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鑒定可以鑒定幾次? 傷情鑒定能鑒定幾次
傷情鑒定幾次為限
1、傷情鑒定的次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我國的司法制度,一般可以鑒定四次,甚至更多次。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2、在被打后,如果傷害明顯且需要立即法律介入,可能會立即進行一次傷情鑒定。然而,如果傷害在后續發展中出現變化,或者需要更長時間的觀察來確定較終傷害程度,那么可能需要進行多次驗傷。此外,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可能會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要求受害者進行多次驗傷,以確保鑒定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3、以一次為限:根據規定,申請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即同一案件中的同一鑒定事項,只能申請重新鑒定一次。鑒定費用承擔 結論改變:如果經重新鑒定后,鑒定結論與原結論有改變,那么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結論未改變:如果重新鑒定后的結論與原結論一致,那么鑒定費用則由重新鑒定申請人自行承擔。
4、傷養好后即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情鑒定,傷情鑒定以兩次為限,實際上可以鑒定三次。*次是公安機關帶你到公安局法醫那里免費鑒定,如無異議,這次就認定了。第二次,是向有鑒定資格的市級司法鑒定中心申請,鑒定是收費的,錢由公安機關出。如無異議就終結了。
5、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復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6、傷情鑒定的次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多次鑒定。人體輕傷鑒定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指派或聘請享有司法鑒定權的法醫師或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擔任鑒定人。

發生交通事故損傷鑒定幾次
發生交通事故后,損傷鑒定通常進行一次,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進行第二次鑒定。首次鑒定:規定:單就同一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只可進行一次傷殘鑒定。這次鑒定通常在治療終結后進行,即出院后三個月左右,但如果傷情已經穩定,也可以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提前進行。
發生交通事故后,通常只進行一次損傷鑒定,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進行第二次鑒定:通常情況:單就同一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只可進行一次傷殘鑒定。這次鑒定應在治療終結后進行,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如果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申請評定傷殘等級。
發生交通事故損傷鑒定次數的規定是:單就同一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只可進行一次傷殘鑒定;在法院訴訟階段,對方或其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且法院準許的,可以進行第二次傷殘鑒定(重新鑒定)。鑒定應當在15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解答發生交通事故損傷一般鑒定一次。具體的等級是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分析后進行確認的。
發生交通事故,除了傷殘鑒定,“三期鑒定”同樣重要 三期鑒定是指誤工期限、營養期限、護理期限的鑒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三期鑒定是確定賠償標準的重要依據之一。三期鑒定的具體含義 誤工期:亦稱休息期、醫療休息期,是指人體損傷后,接受醫療及功能康復,不能參加一般工作、學習、活動的時間。
通過鑒定機構出具的“三期鑒定”結論,受害人可以獲得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的賠償。因此,三期鑒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不過,如果雙方能達成調解協議,就沒有必要進行三期鑒定。在法律實踐中,如果侵害人對醫生開具的病假單有異議,法院通常會要求進行三期鑒定以確定較終賠償標準。
做傷情鑒定期限
傷情鑒定過了七個月可以做的。法律并沒有規定傷情鑒定的時效,當事人委托了鑒定機構,鑒定機構沒有正當理由,也不得拒絕進行鑒定。
完成時限:檢驗、鑒定一般不超過20日;超期需報上一級部門批準,較長不超過60日。自行委托鑒定的時間建議初次鑒定:建議在事故發生后3個月內完成,以便及時固定證據。較終鑒定:需觀察恢復情況的損傷(如神經損傷、關節功能障礙),可在治療終結或傷情穩定后(6個月至1年)進行。
打架后做傷情鑒定的期限如下: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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