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軌離婚財產怎么分
如今,離婚率逐漸走高已經成了一個比較尖銳的社會問題,而離婚時無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情感上的糾紛,但離婚時的糾紛絕不僅限于情感方面的,同時在財產、孩子的撫養權等方面也會存在分歧,為了更好地解決這些糾紛,國家與2021年1月1日開始實行《民法典》,同時之前的《婚姻法》被廢除,新的婚姻法律制度則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更加完善的體現。

在離婚時,財產方面的糾紛往往都是最難解決的,那么問題來了,如果離婚是因為夫妻一方出軌導致的,此時的財產該如何進行分割?首先我們要明確的是,在離婚時,夫妻之間的哪些財產需要進行分割。其實很簡單,需要進行分割的就只有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也就是說,在離婚時,如上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要進行分割,而且一般的原則是對半平分。
但這只是針對一般的離婚案件,那么由出軌導致的離婚,夫妻離婚時財產的風格是否仍然依照平分的原則?下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進行分析。任某與高女士相戀多年,最后走進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兩人雖未生育子女,但感情一直不錯。
后來兩人憑借著努力買了房子和車子,但就在兩人的生活即將翻開新篇章的時候,任某卻出軌了,而且還與情人同居并生下了一個兒子,高女士傷心欲絕,最后便到法院發起訴訟,想要與任某離婚。
高女士的訴求有兩個,第一是與任某離婚,第二是要求任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在審理后作出了判決,任某存在婚內出軌的事實,且在與高女士的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有一子,符合離婚的條件,因此判處任某與高女士離婚。
而且兩人離婚的主要原因是任某出軌,因此任某在婚姻中存在明顯過錯,因此財產分割情況如下:任某分得40%的財產,高某分得60%的財產。至于高女士向任某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法院并未給予支持。
這是一起很典型的因出軌導致的離婚案件,那么法院作出如上判決有何法理依據?首先是兩人離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任某出軌是事實,而且他與高女士之間的關系已經沒有了調解的可能,因此法院判決兩人離婚。然后是財產的分割問題,《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里可能會存在一個疑問,按照本條規定,任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并育有一子,按理來說高女士提出的賠償請求應當是合理的,為何法院沒有支持?這是因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不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除非是因為家庭暴力、遺棄以及虐待等導致的離婚。
如果單單是因為出軌導致的離婚,法院一般只會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時偏向無過錯方,其實這也是過錯方作出賠償的一種體現,法院此舉也不過是為了減少司法程序的繁復性,并不是一件壞事。
最后再補充一點,精神損害賠償這一訴求是合理的,如果滿足規定中的要求,某些地方的法院也是會支持的,至于具體的金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精神損害類的賠償最高為五萬,但一般來說沒有具體的定額,都是依靠各級法院按照當地的生活水平進行綜合考慮后決定。總而言之,在因出軌導致的離婚糾紛中,無過錯方是有權提出賠償的,而且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也會偏向無過錯方,這也是從一定程度上對無過錯方的一種補償。但夫妻能夠走到一起就是緣分,那么彼此之間就應該保持忠誠,
并同心協力經營好這個家,若是朝三暮四,有了家室還要在外面拈花惹草,這不僅不道德,對于身后的家庭來說也是一種毀滅性的打擊,因此夫妻之間應當保持忠實,這也是法律中明文規定的一項義務,只有這樣,整個社會才會更加和諧。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