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法規(完善法律法規的主體是誰)
疫情過后完善的相關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關于疫情防控的主要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依法治國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他是對新中國歷史經驗進行科學總結的結果。《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照法律治理國家,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還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要保障。
二、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這是依法治國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國的首要環節。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各個方面實現了有法可依。
三、關于疫情防控的主要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在疫情發生前即已基本完備,相關文件可能達數近千件
關于疫情防控的主要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通常分為三個方面,即刑事方面、民事方面、行政方面。就刑事方面來說,主要有《刑法》《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司法解釋等,數量可達上百件。
四、疫情發生后,刑法方面的主要法律文件
疫情發生后,刑法方面主要的法律文件有二個,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20年2月24日頒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2020年2月10日發布)。
五、二個刑事法律所涉及的刑事犯罪
筆者對上述二個刑事法律方面的文件所涉及的刑事犯罪的罪名、立案標準、定罪標準、處罰標準等,進行了系統的分析、整理。已在《今日頭條》上陸續發表,題主如有需要可以查閱。主要有: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一)
2、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二)
3、妨害公務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三)
4、故意傷害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四)
5、尋釁滋事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五)
6、侮辱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六)
7、非法拘禁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七)
8、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八)
9、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九)
10、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
11、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一)
12、非法經營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二)
13、詐騙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三)
14、虛假廣告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四)
15、聚眾哄搶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五)
16、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六)
17、煽動分裂國家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七)
18、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八)
19、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九)
20、濫用職權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
21、玩忽職守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一)
22、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二)
23、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三)
24、貪污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四)
25、職務侵占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五)
26、挪用公款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六)
27、挪用資金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七)
28、挪用特定款物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八)
29、破壞交通設施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九)
30、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三十)
31、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三十一)
32、非法狩獵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三十二)
3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三十三)

法治中國的實現源于國家不斷的完善法律法規這個觀點是正確的嗎?
法治中國的實現源于國家不斷的完善法律法規,這個觀點是正確的嗎?這個觀點是正確的,自由國家完善了法律,使人們做到有法可以,有法可以呀,一切都亂,法律辦事,這就需要國家不斷的完善各種法律,也就是依法治國
如何完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行政立法指的是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行政立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而權利機關立法的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政立法的對象是國家管理具體的行政事務,權利機關立法的對象是涉及到經濟,政治,文化的重要事情。行政立法是權利機關立法的從屬性立法,不能和憲法和其他基礎性法律相互抵觸。
法律分析
1.行政立法沖突矛盾突出,同一事項在不同的行政立法文件上的內容不同,大眾公民對于立法內容的理解沒有一致性。導致立法沖突的關鍵是立法機關授予行政機關立法權限不明確,例如,立法法對國務院行政立法的規定中,公民被剝奪政治權利,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的刑罰,不能首先由行政機關率先制定法規,但是沒有說明行政機關什么時候制定規定,也沒有規定授權程序。因此要對行政機關立法權限給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并且詳細說明授權程序。
2.行政機關立法的監督機制需要完善。加強權利機關、司法機關、社會公民的監督。權利機關應該設置獨立的監督部門,僅僅依靠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太過僵硬,獨立的監督部門擁有專業的技術和人員,對行政立法監督更有針對性,形成立法權和行政權有效平衡。加強司法機關對行政立法的監督,目前,司法機關對行政立法的監督僅限于具體的行政行為范圍,抽象的行政行為不在審查范圍之內,這就給行政立法有了很大迂回空間,司法機關的審查范圍應該擴大,對抽象行為進行審查。加強立法的公開性,讓公眾有權力參加立法過程,給予公眾提出自己意見的機會,只有被公眾認可的法律,才能更加順利的被執行。
3.建立完善的立法評估機制,規定評估的標準、部門、程序。加強立法審查,行政機關的立法草案要交給權利機關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在進行下一步的程序。審查和評估的結果要實行責任制,明確行政機關責任范圍,對違法和越權的行為及時糾正,更加細致的查找監督機關遺漏的部分,完善行政立法。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 六、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決定重大事項,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如何完善我國汽車行業法律法規
1、《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臺的關于指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的權威行政法令。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3、《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是為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
5、《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
希望可以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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