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民法典(民法典培訓講義)
民法典表姐有義務輔導弟弟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有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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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學校一次性收取一年的費用合法嗎?
視情況而定,如果單純是收取一年的補課費用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培訓機構做出與當初簽訂的合同內容不相符合的事情時,比如師資力量與宣傳不符、后續存在亂收費等現象時,這個時候培訓機構的做法就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
法律分析
向補習學校繳納一年學費,這其實就是民事主體與補習學校簽訂的一次合同。合同成立,補習學校承擔授課的義務,民事主體承擔繳納學費的義務。對于現在很多培訓機構來說,繳納一年學費的規定并不少見,但是至于合不合法則要看合同成立后民事主體雙方是否承擔其應該承擔的義務。對于培訓機構來說,如果你只是單純收了授課對象所繳納的學費,但沒有承擔你應該履行的義務,比如授課質量和宣傳不符,任課老師也和當初的宣傳不符,那么這就屬于培訓機構不如實履行合同內容,屬于違反了合同約定。再者,一般情況下,培訓機構一次性收取一年的學費之后會告訴家長后續不再收取其他費用,但現實生活中,有部分培訓機構依舊會打著各種各樣的名義讓家長繼續繳納各種費用,如果有家長真的碰到諸如此類的情況,培訓機構也屬于不如實履行,違反合同有關規定,這個時候,家長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有懂法的嗎?請問孩子在輔導班和同學鬧著玩受傷了,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負責孩子的教育機構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教育機構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是對校園傷害事故中第三人責任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在校園受到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侵害,造成人身損害后果,也屬于第三人原因造成損害,卻不適用關于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而是適用本條規定的規則。相關法律規定的責任規則是,第三人在校園實施的侵權行為,給校園內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造成了人身損害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害;如果校方存在未盡到管理職責的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即在自己過失所致損失的范圍內,就第三人不能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補充性的賠償損失責任。校方承擔了相應的補充責任之后,還可以就其損失向第三人請求追償,其原因,也在于第三人才是真正的侵權人,對于損害的發生具有全部原因力,校方只是存在不作為的間接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家長強迫孩子上輔導班犯法嗎
不違法的。但是家庭矛盾建議合理協商解決。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后,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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