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傳(“民法典”)
發別人私照侵權如何收集證據
發別人私照侵權如何收集證據
發別人私照侵權如何收集證據,侵犯他人隱私是需要受到處罰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隱私權是我國公民的一項權利,而在實踐中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非常多,下面看看發別人私照侵權如何收集證據。
發別人私照侵權如何收集證據1
一、侵犯隱私權證據怎么收集
構成侵權有四要件,第一有侵權行為存在,第二有侵權結果即給您造成了損失,第三證明兩者有因果關系,第四證明對方具有過錯。
一般來說需要證明的有:對方實施了侵權行為,可以通過收集比如對方公布的某些未經允許公布或者非法獲得的信息,來證明其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其次就是,受害者所遭受的損失,可以是精神上的,也可能是實際損失,如果是前者,最好做一個評估,更加有力一些。
二、隱私權的適用范圍
(一)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法人的秘密一般屬于公共領域的事務,而非個人的人格尊嚴之內容 ;
(二)隱私權的客體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及私人領域 ;
(三)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隱私權具有可克減性,如果與隱私權相對的公共利益足夠重要,那么隱私權是可以克減的、是受到限制的。但是,這種限制應嚴格遵守正當程序原則,即公權力介入私生活的有力限制與約束,在法律執行和司法程序中應遵循相關的程序性規則 。
三、隱私權的一般特征
(一)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業法人的秘密(實際上即商業秘密)。商業秘密不具有隱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本質屬性。
(二)隱私權的客體包括個人活動、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
(三)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據隱私權的特征,就目前國內外學者的通說,隱私權有以下四項權利:
(一)隱私隱瞞權。隱私隱瞞權是指權利主體對于自己的隱私進行隱瞞,不為人所知的權利。
(二)隱私利用權。隱私利用權是指自然人對于自己的隱私權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
(三)隱私維護權。隱私維護權是指隱私權主體對于自己的隱私權所享有是維護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時可以尋求公力與私力救濟。
(四)隱私支配權。隱私支配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隱私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支配。
發別人私照侵權如何收集證據2
一、侵犯隱私怎么收集證據
構成侵權有四要件,第一有侵權行為存在,第二有侵權結果即給您造成了損失,第三證明兩者有因果關系,第四證明對方具有過錯。
一般來說需要收集證據證明的有:對方實施了侵權行為,可以通過收集比如對方公布的某未經允許公布或者非法獲得的信息,來證明其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其次就是,受害者所遭受的損失,可以是精神上的,也可能是實際損失,如果前者,最好做一個評估,更加有力一些。
二、如何界定侵犯隱私權
侵害隱私權或者侵害隱私利益的責任構成,必須具備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要件,即須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所適用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1、侵害隱私權的違法行為。首先,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須具違法性。
2、侵害隱私權的損害事實。隱私是一種信息、一種活動、一種空間領域,也是一種秘密狀態。隱私的損害,表現為隱私被刺探、被監視、被侵入、被公布、被攪擾、被干預。
3、侵害隱私權的因果關系。它是指侵害隱私權的違法行為與隱私損害事實之間的內在的必然的符合規律的聯系。
4、侵害隱私權的主觀過錯。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備主觀過錯。主要是故意,即預見侵害隱私權的后果卻希望或放任該種結果的發生。
三、隱私權包含的基本權利
隱私權包括以下四項權利:
1、隱私隱瞞權:隱私隱瞞權是指權利主體對于自己的隱私進行隱瞞,不為人所知的權利。
2、隱私利用權:隱私利用權是指自然人對于自己的隱私權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
3、隱私支配權:隱私支配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隱私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支配。
4、隱私維護權:隱私維護權是指隱私權主體對于自己的隱私享有維護其不受侵犯的權利,在受到非法侵犯時可以尋求公力與私力救濟。
發別人私照侵權如何收集證據3
一、泄露個人隱私罪怎么收集證據
構成侵權有四要件,第一有侵權行為存在,第二有侵權結果即給您造成損失,第三證明兩者有因果關系,第四證明對方具有過錯。
一般來說需要證明的有:對方實施侵權行為,可以通過收集比如對方公布的某些未經允許公布或者非法獲得的信息,來證明其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其次是,受害者所遭受的'損失,可以是精神上,也可能實際損失,如果是前者,最好做一個評估,更加有力一些。
二、隱私權包括哪些權利
隱私權包括以下權利:
1、個人生活自由權
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預、破壞或支配。
2、情報保密權
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系、愛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秘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系以及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3、個人通訊秘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系在一起的,信息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4、個人隱私利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隱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例如利用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制作淫穢物品,即應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從而構成違法行為。
三、侵犯隱私權的后果有哪些
1、停止侵害的后果
受害人對于正在發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揚傳播受害人的隱私資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領域等,可以請求停止侵害,防止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等。
2、賠禮道歉的后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在適用此種民事責任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3、賠償損失的后果
隱私權的賠償范圍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二是對受害人因隱私權受到侵害而產生的其他損失進行賠償,主要指財產損失。
法律適用上應類推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侵害隱私利益的民事責任方式,應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侵害他人隱私,造成財產損失的,應按照全部賠償原則,予以全部賠償。侵害他人隱私,致他人精神損害。
并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根據侵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害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侵害人的得利情況,侵害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以及受訴法院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予以酌定。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院傳票可以粘貼在被告家門口嗎?
法院傳票可以粘貼在被告家門口,但是如果不是法院官方粘貼是由私人粘貼并被他人看到內容,可能會涉嫌侵犯被告的隱私權。
法律分析
如果是私人粘貼的傳票并被他人看到,對被告造成了不利影響會侵犯被告的隱私權。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隱私就是私事,個人信息等個人生活領域內的事情不為他人知悉,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禁止他人干涉的純個人私事。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隱私權的主體應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隱私權的目標是保持人的心情舒暢、維護人格尊嚴,而且,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是存在于權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權利,亦即以權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為標準的權利。人格權最明顯特征在于其非財產性,企業法人的秘密則是與企業法人的經濟利益相掛鉤,是企業的一種財產。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隱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例如利用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制作淫穢物品,即應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從而構成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如果出軌了,被人散播到網上屬于犯法嗎?
違法,一方將對方出軌的證據公布在網上,若是直接點名道姓并且提供照片等可能涉及侵犯隱私權,是違法的行為。
法律分析
把出軌的證據發到網上,如果提供了出軌者的照片及身份信息,這樣做涉嫌侵犯到了對方的隱私權。隱私權包括以下權利:
1、個人生活自由權。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預、破壞或支配。
2、情報保密權。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系、愛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
3、個人通訊秘密權。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系在一起的。
4、個人隱私利用權。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隱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老師有權利把學生家庭住址告訴他人嗎?
學生的家庭住址、電話、家庭成員情況等屬于學生的隱私,作為老師,沒有權利在沒有經過學生及學生家長的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將學生的家庭住址等信息透露給他人。
如果老師把學生的家庭住址等信息透露給了陌生人,給學生的學習,以及學生的家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帶來了麻煩。學生家長可以向校方反映情況,由學校教務處的領導對該教師提出嚴厲的批評。
愿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讓你滿意。
什么情形是侵犯隱私權?隱私權侵權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權侵權認定的標準如下:
(一)隱私權僅僅是自然人所擁有的。
因為保護隱私是與自然人的精神利益息息相關的,根本在于維護人格自由,保護人格尊嚴。也就是說,只有自然人針對隱私才享有需要法律保護的精神利益。至于法人、非法人組織并不存在隱私的問題。
(二)隱私權是私人的事情
我國法律上的隱私被分為:私人生活安寧以及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1、私人生活安寧,即自然人個人的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擾的狀態。
2、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應當說,這三者之間具有交叉重疊。因為私密空間往往進行的就是私密活動或存儲私密信息。
(1)私密空間是與公共空間相對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第二項列舉了“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但不限于此,飯店、公園、銀行、車站等公共場所中也存在私密空間。此外,私密空間不僅包括物理上的空間,也包括無形空間,如電子郵箱、微信群、釘釘群等,也屬于私密空間。
(2)私密活動是指,自然人不愿意為他人知曉的活動,如親友的聚餐、朋友間談話等。
支持安樂死入民法典,相比痛苦的活,快樂的死也值得尊重,你怎么看?
曾經網上關于安樂死該不該,能不能入法典討論的沸沸揚揚。那一天有人大代表表示,一些重度晚期絕癥患者在后期基本都是爭取生命或者緩解痛苦期,患者需要面臨極大絕望感和痛苦感,所以建議應該有安寧療法或者姑息療法,人的最終尊嚴應該受到保護。
當然提出這個建議對于一個避諱談及死亡的民族,我們也開始嘗試直面這個終極話題,也算是一個進步。
所以有代表建議“在生命權“生命尊嚴”條款中,對安樂死作出具體規定,“經醫學界定,無法救治且無法減輕病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實施安樂死,自然人同意實施安樂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隨時被撤銷或者撤回”。
記得以前看巴金老先生在自己101歲,想起他生命的最后 6 年,氣管被切開,身上插滿管子,生機靠著機器和藥物維持著,那張病床成了他的全部活動范圍。這樣人工的活著,更遑論生存質量。
他常說:
“自己是一個廢物”。“長壽是對我的折磨。”“我是為你們而活。”
后來網友對此評論:“一個人比死亡更可怕的是,沒有尊嚴痛苦的活著”。
2019年2月24日,臺灣體育名嘴傅達仁,他的家人公開了他安樂死的視頻。他是亞洲第一位實施安樂死的。
2016年,傅達仁檢查出膽管堵塞,發炎。他需要在自己的膽管里放支架讓膽汁自己流出來。
但這些只能維持半年時間,就要把舊支架取出再放入新的支架,后來實在扛不住就切除膽,可帶來的結果就是大病小病不斷。
傅達仁開始積極尋求安樂死。可家人不允許,認為有很多人即便沒有膽也可以活得好好的,可不久傅達仁就確診胰胰臟癌。醫生說,這樣的高齡做手術很危險,且存活率僅50%,甚至可能躺著度過余生。
了解到瑞士是唯一提供外國人安樂死的地方后,在兒子陪同下他們去了瑞士。
可真正了解到安樂死的過程后,兒子退縮了,立馬把他拽回國。為了讓父親有活下去的動力,家人每天慫恿他寫下自傳。
可傅達仁非常生氣:“我每天這么痛苦,吃止痛藥也沒用。我已經活到八十幾歲了,一家子和樂,我很知足。”
有一次他用止痛劑過敏。結果嘔吐不止。到了醫院后立馬神智不清,并且翻了白眼,陷入瀕死狀態,好在醫生搶救及時救回了他。
可傅達仁卻說,“想死也死不掉,想活又活不了。”
家人終于明白,自己阻止父親安樂死卻給他帶來的是無窮無盡的痛苦,
家人們開始允許他安樂死,或許沒有痛苦的離開,才是父親的歸宿吧。
申請流程繁瑣,幾經周折終于把手續辦好,醫生主要確認三點:第一,是本人自愿;第二,病情達到實施資格;第三,本人心理狀態健康,且意識清楚。
實施安樂死之前會讓他們家人在一起討論自己的想法,然后在實施過程前醫生會反復詢問當事人:“如果你不想要了,隨時都可以停止。因為這是你自己的權利,我們沒有人可以影響你。”
傅達仁從未動搖。
事后,兒子說:“我們覺得一切都圓滿了。所有他想做的事情都完成了,所有的事情都交代完了,真的是沒有任何遺憾地走了——是他想要的‘平安喜樂的再見’。”
或許比起無窮無盡痛苦來說,這樣有尊嚴無痛苦地死去是對他最大的安慰吧。
《最好的告別》中有一句話說:“死亡不是生命的終點與結果,而是生命的延續與傳承,能從容的接受死,也能坦然的去生。”
人對死亡的恐懼,往往是對死亡時痛苦的恐懼。安樂死入民法典,消除這種恐懼,或許每個人都會活得更快樂、坦然一些,死得更有安詳、尊嚴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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