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講(民法典講解課程)
關于民法典內容
第一部分,民法典草案的關于人格權的基本內容變化
在民法典草案的人格權法編中,在具體內容中最大的變化,就是規定了一般人格權,規定了人格尊嚴。這個基本的權利被許多人包括許多媒體都忽略了。對一個人,首先要把他當人來對待,給他以人的尊嚴。在民法典草案的人格權法編中,用最重要的地位規定了人格尊嚴,確認這個一般人格權。它是統領各種具體人格權的一種基本權利。沒有它,其他的權利都沒有實際意義。比如說,一個人享有名譽權,但是并不把你當人看待,那名譽權還有用嗎?規定人格尊嚴的第二個作用,就是補充具體人格權立法的不足。在涉及到具體人格權的問題,立法作了具體規定的名譽權、隱私權、姓名權等都有自己保護的范圍,可是,也有它們都管不著的地方,這時候,就要有人格尊嚴來管。比方說政府里有一個“不管部”,誰都不管的事務就要由不管部來管。其實,人格尊嚴(就是一般人格權)人格權立法中的“不管部”。曾有人起訴一個“人狗同餐”的案件,在一個飯店,狗的主人在這個人的對面為狗點菜,讓狗與人同桌用餐。這個人覺得自己的人格受了侮辱。這不是名譽權的問題,也不是隱私權等其他具體權利的問題,但又確實涉及到了人格利益,人格尊嚴要保護的正是這樣的人格利益。所以,一般人格權這個權利太重要了,沒有這項權利又何談其他權利?對于法人呢?法人也有人格尊嚴,不能隨便侮辱它的人格。
信用權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這里講的信用權與平常講的信用不完全一樣,民法上的信用權,保護的是對于這個人的經濟能力的客觀評價。這個權利與企業的關系尤為密切。比方說,某企業經濟實力很強,重合同,守信用,大家一致公認,評價很高,其他企業都愿意與其做生意。法律保護的就是這個對他的經濟能力的評價。如果有人捏造事實進行誹謗,說這個企業不守信用,它的成功都是虛假的,是泡沫。這個人就侵害了這個企業的信用權。信用權對一個企業來說是很重要的。民法典草案規定了信用權,正是從促進經濟發展,保護合法信用的角度出發的,是完全必要的。
第二部分,侵權責任法單獨成編的意義
整個大陸法系中,沒有幾乎國家把侵權法在民法典中單獨列為一編,基本上都把侵權法放在債法里,把它看成債的一種形式。我國在制訂民法通則的時候,就把它作為民事責任來考慮。在制訂民法典草案的時候,更多的借鑒了英美法的做法,將侵權法作為單獨的一編,讓它成為民法典中的獨立的一個部分,給了它發展的極大空間,便于它在保護人的權利中發揮更大的作用。這是極為重要的一個決策。
還有一個值得重視的做法,就是民法典草案把侵權責任法放在第八編的位置上,這也反映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從民法典草案的分則上看,第二編、三編分規定物權法和合同法,這是財產法;接下來的第四編以后規定了人格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這些都是人法。在財產法和人法之后,最后規定了侵權法,說明前面的權利受到侵害以后,都可以到侵權法這里來尋求保障,因此侵權法就是權利保障法。因此,侵權法所在的第八編,就是非常重要的一個位置,充分地說明了侵權法的地位。
侵權法當中具體內容也有很多變化。特殊侵權行為里增加了很多內容,比如第八章動物致人損害責任中就規定,受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對人造成的損害,國家要承擔賠償責任。去年我國發生過東北虎下山把人咬死的事件,按現在的規定,國家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高度危險作業、核設施、危險物造成的損害如何賠償,在侵權法中都有很詳細的規定。
這次侵權法還對共同危險行為和拋擲物致人損害做出了詳細的區分和規定。這兩種情況在實踐中都經常碰到,在處理上的規則比較復雜,也是人們比較關心的問題。例如,關于拋擲物致人損害,比較典型的是去年重慶發生的一起案子。從居民樓扔出的一個煙灰缸把正好經過樓下的一個人砸傷了,但又查不出是誰扔的。依據草案中侵權法的規定,居民樓里的所有住戶應共同分擔賠償責任,除非你能證明自己沒扔煙灰缸。當時重慶法院也是做出了這樣的判決,很多人不服,不愿意執行,覺得不公平,因為肯定只有一個人扔下了這個煙灰缸,憑什么要這么多人都要承擔責任?但是法律就是為了保護弱勢的受害人。
共同危險行為跟這個案件相似,但不一樣。最典型的是上海的一個案件。三個小孩在15層樓上每人拿一個瓶子同時往下扔,其中一個瓶子打到了樓下的小孩。究竟是誰的瓶子打的,查不清楚。對于這種情況應當如何處理,我們沒有明文規定,只是按照法理處理。侵權法編對這種情況做出了明文規定,要由三個小孩的家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要免除行為人的責任,只證明不是自己的行為所致不行,必須證明是究竟是誰的行為造成的,才可以免責。這也說明,民法典草案的侵權法可操作性更強了,對人的權利的保護也有了很大進步。
第三部分,時效制度和期間的變化
楊立新:原來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是兩年,當時的目的是希望督促民事主體盡早行使自己的權利。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法律就不再予以強制保護了。可是這樣的結果卻帶來很多問題。比如企業借了銀行的錢,拖過兩年,銀行沒有主張權利,國家就不再強制保護了,使銀行的錢無法依法收回。當然,如果過了兩年,你以誠信的態度履行債務,是應當的,還給人家了也不能再取回了。可是訴訟時效期間太短,就給債務人賴賬提供了便利。民法典草案將訴訟時效增長至三年,就加強了對債權人保護。對發展經濟,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是有利的。
草案在規定訴訟時效的同時,還規定了取得時效制度,對動產的取得時效是兩年,不動產是五年。比如我撿到一樣東西,盡管我登了啟事、發了聲明,但沒人認領,動產過了兩年,我就取得了它的所有權。規定取得時效,是為了盡快確定權利,避免財產長期處于權利不確定的狀態。過去只有消滅時效,沒有規定取得時效,這就有問題了。我的財產脫離占有,超過了訴訟時效其間,無法再主張法院保護,但是,沒有取得時效制度,其他占有這個財產的人也無法取得財產的所有權,那在這個財產上就沒有所有權了。現在的取得時效就解決了這個問題。
第四部分,關于物權法的基本內容
鼓勵創造財富,是物權法最基本的精神。民法典的物權法鼓勵財富進取心,鼓勵人們創造財富。這樣的精神通過什么來實現呢?一個是確定財產的歸屬,也就是物權法的所有權問題。法律明確,你創造的財富是你的,他創造的財富是他的,所有權界限極為清楚。再一個就是鼓勵財產的利用,鼓勵人們利用自己的財產創造更多的價值和財富,這就是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你的財產去賺更多的錢,創造的新的財富還是你的,這就是對財產的積極經營的思想,不像過去的土財主,只講歸屬,不講利用。物權法既要講歸屬又要講利用,整個社會才能不斷發展起來。過去我們常說“大河有水小河滿”。其實反過來說更對,那就是“小河有水大河滿”,每個“小河”都有錢了,這個社會就富了,國家就富了。物權法的基本的理念,就是鼓勵每個人利用現有財產去創造新的價值,讓每一個人都富起來。
擔保物權原來在擔保法里,現在把物權擔保歸到物權法里。抵押、質押、留置等都歸入其中,同時還增加了讓與擔保,也就是按揭。這些與老百姓的生活、企業的經營關系密切。拿按揭做例子,老百姓可以通過按揭很快住上房子,企業可以通過按揭很快把房子賣出,加快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速度。
還有典權,這是我國古老的制度,我們在50年代曾經存在過,但是在80年代的時候,基本上就都消滅了。因為典權主要針對不動產的利用,長期以來,我國的老百姓沒有不動產,典權有什么用呢?現在,起碼都有了自己的房子。如果一個時期住不著,就可以典給別人住,發揮物的使用價值。所以民法典草案還是規定了典權,這就給老百姓利用自己的財產創造財富又增加了一個選擇的機會。物權法的確立對整個社會的財富創造、分配、利用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對一般的老百姓有用,對企業家更有用
民法典講的是啥 民法典簡介
1、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以規范平等主體之間私法關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范各式法律行為、身份行為。有的民法典會酌采習慣法作為補充規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司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
2、民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于憲法。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中國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均無果。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該法于1986年4月頒布,被學者稱為“準法典”,是我國改革開放后鑒于當時國情和緊迫形勢出臺的一部不太完善、不太全面和系統的調整我國民事關系的法律,是民事政策權宜之計的產物,但即使這樣,這部法律也有著劃時代和里程碑式的意義!

新民法典第35條講的被監護人的財產是指什么?
民法典第35條講的被監護人的財產,是指未成年人擁有的財產,包括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車輛、股份等。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民法講的是什么
說是人類文明的結晶一點不為過,形而上它飽含哲學思想和社會思潮,形而下則是市民生活和商業活動體現出的慣性和規則。市民法,在中國結合國情是公民法,關乎市井百姓,很接地氣,但同時又博大精深貴為萬法之母,光一個誠實信用原則拿到行政法適用,拿到其他法照樣適用,熠熠閃光的是民法蘊含的可貴思想。民法是權利法,蘊含的是私權保護,在民法中,權利觀念比任何部門法都要耀眼,大學四年最大的收獲就是民法喚起我的權利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