因,本案被告人蔣__ 為了解決戀愛矛盾,自始至終只是想嚇唬對方,并沒有想要實際傷害到任何人,被告人屬于臨時起意型激情犯罪,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都相對較小。
三、被告人蔣__ 案發后有積極救治傷者,積極賠償的行為,真誠的悔過,并得到了葉_、賴__ 及監護人的諒解。
案發后,被告人蔣__ 及家人積極籌措資金支付賴__ 的醫療費33149.48元,有悔罪表現,表達對當初自己行為的懺悔,雖然被告人蔣__ 的家庭也很困難,但為了彌補自己的過錯,其已經盡到自已最大的努力,并且在事后也得到了葉_、賴__ 及監護人的諒解。《指導意見》第3條第9款規定:“對于積極賠償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懇請法院酌情考慮對被告人蔣__ 從輕處罰。
四、被告人蔣__ 如實供述自已的犯罪行為,屬于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被告人蔣__ 自第一次被訊問時,就如實供述了自已和他人的犯罪行為,開庭審理時,也如實坦白,前后交代一致,并與其他證人所述吻合。根據《指導意見》第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根據坦白罪行的輕重及悔罪表現的情況,可以減輕處罰。”
五、被告人蔣__ 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請求法院酌定從輕處罰。
被告人蔣__ 當庭自愿認罪,根據《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七款的規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懇請法院對蔣__ 酌情從輕處罰。
案發后,被告人蔣__ 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均能主動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配合調查,沒有任何逃避責任的行為,他對自己的行為非常后悔,并委托家人四處討借,在最大限度內支付了賴__ 的醫療費。這個事實也充分說明,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p>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蔣__ 在案發后,能如實供訴罪行,主動認罪、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傷者,得到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其案件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辯護人懇請法院對被告人蔣__ 從輕量刑,建議對其實行緩刑,給其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法庭予以參考并采納。謝謝!
__ 律師事務所
__ 律 師
20_ 年 _月 _ 日
判決結果:判3年緩刑3年

故意傷害罪辯護詞
優秀故意傷害罪辯護詞 (二審)
辯護詞
安徽徽達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蘇順平的委托,指派胡瑾律師擔任 蘇順平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二審的辯護人,現在根據事實與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判決蘇順平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證據不足。
(一)關于蘇順平使用兇器的長度與特征問題
1、蘇順平交代自己使用的刀具為“黑色的刀柄,是折疊的水果刀,長有15厘米。刀尖比較鋒利?!保ü簿?008年10月11日蘇順平第一次詢問筆錄第5頁)
2、韓索來么乃證實,“是一把彈簧刀,刀刃長約10公分,刀柄好像是木頭的?!保ㄒ姽簿淼?03頁,2008年10月11日韓索來么乃證詞)
3、蘇順清證實:“問:是什么樣的刀?答:一把水果刀,黑色的,10公分長左右,折疊的那種,我看見是單刃的?!?公安卷2008年10月11日蘇順清第一次詢問筆錄)
4、2008年11月18日蘇順清證實:“問:刀的形狀特征?答:刀是折疊的,當時我撿起刀的時候刀是合著的,刀身長約10來公分,刀柄顏色我沒有在意?!保ü簿?008年11月18日蘇順清第四次詢問筆錄)
辯護人認為證人與被告關于兇器長度、種類的描述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證。
(二)關于兇器的寬度問題
安徽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法醫學文證審查意見書(公物鑒法字[2008]第047號)關于兇器的寬度鑒定為2.5CM。但是蘇順平與蘇順清都在剛才的庭審中明確肯定,刀刃的寬度不足2.5CM。與司法鑒定明顯不同。
(三)關于兇器的去向
蘇順清交代:“我看刀掉在地上了,就撿了起來,喊他們一塊跑了。跑到上海華聯超市和回民拉面館那條線西側的紅旗小區時我聽見好像有警車的聲音。我害怕就把水果刀扔到小區里的一個垃圾箱了?!?/p>
這里,如果蘇順清的關于刀具的交代如果是真實的話,蘇順清在公安機關作上述交代的時間為2008年10月11日14時15分至10月11日15時45分,他們打架的的時間在11日的凌晨。即使兇器找不到,扔刀現場也會留下血跡。相隔半天的時間,馬鞍山本來就是小城市,即便是刀被垃圾車運走,垃圾車肯定有固定的傾倒地點,作為本案的重要的證據,怎會找不到呢?。?!公安機關最起碼應該提供到垃圾傾倒地尋找。
(四)關于受害人的傷口
1、蘇順平第一次交代,其在受害人的肚子上“總共捅了受害人三下。” (公安卷2008年10月11日蘇順平第一次詢問筆錄第4頁)
2、蘇順平第二次交代:“這時個子稍高的男子當時面對我,我就朝他肚子上捅了三下。”(公安卷2008年10月12日蘇順平第二次詢問筆錄第2頁)
3、蘇順平第三次交代:“這時我放開那名被我勒住脖子,個子中等的男子,用刀朝他肚子上捅了三、兩下?!保ü簿?008年11月5日蘇順平第三次詢問筆錄第4頁)
但是,安徽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法醫學文證審查意見書(公物鑒法字[2008]第047號)對傷口堅定地結果為:“上述創口符合系銳器在創道內連續二次刺擊所致?!?/p>
上述證據之間明顯存在矛盾。
(五)關于受害人受傷后的去向
相關證據證實,受害人受傷后自行乘坐出租車離開打架現場。110接警記錄證實,12分鐘后被一出租車司機在紅旗路北湖公園發現。12分鐘在深夜人員稀少的情況下,出租車可以行駛幾十公里。為什么受害人不去醫院救治。司機在發現受害人時,受害人還能說話!
基于死刑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7年3月9日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指出:“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對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定罪的證據確實,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有疑點,處刑時應當留有余地?!笨梢?,在死刑案件證明上必須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是死刑案件的定罪和量刑的統一標準,也是最高標準。
辯護人認為,死刑案件要求比一般案件更高的證據要求,證據必須“確實充分”!一審判決依據的證據疑點重重,證據之間不能相互印證。關鍵證據缺乏,認定蘇順平犯故意傷害致死罪證據不足!
二、即便本案一審證據確實充分,辯護人也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畸重,嚴重違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和罪責刑相一致等刑法的基本原則,二審法院應該予以糾正。
《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對國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別嚴重;罪行是否極其嚴重,不僅要考察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還要考察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蘇順平的行為不論客觀危害性還是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都不符合刑法對死刑設定的條件。
1、從客觀危害方面講,蘇順平用刀傷害受害人,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受害人的死亡的原因是“外傷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也就是說,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
外傷=>失血性休克=>死亡。
外傷是蘇順平用刀捅傷受害人造成的,但是受害人死亡形成的原因并不是單一的,是包括了捅傷和沒有及時治療等綜合原因造成的。僅僅是蘇順平的用刀捅傷,在正常情況下是不會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結果的。在捅傷受害人時,蘇順平的力度和激烈度都是有節制的。刀數是三刀,深度都有限!
2、從主觀惡性方面講,蘇順清屬于激情犯罪。蘇順平是酒后在朋友的受到傷害時應朋友的邀請才參加斗毆的,沒有犯罪預謀;其隨身攜帶刀具的目的不是打架斗毆而是吃水果;其是在面對兩個人的圍攻不能自救時才掏出隨身攜帶的刀具刺傷受害人的;拿刀的目的也是準備“嚇唬嚇唬對方?!保ㄒ娞K順平《親筆供詞》)
3、受害人自己對其死亡結果的產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其一、受害人受傷后自行乘出租車離開打架現場,其他人無從救助,延誤了治療,這是受害人死亡的重要原因。因為根據法醫鑒定,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失血性休克?!逼涠?、與王新年打架的原因是受害人的挑釁行為:當別人多看他幾眼后,其責罵他人,無端挑起爭斗。其三、在打架現場,蘇順平面對兩人的攻擊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警告受害人后,受害人仍然仗著人多勢眾上前進攻蘇順平。由此可見,受害人自身也有過錯。
4、蘇順平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致人死亡的關鍵情節應該視為自首,并對其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為自首。
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抓獲經過》,“我局民警通過走訪在馬鞍山市中心醫院骨科病房將犯罪嫌疑人帶回公安機關接受審查?!惫矙C關在抓獲蘇順平并不知道蘇順平就是刺死本案受害人的兇手,更不知道蘇順平用水果刀兩刀刺死受害人等本案的關鍵證據。蘇順平歸案后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應該視為自首。
5、蘇順平有立功表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钡诹鶙l規定: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p>
根據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抓獲經過》,“通過對犯罪嫌疑人蘇順平的審查,我局民警確定了同案犯蘇順清、王新年的身份?!庇纱丝梢娞K順平有立功情節,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不清。被告人蘇順平并非罪大惡極,本案屬于激情犯罪,蘇順平具有立功和自首情節,二審法院應該減輕對其處罰。懇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蘇順平為有期徒刑。
辯護人:安徽徽達律師事務所
2009年12月22日
故意傷害致死的辯護詞
現給您提供一個 故意傷害致死 的辯護詞模板,但因為具體的案件事實和法律對故意傷害罪的情節規定不同,涉及的法律關系存在巨大的差異,所以建議您委托專業人士進行撰寫: 被害人崔某于2009年11月27日下午,醉酒駕車在街上遇到陳某某,對陳某某進行恫嚇,揚言要致陳某某于死地。陳某某打電話向其孿生哥哥陳甲及堂兄陳乙求救。后陳某某駕車離開,被害人崔某某糾集多人繞路迎面截住陳某某,將陳某某從車上拽下毆打。陳甲和陳乙趕到現場,見到被害人崔某某及數名同伙正在毆打弟弟陳某某,遂加入戰團,雙方撕打在一起?;靵y之中,陳甲用利器將被害人崔某某刺傷,后陳甲離開現場。崔某某當晚經搶救無效死亡。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將被告人陳甲訴至法院。陳甲在案發次日中午于家人的陪伴下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且其家人主動向被害人家屬道歉,表示愿意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在法官的主持下,就民事賠償部分,雙方達成調解意見,陳甲家人賠償被害人家屬100萬元。 另查,被告人陳甲曾于2011年12月19日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 有期徒刑三年 ,緩期三年執行;于2006年7月14日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 有期徒刑六個月 緩期一年執行。 起訴后,被害人家屬不僅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也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開庭時,公訴人當庭給出對被告人陳甲處以無期徒刑的量刑建議。開庭后,經過合議庭合議,采納了辯護人大部分辯護意見,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訴訟各方對判決均未提出異議,一審判決生效。 《陳某某 涉嫌故意傷害罪 辯護詞》節選 鑒于被告人認罪及全案的證據情況,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行為 構成故意傷害罪 并應當 承擔刑事責任 不持異議,但是辯護人不同意公訴人給予被告人無期徒刑的量刑建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應在有期徒刑幅度內進行量刑,并且被告人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綜合考量各量刑情節的調節率,本案可以在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10之間量刑。具體理由及意見如下: 一、關于量刑起點以及基準刑的確定 根據2010年10月1日開始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規定,量刑步驟的第一步為“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結合本案案情,能夠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因此應該在《刑法》第234條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同時根據《指導意見》關于常見犯罪量刑起點的規定:“有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情形,可以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 判處無期徒刑 以上刑罰的除外?!北景钢斜桓嫒瞬⒉痪邆鋺斕幰詿o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例外條件?!缎谭ā返?34條明確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了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的行為與致人死亡的后果兩個客觀方面的要件。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為與之相符,符合基本的犯罪構成要件,但被告人沒有其他可以提高量刑起點的證據與事實。 根據庭審質證的證據,被告人在現場受到圍毆倒地后,撿到一把刀,在身體被壓制的情況下,向上猛刺三刀,才形成的傷害一人致其死亡的后果。其傷害動機、手段符合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的一般性構成要件,不具有例外的其他嚴重情形,如殘忍手段、致多人傷害死亡等。故被告人應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內進行量刑。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指導意見》又規定:故意傷害罪可以根據責任程度、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本案被告人在被害人主動尋釁挑起事端并遭群毆的情形下,一時情急犯下罪行,案發后及時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行為與社會危害性以及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在同類犯罪中處于中間水平。所以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量刑的基準刑確定為有期徒刑13年為宜。 二、基于被告人自首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比例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經過庭審調查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及時主動投案,并且如實供述案件事實,屬于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的自首。被告人主動投案的動機是主動接受懲罰,不屬于被公安機關通緝、長期在外逃避刑事處罰的情形。被告人自首對本案的偵破起到了重要作用。被告人自首后,偵查機關根據被告人的如實供述,才陸續對本案的嫌疑人與證人等進行了詢問,并組織了一系列有效的辨認活動,從而使本案在較短的時間內得以偵破。 辯護人不同意被害人訴訟代理人關于自首情節不成立的意見。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認為,偵查機關在自首前已經鎖定三名犯罪嫌疑人,且被告人有過前科,投案是為了逃避懲罰。根據能夠認定的沒有爭議的證據,被告人投案是在案發后第二天中午,距案發不過20小時。被告人逃離現場時仍在遭人追打,且被害人當時亦未死亡。被告人是在第二天中午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消息后,立即投案的。當時公安機關雖然掌握三名嫌疑人的線索,但嫌疑人包括被告人及在現場的被告人的孿生兄弟,很多證人根本無法辨認二人的區別。正是基于被告人的及時報案,如實陳述,才使案件及時偵破。此外,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對所謂的“惡意”自首,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加以證明,況且自首在法律規定上也沒有“惡意”、“善意”之分。法律上只承認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事實的屬于自首,法律亦確認自首屬于減輕處罰的情節。被告人自首后至法庭審理階段供述穩定,沒有對其供述做過改動,符合如實供述的條件。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始終是認罪的,且悔罪態度誠懇。辯護人認為,對于這一量刑情節,可以確定調節比例為減少基準刑的30%至20%。 三、基于積極賠償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比例 《指導意見》第3條第9款規定: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本案案發后,被告人及其家屬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深感歉意,一直有賠償的誠意,并積極尋求各種有效的途徑與被害人家屬接觸。為充分表達賠償的誠意,被告人家屬在本案進入審判階段后,主動將70萬元賠償款交到法院。70萬元人民幣的賠償,在同類犯罪中屬于很大的數額。被告人及其家屬生活在偏遠郊區,無穩定工作,無固定收入來源,毫無賠償能力可言,家庭經濟情況本來就比較拮據,但仍然是想盡各種辦法籌到了這筆款。這筆款中的絕大部分是剛剛農村進行城鎮改造的拆遷補償款,對被告人家屬而言,就是下半輩子的命根子。鑒于以上客觀情況,辯護人認為,該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可以確定為減少基準刑的20%至10%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