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侵權行為包括(屬于侵權行為的是)
侵權行為分為幾類?
侵權行為分為以下幾類:
一、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按照行為的構成要件不同)
1、一般侵權行為:致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的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一般侵權行為主要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對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
2、特殊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即使無過錯,但他人的損害確系與行為人有關的行為、事件或者特別原因所致,因而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規定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特殊侵權行為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行為主要有:
(1)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
(2)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3)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4)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5)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6)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
(8)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二、積極侵權行為與消極侵權行為:(行為的性質不同)
1、積極侵權行為:指行為人以一定的作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2、消極侵權行為:指行為人以一定的不作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構成消極侵權行為,須以行為人須有作為的義務為前提。
三、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行為的人數不同)
1、單獨侵權行為:指一個人單獨實施的侵權行為。
2、共同侵權行為:指兩個以上的人共同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分共同加害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
3、共同加害行為具有如下特征:
(1)主體的復合性。 (2)主觀的共同過錯性。 (3)行為的共同性。(4)結果的單一性。
4、共同加害行為除具備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外,還須具備以下特殊條件:
(1)主體方面的要件。兩個以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或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
(2)客觀方面的要件。各個共同加害行為人須具有共同加害的行為。
(3)主觀方面的要件。各行為人之間應有共同過錯。
5、共同危險行為除具備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外,還應具備以下要件:
(1)主體方面的要件。兩個以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或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
(2)客觀方面的要件。須實施了共同危險的行為。
(3)主觀方面的要件。共同危險行為人主觀上應有共同過錯。
侵權行為有哪些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侵權行為的類型主要包括:
1、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3、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4、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5、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含義是:過錯是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就當然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問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人應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謝謝。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無過錯責任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哪些屬于侵權?哪些屬于故意侵權?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中文的“侵權行為”一詞“最早于清末編定《大清民律》草案時才開始應用。”但是在舊中國民法中對侵權行為的概念卻缺乏明確的界定。
侵權行為有哪些?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侵權責任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除了以上12種侵權還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
1、?國家機關公職人員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2、?雇傭活動或雇傭關系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3、?幫工活動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4、?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6、?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7、?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8、?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9、?建筑物等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10、?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1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12、?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三、侵權行為有哪些分類
1、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按侵害對象分
2、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民法典規定侵權行為細分包括哪些
侵權行為細分為:
1、積極侵權行為和消極侵權行為。
2、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
3、侵害財產權行為和侵害人身權行為。
4、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侵權責任包括:1、一般侵權行為,指因行為人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并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2、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基于自己有關的行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者民事特別法的規定仍應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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