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好心(民法典100個細節)
新民法典如何處理激勵股
(一)直接通過定向發行方式實施直接通過定向發行方式,意即掛牌企業直接向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核心員工等不超過35人或上述人員成立的合伙企業直接發行股份,在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股轉公司備案、登記結算公司登記等程序后即算完成。
(二)參照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制定具體方案參照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制定具體方案,意即通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等方式實施,并設置了相對完整的實施條款,以期達到長期激勵的目的。
一、好心要做成好事
創業企業做員工激勵股權,初心是團結、激勵員工參與創業,分享企業成長收益。但是,我們也看到,有的創業企業在花費時間、精力、金錢,實施全面、具體的員工激勵股權方案后,創業團隊反而散了,硬是把喜事辦成了喪事。
自視過高是人的天性,比較后產生失落是人之常態,期權分配不公則會火上澆油。因此,期權分配應考慮員工真實貢獻,讓大家至少感覺公平。在核心創業團隊之外,期權分配盡可能保密。事先與員工思想溝通,預預熱,暖暖場,讓員工感覺到創業企業對他所做貢獻的肯定和認可,也讓員工理解創業企業對他長期共同參與創業的預期。
二、 慎重發放
知道大多數藥物無效,才稱得上是好醫生。激勵股權,也不是一激就靈,須慎重發放。請考慮:
1. 發放對象
有的創業者看多了明星企業全員持股的傳說,也想依葫蘆畫瓢。
期權是對未來的預期收益。對于大多數普通員工而言,“初創”企業的激勵股權對他們太遙遠,看得見的價值有限,激勵作用也就有限。大家又都有買車、買房、養娃的現實需求,給他們發看得見摸得著的工資和獎金,比發激勵期權來得實在。只有那些有長期創業心態,愿意從低點做起,真正能將墻上畫做成手中餅,對公司有實際貢獻價值的員工,才考慮發激勵股權。
2. 慎重搭結構
對于將來是搭境內結構還是境外結構不明朗的企業,請考慮由核心創始股東代持激勵股權。如果一上來就在境內設立員工持股公司,公司最后實際采用的又是VIE結構,境內員工持股公司結構就白搭,得折騰一遍推倒重來。
3. 發放節奏
預留的激勵股權池別一次性發放完畢。比如,可以考慮逐年逐批按照4:3:3或5:3:2的節奏發放。
三、黑臉紅臉:員工預期管理
糾紛的深層次原因,很多源于心理預期與現實結果之間反差產生的失落感。因此,對員工應避免過度承諾,導致員工對激勵股權產生不切實際的預期。
律師主要唱“黑臉”,給員工提示激勵股權可能會面臨的問題。比如,律師可以敞亮地提示員工,激勵股權可能是畫餅,可能是墻上掛的美女圖。但是,大家一起努力把公司事業做起來時,墻上掛的美女才能變成自家炕上的媳婦,激勵股權才有實實在在的價值;發放激勵股權是基于公司對員工長期參與創業和價值貢獻的預期,因此會和服務期限掛鉤,會有兌現安排與員工離職時的期權回購安排;境外結構下,員工上市前行權會受到限制等。
創業者主要唱“紅臉”,給員工講講企業理想和愿景,給員工鼓勁、打氣。
員工對創業企業正反兩方面情況都有心理準備和預期,可以減少期權糾紛。
四、專業人士把關
凡是涉及創業企業股權的問題,都是重大問題。期權不僅和股權相關,還和團隊建設相關,無疑是創業企業的重大事項。
因此,創業者們至少請專業的創業投資律師朋友幫忙看看、把把關。把把關的成本,也可能是喝喝茶,聊聊天,多個朋友。

好心拉人出車禍承擔多少責任
出車禍如果搭便車的人受傷了,那么司機需要根據具體的交通事故責任來承擔賠償責任。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好心辦壞事,這些免責擔責情形《民法典》都有規定
好心辦壞事,這些免責擔責情形《民法典》都有規定
好心辦壞事致人傷殘是否擔責,具體情形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即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都有規定,新增時見義勇為(緊急救助)自甘風險、好意同乘等條款,為的就是杜絕英雄流淚又流血現象發生。
①見義勇為。如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但若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則要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詳見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是基于能夠確定屬于緊急救助行為,并且不是故意對受助人進行侵害為前提。在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應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惡意受助人訛詐的風險。
②好意搭乘。提供無償搭乘的駕駛員,雖然是在做好人好事,但也應當對“無償搭乘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一定的謹慎義務,不要以為自己是在做好人好事就對搭乘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懈怠。
④風險提示。民法典實施時間在明年,好心辦壞事也是有前提的,這無關乎于道德,正所謂“要做就做好,不要好心辦壞事”。
民法典1129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29條是“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夠無償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夠無償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從根本上說,它是一種財產權利,但是又具有鮮明的身份特點。對公婆或者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能夠作為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應當說是當代中國繼承法律制度在繼承人順序上的突出創新特色,我們知道,中國歷來有夫妻雙方共同贍養父母的優良傳統,但是卻不承認兒媳與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之間可以直接相互繼承遺產,司法實踐中有一些判決承認兒媳可以代替死亡的丈夫來繼承公婆的遺產,也有一些判決中承認喪偶女婿可以替代死亡的妻子繼承岳父母的遺產。簡單說,丈夫去世,妻子出于好心長期照顧公婆,又出錢又出力,為其養老送終,妻子對公婆的財產有繼承權。
好心拉人出車禍承擔多少責任?自愿坐別人的車摔傷以后
;?????好心拉人出車禍了要怎么定責,首先要判斷的是我方車輛的責任比例,然后再看車輛是否為營運車輛。下面非營業車輛滿足“好意同乘”的情形,適當減輕賠償責任的例子:
??????張三和李四是同時,兩人住宿地方不遠,張三出于好意同意在開車上班的時候順路拉上李四,但路上卻出了車禍,經過交警對事故定責,由張三駕駛的車輛全責。后續李四向張三索賠20余萬元的醫療費用。
??????根據民法典規定“好意同乘”規則,非應營運車輛再不收取報酬時為他人提供幫助,若途中出現車禍,則應該適當減輕其賠償責任,除了駕駛員有重大過失除外。最后法院審理認為本次減輕張三的民事責任,可減輕30%的賠償責任,但未履行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義務,需張三自身承擔剩余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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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營運車輛不能滿足“好意同乘”的條件,下面是需要承擔全責的例子。
??????張三是一名貨車司機,且與李四是鄰居。某天張三準備要去某地搬家送貨,正好李四得知與自己去的地點一致,兩人就協商一同去往。但路上發生了事故,交警定張三全責,后續李四要求張三賠償醫療費并起訴了他。
??????法院審理認為張三是營運車輛,不構成“好意同乘”的情節,所以張三要賠償李四全額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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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坐他人車輛摔傷后,能否向他人全額索賠,需要看是否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 非運營車輛,非營運車輛才可構成好意同乘情。
??????2、 無償性,如果支付一定的費用也不構成好意同乘。
??????3、 合意性,經過車主的同意搭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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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他人是我國傳統的傳統美德,但是搭載他人也有一定的義務保障乘客的安全,所以不能因駕駛時大意馬虎導致乘客受到傷害。
好心讓人搭便車,出了車禍司機要全賠嗎?
搭便車,伴隨著私家車的普及,這種情況在我們的生活中很常見。開車人感覺是順路的事,費不了多少油,還能有個人聊天,一般都會同意,這種情況法律上稱為“好意同乘”“好意搭載”。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車人受到傷害,應該怎么辦?如果責任在對方,由對方賠償,這事就好解決。如果責任在“好心人”,搭車人要求“好心人”承擔賠償責任,豈不冤枉?
一、案例:好意同乘出車禍,同事之間對簿公堂
小范與小齊兩個人不但是同一公司的同事,還居住在同一小區,小齊每天搭乘小范的車上下班。某天下班路上,小范駕駛車輛在馬路中間掉頭時,與直行車輛而來的貨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坐車的小齊受重傷、開車的小范受輕傷。經過交警對事故的認定,小范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小齊因傷勢嚴重在醫院治療期間花費醫療費10萬余元。對于家庭經濟狀況不是很好的小齊來說,10萬余元醫療費不是小數目,于是便找小范溝通希望幫助出一些醫療費。小范認為自己是出于好心搭載小齊上下班,并沒有向小齊索要過任何車費,如今發生事故,自己不但受傷,車輛也撞壞了,再讓自己給小齊拿醫藥費,感覺太委屈了。雙方仍未達成一致意見,小齊將小范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20余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這是一起“好意同乘”案件,雖然范某出于好意同意齊某搭乘,但范某作為駕駛員,必須承擔起安全駕駛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范某因違規行駛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齊某受傷,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雙方是結伴同行,并非以營利為目的的載客行為,鑒于齊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范某違規駕駛,未給予及時制止勸解,存在過錯,應當減輕范某的責任。所以,法院判決,范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齊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
二、以案釋法:好心也要辦好事!
其實,出現這樣的事情,雙方都感到委屈。開車人說,我出于好意讓你搭載,并沒有收你一分錢,發生事故也不是自己情愿的,如今讓自己賠償,豈不傷了好人心!搭車人講,我免費搭你的車,我感謝你,但也你要保障我的安全呀,我受傷你不賠償誰賠償?雙方各說各的理!就本案而言,即便是減輕了小范的責任,也要承擔70%。“好意同乘”本是一種樂于助人的行為,雙方不存在客運合同法律關系,但是機動車駕駛人需要承擔和保障好同乘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義務,在造成同乘人人身損害時,由機動車駕駛人依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前我國并未明確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責任承擔問題,導致各地法院對此情況判刑不一,三七、四六、五五等分擔責任的情況都出現過。
三、民法典對此有了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根據這條法律規定,構成“好意同乘”的需要具體以下情形:
1、必須是非營運車輛:這是因為營運性車輛在營運過程中,車輛與乘客之間成立旅客運輸合同關系,不能適 用“好意同乘”條款。
2、必須是無償搭乘:乘車人與駕駛人形成無償搭乘的合意方可適用“好意同乘”條款,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同乘人可能會出于好意向駕駛人支付費用,但只要駕駛人的搭乘行為并非出于營利,依然屬于“好意同乘”的范疇。
3、必須是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只有好意施惠方需要承擔責任時,才涉及到減輕責任,而不包括對方車輛需要承擔的責任。
4、司機必須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這是因為司機雖然是免費搭乘別人,但是也要做到最起碼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說明司機又盡到最起碼的義務,所以應當這種情況下就不應該再減輕司機的責任了。
結束語:
民法典實施后,對“好意同乘”的承擔分擔有了更進一步的規定,并不意味著開車的好心人會免除責任。所以在此提醒朋友們,好心還要做好事。遵章守法安全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否則好心換來的可能就是一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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