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的簡單介紹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一B應該承擔一部分,因為明知A 無證且酒后駕車,未盡勸阻義務。
二A承擔,王五,李四、張三承擔連帶責任。
A是責任主體,肯定要承擔責任。王五因將車交給無證人駕駛、李四是將拼裝車租給王五。張三是將拼裝車轉給李四。所以承擔連帶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案例分析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有時會出現如下情況:受害者是在上下班途中被車輛撞傷,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全責,受害者無責。此時,受害者即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有權向侵權人及保險公司主張人身損害賠償。那么,此時工傷保險待遇與侵權賠償是否可以同時獲得的問題,理論界甚至法院的裁判觀點也沒有統一。比如有些地區的法院支持兼得,有些法院支持補差額,而有些法院則認為受害者只能選擇一種賠償方式。
筆者通過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分析在吉林省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此問題的裁判規則。
裁判文書: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吉民提字第23號“某醫藥公司與王某某勞動爭議再審案”。
案情簡介
王某某系某醫藥公司藥品銷售員。2008年8月,王某某乘坐朋友駕駛的摩托車去藥房送藥,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某受傷,隨后被送到醫院治療,共花醫療費43115.6元。事故發生后經通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被通化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2008年9月,王某某以交通事故糾紛訴至河北省欒城縣人民法院,該院判決王某某獲賠122682.17元。之后,王某某又訴至法院請求醫藥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本案爭議焦點為王某某在獲得第三人侵權賠償款后,是否可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目前,對于受害人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的問題,現行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尚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的精神,受害人從事故方(第三人)獲得民事賠償后,還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工傷保險補償制度的特點在于對遭受工傷的勞動者的特殊保護,是對勞動者的權利保障法,并非為了單純地使受害人具體的損失獲得賠償。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補償保護的是兩種不同的法益,二者在立法目的、請求權基礎等方面均有不同。因此,受害者獲得兩種賠償既不違反侵權損害賠償的“填平原則”、也不屬于盈利,工傷保險待遇與侵權賠償可以兼得。
筆者認為,既然我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禁止工傷保險待遇與侵權賠償可以同時獲得的情況下,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民法理論,受害者因第三人受到人身損害,同時符合工傷時,受害者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更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前者的請求權基礎是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后者是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兩種請求權,兩種法律關系,互不排斥。雖然,看似受害者“因傷盈利”,但并不能因此就免除侵權人的侵權賠償責任,免除社保機構或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如因受害者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后,免除侵權人的侵權責任,就相當于侵權人已經為不特定的有工作的受害者購買了“工傷保險”,當發生侵權事件時,就可以要求社保機構或受害者的用人單位代侵權人履行侵權賠償責任,此時為保障勞動者勞動權利的工傷保險與交強險不盡相同,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
《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社會保險是對公民的福利待遇,公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不應被任何事情所限制。
交通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案情回顧:2017年6月7日21時30分許,民警在對一摩托車駕駛員例行檢查時,發現駕駛員有酒駕嫌疑,遂當場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檢測,測試結果為26mg/100ml.民警在隨后的調查詢問中還發現,駕駛員張某于2017年1月剛剛取得E照準駕資格,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還不滿一年,正處在駕駛實習期。半個小時之后,民警又查獲一起飲酒后駕駛摩托車的違法行為。經了解,駕駛員鄭某40多歲了,好不容易取得E照增駕C1資格,當晚與朋友在路邊飯店聚餐,喝了點酒后心存僥幸駕車離開,沒料到剛上路不久就被民警查獲。僥幸過后,鄭某不僅要為自己飲酒駕駛的交通違法罰款買單,還將接受注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嚴厲處罰。法律處罰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以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然后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多醉才算醉酒駕駛醉酒是一種在飲酒后已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的狀態,在此種狀態下再進行駕駛是一種極度危險的行為。根據國標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于醉酒駕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違章處罰條例》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及其駕駛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無其他機動車駕駛員代替駕駛、交通違章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偵)查或者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一般程序接受處罰等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暫扣機動車:(一)醉酒、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二)無機動車駕駛證和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副證被滯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三)持轉借、挪用、涂改、偽造、冒領、失效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四)駕駛與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該起事故經事后了解和對駕駛員的綜合調查,該肇事駕駛員事發時本應輪休,且前一天修車修到很晚,但事故當天他還是上班了。車上的受傷人員也反映駕駛員行駛過程中不斷地打哈欠。因此綜合分析該事故云南巧家縣事發地公路等級低、地勢險峻、路況差是重要的客觀原因。直接原因是車速過快和駕駛員疲勞駕駛。間接原因涉及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巧家分公司對駕駛員的準入把關、安全管理等工作不到位。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案例】逃逸導致死亡的案例
案情介紹:2001年8月16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羅某某駕駛 桑塔納 出租汽車,沿本市 漢 口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本市南昌路時,撞上了一輛同向行駛的人力三輪車,致使三輪車上的騎車人孫某某被撞倒在機動車道上,被告人羅某某即駕車逃離現場。二三分鐘后,已經蘇醒并正在爬起來的孫某某被高某某駕駛的大貨車再次撞倒并當場死亡。
檢察機關對羅某某提起刑事訴訟,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某有交通肇事嫌疑,提請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羅某某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羅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定性無異議,但提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大貨車的撞擊,大貨車司機對被害人的死亡應負主要責任,被告人羅某某逃逸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無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造成被害人孫某某因得不到及時搶救,而被隨后駛至的其他車輛撞擊并當場死亡的后果,其行為違反了《某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58條及《某市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第57條的規定,對交通事故應負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予以處罰。沒有被告人羅某某的逃 逸行 為,就不會發生后車撞擊倒在機動車道上的被害人孫某某并致其死亡的后果,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結果,故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鑒于羅某某對被害人家屬已作了經濟補償,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刑法》第133條之規定,對被告人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羅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大卡車的撞擊,原審對其量刑過重。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逃逸的行為并沒有產生孫某某因得不到搶救而自然死亡的結果,而是因為高某某的行為才發生了孫某某死亡的結果。羅某某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有聯系,但不是原因,只有高某某的行為才與最后結果產生了必然的因果關系。原審對羅某某適用“因逃 逸致 人死亡”的法律條文不當,導致量刑畸重。辯護人還提出被告人羅某某有自首情節。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某交警支隊出具的兩份《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此交通事故分為兩段,前段即羅某某將被害人撞傷后逃逸,被害人與被告人負同等責任;后段即大貨車駕駛員高某某將被害人撞死,羅某某負主責,高某某負次責。上述證據證明,被告人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后果,但由于羅某某的逃逸,導致被害人又被其他車輛撞死,被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的行為有聯系。但是,被告人羅某某撞擊被害人的人力三輪車致被害人倒地后,被害人已經在慢慢爬起,這說明被告人的逃逸行為并未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自然死亡的結果,而是在負有過錯責任的高某某的介入下,才產生了被害人被撞死的結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故被告人羅某某不應承擔“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而應承擔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可予采納。案發后,雖然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但尚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羅某某在接到單位電話通知后,自動到單位向公安人員交代了犯罪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項的規定,應認定為自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正確,應予采納。上訴人羅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處罰。撤銷一審刑事判決,對被告人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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