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行政行為撤銷條件和法律后果有什么區別)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行政是現在工作的代名詞,在行政中有時候會有其他地方觸犯到 法規 法律的地方,在這個時候就會產生一些行政糾紛案件,處理不得當的話還會有影響,那么這個時候的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及法律后果?就讓我們來深入的了解一下,好讓我們在以后的行政工作中避免這些地方。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及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為的含義 行政行為,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二、行政行為的撤銷的含義 行政行為的撤銷,是指在具備可撤銷的情形下,由有權國家機關做出撤銷決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三、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根據《 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的規定,作出的行政行為 證據 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明顯不當的,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者部門撤銷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四、行政行為撤銷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2、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行政主體過錯而引起的,并且依社會公益的需要又必須使撤銷效力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對方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3、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相對方的過錯或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過錯方各依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賠償責任)。 行政行為的撤銷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撤銷后的法律后果根據不同情況是有所差別的。通過對行政行為的撤銷的含義、條件和法律后果的了解,幫助我們在現實生活中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及法律后果都在正文中都講述完成,在做事的時候一定考慮到法律后果再來決定是否撤銷行政行為,并且一定要經過思考,因為一旦撤銷行政行為就一定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在工作時也不要越權去干不屬于自已權力的事情。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有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1、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
2、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
4、行政行為超越職權的;
5、行政行為濫用職權的;
6、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二、行政行為不予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1、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1、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2、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行政處罰撤銷的五種情形
五種情形: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法律分析】
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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