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具有性(民法典具有性質的規定)
民法典規定妻子有性義務嗎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針對婚姻關系的規定,妻子不履行性生活的,老公可以以此為由主張離婚,但是妻子并不負擔任何義務和責任。因為對于夫妻關系來說,雙方負有對對方的忠實義務,但是這種忠實義務并不包括性義務。因為性生活并不能作為一種義務,要求他人履行,這是違背法律精神的。
第一條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第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條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結婚
第六條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

目前我國條文數最多的一部法律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1260條。民法典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是包含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的百科民法叢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翔實的規定,并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民法典的特征有哪些?
(一)民法典具有極強的中國特色,民法典編纂始終貫徹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民法典具有顯著的開創性,民法典的開創性體現在歷史維度和編章設置。我國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其他國家沒有過的,足以體現民法典對人的權利的重視。
(三)民法典具有很強的實踐連續性和可操作性,民法典不但提供糾紛處理的基本原則,還制定了常見具體問題的處理規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民法典的本質特征
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法律,在各國法律體系中都占據著重要地位。“民法”一詞有著多種含義,應分別從實質意義與形式意義兩個方面加以理解。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規。在我國,雖無民法典,但有做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以及大量的單行民事法律和法規,因此,我國雖不存在著形式意義上的民法,但實質上的民法是存在的。《民法通則》第2條從民法調整的對象和任務的角度,給我國民法下了一個定義,即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具有以下本質和特征:
(一)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私法領域奉行私法自治,民事主體有權在法定的范圍內根據自己的意志從事民事活動,通過法律行為構建其法律關系。民法是私法表明民事法律規范的主體為任意性規范,當事人的約定優先于法律的規定。
除民法之外,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等,也應當屬于私法的組成部分。
(二)民法是權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職能在于對民事權利的確認和保護,這就使民法具有權利法的特點:A、民法始終以保護權利為己任;B、現代民法體系的構建是以權利為基本的邏輯起點;C、民法通過權利確認當事人的行為規則;D、民法通過救濟手段確認權利。
(三)民法是實體法,既是行為規范又是裁判規則
民法作為行為規范,具有確立交易規則和確立生活規則兩個方面的功能。行為規范在邏輯上必然是裁判規范,否則行為規范就失去了其誘導人們從事行為的功能。但裁判規范并不必然是行為規范,例如民法關于權利能力的規定等就不是行為規范。裁判規則可以間接地促使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安排,從而積極地作用于行為規范。
(四)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就意味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離不開民法的支持,同時民法制度也應當按照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來構建,符合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首先,從歷史上看,民法始終與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的發展緊密聯系在一起。其次,從民法的內容來看,民法調整的財產
關系實際上主要就是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通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歸屬關系也是服務于財產交易關系的,而交易也是最終成為財產歸屬的轉換。與之相適應,形成了以調整財產所有和財產交換為目的,由民事主體、物權、債和合同等制度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民法體系。如果我們要確認我國的經濟是平等等價、自由竟爭,由市場引導生產要素自由流轉和組合的市場經濟,那么就應當充分貫徹意思自治、誠實信用、鼓勵交易、公平正義等基本價值理念,需要盡量減少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對民事主體的權利提供充分的保障。所以市場經濟的成熟很大程度上是以民商事規則的成熟為標志的。
(五)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
市民社會原指伴隨著西方現代化的社會變遷而出現的、與國家相分離的社會自治組織狀態。黑格爾首先提出之一概念,提出了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的分離和對立。
由于市民社會從政治國家中的分離,民法作為市民社會的基本法也相應的產生、發展。現代社會中每個社會成員,他既是市民社會的成員,也是國家的公民。其以市民社會成員的身份為實現自己的權利,而與他人達成各種民事關系,必然要求獲得民法上的保護。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權利典章,是市民社會中民事權利的保護神。而市民社會的關系都要求通過民法的調整以實現市民社會的正常秩序。在建立和完善我國市民社會的過程中,需要通過確立完善的民法制度來加以推動,并通過民法來規范市民社會,并大力弘揚市民社會的基本價值理念,加大對個人自由權利的保障。
民法典的主要特點
(一)《民法典》具有極強的中國特色
《民法典》編纂始終貫徹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從《民法典》第一條中就有明確的體現:“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二條至第十條從民法原則上對社會核心價值觀進行了體現,特別是其中的秩序原則、綠色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具有極強的中國時代特色:其中“綠色原則”的提出,是以人民為中心,可持續發展在法典層面的具體體現,是與我們國家的發展政策向呼應的;而“秩序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則是強調“習慣”“公序良俗”的作用。社會問題的治理,不僅僅要依靠法治,同時也要憑借善良風俗;需要基層組織處理群眾反映問題的時候,不僅要懂法,還要對所在地區的習慣、風俗具有明確的認識。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應當違反法律規定,也不應與該地區歷史形成的善良風俗不同,而影響群眾的“法情感”,未能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打開《民法典》,我們發現使用語言是平實易懂的語言,從形式上保障了人民的權利;而《民法典》中對民事主體人身及財產權利的保護,是從實體上體現出人民當家做主。《民法典》對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等倡導性規定,無不是《民法典》中國特色的體現。
(二)《民法典》具有顯著的開創性
《民法典》的開創性體現在歷史維度和編章設置。《民法典》是近代中國第一部法典,開創中國法律法典化的先河。中國自古有“重刑輕民”的法律傳統,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于刑事規定,民事糾紛的解決主要由社會基層組織依據道德、禮俗給予解決。近代以來,在“西學東漸”的思潮下,進行了大量學習西方制度的努力,但距離具有自己的法典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新中國成立以來,《民法典》在1954年開始就進入草案階段,歷經66年積累與準備,終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
《民法典》的編章設置,相對于其他國家的法典,有開創自己的特點。我國《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其他國家沒有過的,足以體現《民法典》對人的權利的重視。人格權編不僅對傳統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的相關權利進行明確規制,更是對人的精神健康進行了規定,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對人格尊嚴的維護,強化了隱私保護,進一步加強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完善了相關的保護規則。
(三)《民法典》具有很強的實踐連續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典》1260條是建立在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以及民法總則等九部民事法律所確立的框架下,對原有法律條文進行了吸收和精練。在立法過程中,《民法典》條文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150余條,而這種“吸收”體現在司法實踐中就是法院裁判的延續性,對于社會經濟的平穩,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民法典》不但提供糾紛處理的基本原則,還制定了常見具體問題的處理規則。以旅客霸座為例,近些年霸座事件屢見報端,但往往停留于道德層面,公權力介入存在法律障礙,而本次《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票,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民法典》以明確態度,對于霸座行為給予了法律的否定性評價:賦予承運人有向“霸座”人員按照自行規定加收票款的懲罰性權利,更重要的賦予了在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情況下,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不但能夠使霸座人員受到應有懲罰,也從事實上維護了合法旅客的權利,引導了良好的社會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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