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總則解釋(民法典總則解釋第11條)
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解讀
法律分析:法典化就是體系化,民法體系化的重要標志之一就是民法典總則編的確立。總則編是通過“提取公因式”的方式所確立的民法的一般性規則,是民法典中最基礎、最通用、最抽象的部分,可以普遍適用于各個民商事單行法律,因而關于民法典總則編的解釋也是民法典最基礎的規則。該解釋以問題為中心、以法律適用為導向,針對總則編的一般規定、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監護、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和訴訟時效等重大疑難問題作出解釋規定,在制定過程中,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集思廣益,凝聚共識,使得該解釋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突破性,有利于推動民法典總則編的正確實施,有利于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該部司法解釋具有不少亮點,應當予以充分肯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
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于2021年12月30日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民事案件,依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根據《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而制定該解釋。最高法關于適用《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民法典第二編至第七編對民事關系有規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適用該規定;民法典第二編至第七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編的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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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共分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附則11章、2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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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總則解釋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是理念上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細化習慣的適用規則、監護制度、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訴訟時效等制度規則,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始終,彰顯民法典強調公平正義、倡導誠實守信的價值導向。特別是細化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見義勇為的制度規則,進一步在“扶不扶”“勸不勸”“追不追”“救不救”“為不為”“管不管”等問題上亮明態度,堅決防止“和稀泥”,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讓群眾有溫暖、有遵循、有保障。
二是內容上突出強調權利保護。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將自然人的權利保護置于中心位置,從保護未成年人、胎兒利益,規范權利的行使,平衡失蹤人與利害關系人利益等方面作出系統規定,體現了人民至上的司法立場。
三是形式上體現小而精的起草思路。始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審判執行需求為出發點、以準確理解和適用民法典為原則,不追求大而全的體系,不追求一攬子解決所有問題,而是聚焦總則編適用中審判實踐亟待解決、有較為豐富的實踐基礎,且能夠最大限度凝聚共識的問題明確相應的法律適用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
民法典總則司法解釋
為指導各級人民法院貫徹實施好民法典,充分發揮總則編在民法典中統領全局的作用,依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總則編司法解釋),由院審判委員會第1861次全體會議通過,今天正式對外發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總則編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切實實施民法典,依法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的重要規范性文件。這部司法解釋的頒布實施,對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相關案件、統一裁判標準、確保民法典統一正確實施,實現高質量司法具有重要而現實的意義。
總則編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始自2020年6月開展的司法解釋全面清理工作中對《民法通則意見》《合同法解釋一》《合同法解釋二》等司法解釋條文的逐一梳理。起草過程中,先后召開20余次調研論證會,系統征求了全國各高院、有關中央單位和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的意見,3次書面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意見,得到了有力指導和幫助。
總則編司法解釋的起草,嚴格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中的要求,始終堅持廣泛聽取意見,確保條文內容最大限度凝聚共識,經得起檢驗。一是緊扣立法本意。充分尊重、全部采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意見。二是突出強基導向、實踐導向。7次法院系統研討會有5次是在中、基層人民法院召開,聽取200余名一線審判業務專家意見。三是注重吸收學術成果。4次專家論證會涵蓋老中青三代民法學者代表,累計200余人次參與論證。邀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有關專家參加起草論證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起草總則編司法解釋,主要是為了解決三個方面問題。一是確保民法典與舊法的有序銜接。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合同法》等法律廢止,最高人民法院相應廢止了《民法通則意見》《合同法解釋一》《合同法解釋二》等司法解釋。但這些司法解釋中仍有不少條文與民法典一致,在審判實踐中仍有重要指導價值,有必要予以保留并梳理整合,以免出現法律銜接適用空檔,影響民法典實施。二是系統梳理人民法院在長期司法實踐中總結積累的經驗智慧。民法典采取編纂式立法技術,大多數條文是對原有法律的承繼。人民法院在適用這些法律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時積累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有必要將此一并納入,以更好地實現統一裁判尺度的目的。比如,關于表見代理的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發布的《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作了細化規定,歷經十余年的審判實踐檢驗,有必要吸收到民法典總則編解釋中。基于同樣考慮,《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的一些規定精神也被吸收到這部司法解釋中。三是回應《民法總則》施行后亟待明確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民法典總則編的絕大多數規定源自《民法總則》,已實施了四年多。其間,人民法院積累了豐富的審判經驗,也發現了一些亟待統一規范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特別是,民法典總則編凝練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的規則,集中體現了民法典嚴謹邏輯體系中“總”的特點和規律,這就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牢固樹立體系化思維,準確把握民法典總則編與各分編、民法典與其他民商事法律、基本原則與具體規定之間的適用邏輯關系。上述三個方面的目的,歸根結底是為了統一民事案件裁判尺度,更好地貫徹實施民法典,維護民法典權威。
總則編司法解釋共39條,分為一般規定、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監護、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附則9個部分。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理念上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細化習慣的適用規則、監護制度、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訴訟時效等制度規則,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始終,彰顯民法典強調公平正義、倡導誠實守信的價值導向。特別是細化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見義勇為的制度規則,進一步在“扶不扶”“勸不勸”“追不追”“救不救”“為不為”“管不管”等問題上亮明態度,堅決防止“和稀泥”,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讓群眾有溫暖、有遵循、有保障。
二是內容上突出強調權利保護。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將自然人的權利保護置于中心位置,從保護未成年人、胎兒利益,規范權利的行使,平衡失蹤人與利害關系人利益等方面作出系統規定,體現了人民至上的司法立場。
三是形式上體現小而精的起草思路。始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審判執行需求為出發點、以準確理解和適用民法典為原則,不追求大而全的體系,不追求一攬子解決所有問題,而是聚焦總則編適用中審判實踐亟待解決、有較為豐富的實踐基礎,且能夠最大限度凝聚共識的問題明確相應的法律適用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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