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民法典(通俗易懂講解民法典)
什么是民法典用一句通俗易懂的話來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如果說憲法重在限制公權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護私權利,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繳納物業費、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
民法典將民法總則整體納入,作為民法典總則編,共10章,204條,基本保持了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將附則部分移到民法典的最后。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在掌握民法主體內容的基礎上,注重學習新增內容(后期也會有很多機構總結新增考點)。另外加強做題,民法學習非常注重做題練習。
用權利本位構建起整部法典的邏輯主線,必定能夠更好的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必將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座大廈的重要支柱,必將為法治中國建設筑牢根基,為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斗目標,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法典
民法典是什么東西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以規范平等主體之間司法關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范各式法律行為、身份行為。有的民法典會酌采習慣法作為補充規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司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起草。課題組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煙臺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法學院、山東大學法學院、北京化工大學法學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深圳大學法學院、中國建銀集團法律部等單位的26人組成。
梁慧星學部委員擔任課題組負責人。該草案采用德國潘德克吞編制體例,分為總則、物權、債權總則、合同、侵權行為、親屬、繼承七編,共計1947條。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民法典
學習民法典買哪個版本好?
引言:2021年1月1日,最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開始實施,對于民法典來說,它的演變經歷了很多階段,每一個階段都比上一個階段更加的完善,更加的適用現在的社會。說得更明白點,可謂說貫穿在日常生活中的每一方面,那么如果學習民法典,應當買哪個版本好?
一、民法典的出版社
民法典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評判依據,是有專業的示范社進行專業的編排的,而對于民法典的版本,當然是最新一版的版本比較實用,方便,因為最新版的版本相比于舊的版本是有一些出入的地方,學習最新版的版本可以讓之前的出入地方重新的了解,重新的接受,這樣可以讓律師在打官司的時候采取法律武器,幫助委托人取得勝利。而民法典的具體的書來說,中華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實用版是比較好用的。
二、民法典講什么?
民法典顧名思義,百姓可以拿的法典,民法典里面是很多法律的,囊括總結和升華對民法典來說,里面包含的大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等,最常見實用的法律都被民法典所包含。通俗的說,民法典涉及的內容從小孩子的出生到到成年人的死亡,每一方面民法典幾乎都有所涉及,這就是民法典為什么如此重要的原因。
三、如何學習民法典?
雖然民法典如此重要,但那么如何學習民法典呢?民法典的內容有1260條,里面涉及的內容十分的廣泛。如何才能高效有序的學習呢?這就需要找到一位好的老師,在網絡上有很多關于民法典的教輔老師,他們有很多自己的見解是可以學習的。在學校中也有很多專業的老師,對民法典進行講解,學法律的學生可以與老師進行溝通和交流,加深自己對民法典的理解。
民法典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關于民法典的基本原則
民法典基本原則,是指其效力貫穿于民法典始終的民法根本規則。
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中有兩條價值線索。一條是合法權益受保護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另一條是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公平原則。
(1)平等原則使得民事主體適用相同的經濟社會生活規則;自愿原則使得民事主體可以在經濟社會生活中憑借自己的自由意思追逐合理利益;合法權益受保護原則使得民事主體在經濟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合理利益能夠得到法律保障。
以上三原則是社會效率的源泉,構筑了市場經濟及自由競爭的法律基礎,被稱為“基本體制原則”。
然而,基本體制原則的功能經充分發揮,時日既久,民事主體在經濟社會生活中成敗效果會逐步累積,導致日益嚴重的強弱分化。嚴重的強弱分化會帶來巨大的社會問題,使社會正義價值受損。
(2)為了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后一條價值線索逐漸在民法中突顯出來,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則分別從不同角度對前一條線索形成限制和修正。其實質是國家以公權力之手對自由市場機制進行一定的干預,從而使社會正義價值得到體現。以上三原則被稱為“體制限制原則”。(《民法總則》第九條確立了一條全新的基本原則即“生態環境保護原則”,也被譽為“綠色原則”。也屬于體制限制原則。)
(3)基本體制原則與體制限制原則并非平行關系,而是有主有輔。平等、自愿、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構成基本體制原則,居于主導地位,這條價值線索若不存在,民法本身就不復存在,市場經濟與自由競爭機制也不復存在。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則、綠色原則構成體制限制原則,居于輔助地位,其功能在于使基本體制妥當發揮功能,故其雖對基本體制原則形成一定的限制和修正,但決不是顛覆和取代。
從根本上講,社會正義價值主要依靠公法和社會法去實現,作為私法的民法雖然也對社會發展和需求做出回應,并在自己彈性范圍內進行一定的調整,但是這種調整絕非否定自我;否則,社會效率價值在法律上就無從貫徹了。
二、民事權利的法律保護原則
民法,就是民事權益保護法。民法典的根本目的是保護民事主體的利益,維護經濟社會秩序。而民法典對民事主體利益的保護,是通過對民事權利的保護實現的。沒有保護,就沒有權利。民事權利的法律保護可視為整個民法典的核心。《民法總則》審理時,將其從草案的第九條前移至第三條,就是因為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統領整部民法典和各民商事特別法,進一步突出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的理念。
《民法總則》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區別《民法通則》第5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這一條就是關于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神圣不可侵犯原則的規定。也簡稱私權神圣原則。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其基本含義在于:(1)民事主體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項民事權利,以實現一定的利益;同時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體的正當合法的權益。(2)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受到不法侵犯,依法可以請求侵害行為人停止侵犯、賠償損失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受國家強制力保障。
(一)、理解此原則需要注意的問題
(1)注意這一條的表述中,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前面沒有“合法”二字;而其他權益前限定“合法”二字。如何理解?梁慧星在《民法總論》中認為,權利乃使主體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既然權利內含“法律上之力”的保護,則其本身并不存在“不合法”的問題。利益因其并非盡皆受到保護,故可以在之前加“合法”的限定。
(2)確立合法權益受保護原則的意義。民法性質上屬于權利法,奉行權利本位。民法典認可民事主體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獲得的民事權利和合法利益能夠被法律所保障,這是市場經濟中激勵機制的源泉,有構建社會經濟基礎的意義。
(3)本條不是規則,不是法官裁判的依據。只是作為一種法律理念,主要是在法律解釋與漏洞補充中發揮作用。法官在解釋法律時必須遵循民法典上權利保護的價值取向,在考慮案件中涉及的“合法權益”要素,尤其在合法民事權益不予保護之時,必須嚴格謹慎地進行論證。
(4)“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可以拆分為四部分: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合法利益。其中的其他權利是指兼具人身性、財產性的綜合性權利,如股權、繼承權等。
(5)保護權利除了公力救濟(訴諸法院)外,還包括私力救濟,主要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及自助行為三種。
(二)關于民事主體范圍問題
一切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均受法律保護,相對于《民法通則》及以前的民事法律規定,《民法總則》有以下幾種特殊的民事主體需要注意。
(1)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通常不具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他們對權利的享有具有從屬性。如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從屬于投資人、分公司的財產權從屬于總公司等。
(2)胎兒的利益保護。
具體體現在《民法總則》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視為自始不存在。”胎兒在這里擬制為人。胎兒的權利只是一種期待權或者說是一種或有權利,該權利的享有以胎兒娩出時存活為前提。
(3)死者名譽等權利保護。
死者雖不享有民事權利,但是死者的遺物、遺骨、姓名、名譽、榮譽等仍為其近親屬權益之客體。如果損害公共利益,還可以通過公益訴訟予以保護。
(4)設立中的法人的權益保護。
設立人已經開始設立法人,但是法人尚未成立,此時法人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權益如何保護?《民法總則》第75條第1款規定“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可見,設立中法人的權益仍受法律保護,但以法人成功設立為條件。
(三)、民事權利保護的客體范圍要注意以下幾點。
(1)民事權益既包括法定權益也包括意定權益。
(2)民事權益具有開放性。
(3)注意公共利益的保護。
(四)、司法實踐中,關于民事權益的保護還要注意的問題。
(1)我國沒有債權侵權制度。
民事權利的法律保護原則上及于所有權利,既包括人身權也包括財產權,既包括物權與包括債權。但是債權具有相對性,因此債權只存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適當履行債務,不存在侵權問題。
(2)人格權不允許放棄。
例如當事人不能放棄生命權或允許他人剝奪自己的生命權。
(3)身份權也不允許放棄。
例如監護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不事人不能放棄、隨意處分自己的權利。
(4)公權力介入。
公權力介入民事權利主要體現在對民事征收和征用。《民法總則》第117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5)禁止權利濫用。
濫用民事權利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民法總則》第132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三、立法體例問題
法國、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傳統民法典沒有首章規定“基本原則”的立法體例。平等、自愿、公平、權利受保護這些民法基本價值理念,一般不會在民法典中明文規定。將基本原則作為民法典首章的立法體例來源于社會主義法系。基本原則與立法目的、調整對象一起,是社會主義民法典的重要的“體系標識”之一。
我國為什么要采用這樣一種立法體例?可以這樣理解:大陸法系法治發達國家具有綿亙久遠的私法傳統,民法是其自身歷史自然發展的一個結果。自由、平等、公平等理念并非民法典的衍生物或是民法典的結果,而是民法典賴以產生的前提,這些前提性因素含在其久遠的私法傳統之中,不需要借助民法典規定的方式去“無中生有”地創造出來。而且,這些價值理念也不是裁判規范,規定在民法典中也沒有裁判意義。
與之相反,中國沒有私法傳統。制定《民法通則》時就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自覺改革,而非自下而上的自發演進。這種法制發展方式決定了我們的經驗和需求與西方恰恰相反。《民法通則》立法時,我們的社會上尚不存在自由、平等、權利這些前提條件,當然也就無法向民法供給;相反,社會上到處充斥著民法的反對因素。所以當時需要,是先在法律中“創造”出這些本不存在的前提性因素,再向社會輸出和滲透,以期克服社會上的反對因素,促進社會變革。這是我國特殊背景下的特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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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①2017年4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條文理解與適用》(主編沈德詠)。
②2017年4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總則〉條文理解與司法適用》(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民商事專業委員會編著)。
③2017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總則評注》(主編陳甦)
我最感興趣的是民法典中合同為什么
與生活息息相關。
根據現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通俗地講,《民法典》中的合同就是一種民事協議。現實生活中,我們每個人每天的吃、穿、住、行、用等,都在跟合同“打交道”。比如:你餓了要吃飯,你就會和飯店發生合同關系。你的衣服舊了,沒有去服裝店購買,而是找一家服飾公司定制了一套,你就和服飾公司發生了承攬合同關系。你要貸款買房,你至少會和銀行發生借款合同關系。今天你的車限行,你坐地鐵去上班,你就會和地鐵公司發生客運合同關系。你們家每天都在用電、用水、用天燃氣,實際上就是在和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天燃氣公司履行供用電合同、供用水合同、供用氣合同。等等等等。所以說,一個人一生可以不與《刑法》發生關系,但每個人都會與合同“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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