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民法典(雇傭 民法典)
民法典雇員受傷不承擔責任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雇員在雇傭活動過程中受傷的,一般不承擔責任,但雇員有重大過錯造成受傷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典雇傭關系人身損害賠償
法律分析:雇員重大過錯包括故意和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雇主賠償受害人后可以向雇員追償。一般情況下,雇員造成他人損害,由雇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雇員嚴重過錯造成他人損害,雇主賠償受害人后可以向雇員追償。雇傭關系人身傷害賠償如下,如果屬于醫(yī)療費用的,要根據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費、住院費等代收證明,再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進行確定。如果是誤工費,應該要根據受害人的時間和收入確定。如果是個人的護理費,應該要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的人數(shù)和護理的周期進行確定。(1)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2)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4)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新民法典2021年新規(guī)雇傭關系
法律分析:雇傭法律關系雇傭法律關系一般是指雇傭人與雇工約定,雇工利用雇傭人提供的條件,在雇傭人的指示、監(jiān)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雇傭人提供勞務,并由雇傭人支付報酬的勞務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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