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2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修改點)
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眾所周知,我國經濟發展并不均衡,為了均衡發展,扶持相對落后的地區,國`家允許地方政`府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制定出臺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支持對就業、經濟發展、技術創新貢獻大的項目,降低企業投`資和運營成本,依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權益,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地方政`府就會在特定的地方實施稅收優惠政策。而這樣的地方也被稱為稅收洼地。企業入駐稅收洼地能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成立個人獨資企業(小規模)籌劃方案 缺少成本、進項,利潤高的企業,可以在產業園區內開設個人獨資企業,并申請核定征收,與原公司進行業務往來,這樣就可以合法開具票據。而且在園區建立的個人獨資企業稅率很低:個人所得稅低至0.35%,綜合稅率低至1.6%。
適用行業:服務類、影響策劃、網絡科技、軟件開發、建筑設計、市場推廣等等皆可以。
一、企業所得稅稅率基本稅率:25%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20%
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三、高新技術企業:15%
1.《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二十三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2021年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最新
2021年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稅率基本稅率為25%;
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第一百零二條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第一百零二條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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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第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第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第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第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第二節 收入第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第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第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餐費稅前扣除標準2021
1、業務招待費。用于企業生產經營中的接待和招待,如招待客戶、供應商等發生的餐費,應屬于稅法規定的業務招待費。《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職工福利費。用于職工福利用餐、內部聚餐等福利支出,應屬于職工福利費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3、工作餐費。用于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員工必要的工作用餐費用,應屬于企業正常的成本費用,應根據發生用途歸集到相應的成本費用中。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其中包括接受捐贈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2021年新稅法
農業稅實際上包括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牧業稅。1958年6月3日,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6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農業稅條例實施以來,對于正確處理國家與農民的分配關系、發展農業生產、保證國家掌握必要的糧源、保證基層政權運轉等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農民負擔。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農民負擔問題逐步突出,引起中央高度重視。從1990年起,中央開始抓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200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安徽全省為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2002年,國務院又確定河北、內蒙古、黑龍江等為擴大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2003年,在試點的基礎上,農村稅費改革在全國全面推開。200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從當年開始逐步降低農業稅稅率,并提出5年內全面取消農業稅的目標。2005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國家不再針對農業單獨征稅,一個在中國存在2600多年的古老稅種宣告終結,原定5年內取消農業稅的設想提前實現。農業稅的取消,給中國農民帶來了看得見的物質利益,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積極性,又一次解放了農村生產力,對中國農業發展具有劃時代意義。
【拓展資料】
計稅工資。財稅[2006]126號,從2006年7月1日起,計稅工資從原來的800元(東北地區為1200元)調整為1600元,勞務報酬所得的扣除標準仍為800元。兩法合并后,計稅工資取消,形成內外資統一的工資核算辦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 準予在稅前扣除。”在現行稅法中只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部分高新技術企業才可以享受此項政策,此項條款擴大了工資全額稅前扣除的范圍,當然主要是取消了對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進行稅前扣除的歧視性規定,同時避免了對于職工工資薪金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質的重復課稅。執行日期是2008年1月1日起。
2021年企業所得稅新政策
2021年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幾個:
一、2021年個人獨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
企業申請核定征收后,就能享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低至0.5%,企業所得稅全免,綜合稅負低至1.6%。
二、2021年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的財政獎勵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可享受地方留存部分高達90%扶持獎勵。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存部分為:3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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