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民法典規定(民法典明年什么時候實施)
2022年《民法典》做出了哪些新的規定?
一、見義勇為免責 《 民法典 》新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 民事責任 ,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現實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發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擾公眾。民法典草案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同時也明確了見義勇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有助于杜絕“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 二、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 《民法典》新規定: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目前,小區電梯廣告、外墻廣告收入歸誰?這些內容 物權法 的規定并不明確,引發了一些矛盾糾紛。民法典草案明確,利用小區業主共有場所產生的收入屬于業主共有。這將發揮定分止爭的作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三、禁止高利放貸 《民法典》新規定: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 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近年來,“校園貸”“套路貸”等頻發, 高利貸 問題引起廣泛關注。民法典草案禁止高利放貸,表明了國家鼓勵人們投資實體經濟,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解決因高利放貸導致的一系列社會問題。 四、保護個人信息 《民法典》新規定: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 監護人 同意,但是法律、行政 法規 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面對人肉搜索、垃圾短信、 電信詐騙 等挑戰,民法典草案確認和保障與個人信息有關的人格權益,并規定個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規則,讓個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將有效遏制過度搜集個人信息的亂象。 五、界定 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68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 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 債權人 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六、增加 遺囑 形式 《民法典》新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 證人 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七、高空墜物定責 《民法典》新規定: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 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2021年民法典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翔實的規定,并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典509條的規定
一、民法典規定履行合同的原則有哪些
1、全面履行原則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一規定,確立了全面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間具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是自明之理。
2、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規定可以理解為在合同履行問題上將誠實信用作為基本原則的確認。從字面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從內容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并沒有確定的內涵,因而有無限的適用范圍。即它實際上是一個抽象的法律概念,內容極富于彈性和不確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體化,并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不斷修正自己的價值觀和道德標準。從功能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兼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在當事人就合同發生爭執時,賦予法官較大的公平裁量權,如同給予了法官一張空白委任書,可以由法官根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解釋,直接調整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人認為誠實信用原則體現的是人們可以期待的交易的基礎;也有人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求得利益的調和;另有觀點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旨在謀求利益的公平,而公平就是市場交易中的道德。究其實質,法律不過是借用了“誠實信用”這個帶有強烈道德色彩的詞來尋求利益的均衡,促進交易,實現交易所帶來的社會經濟功能,是一種高超的法律技術。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至少應做到以下幾點:
1、債務人不得履行自己已知有害于債權人的合同,于此種情形,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
2、在以給付特定物為義務的合同中,債務人于交付物之前,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存該物;
3、在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預定條件履行時,債務人應及時通知債權人,以便雙方協商處理合同債務;
4、在合同就某一有關事項未規定明確時,債務人應依公平原則并考慮事實狀況合理履行。《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09條對誠實信用原則作了具體化規定,即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護等義務。在傳統民法上,這些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展起來的義務被稱為附隨義務。此類義務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的發展,于具體情形下要求當事一方有所為或有所不為,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于任何合同都可發生,而不受合同類型的限制。
3、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畢前,合同存在的基礎和環境,因不可歸屬于當事人的原因發生變更,若繼續履行合同將顯示公平,故允許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情勢變更多為計劃變動所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決。因此,情勢變更問題遂以各種形式出現,因情勢變更而發生的糾紛也逐年增多,《民法典》(2021.1.1生效)對情勢變更原則作出明文規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三條 【情勢變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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