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期限幾天的簡單介紹
出了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最多扣幾天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35天(其中30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檢驗、鑒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65天(其中60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但一方當事人收到公安機關的檢驗、鑒定結論提出書面異議并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除外,此種情形下,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則扣車的時限將會延長一倍時間。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芹宴返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祥指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嫌饑。

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期限
交通事故后,交警扣車期限一般不超過38日,最長不超過68日。交警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鑒定,鑒定期限為30日,最長不超過60日,然后交警應在鑒定意見確定后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車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鍵雹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薯睜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稿手帆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交通事故交警扣留車輛最長時間是多少
解答交通事故交警扣留車輛最長時間是六十天。一般來說,如果交警需要對車輛進行鑒定的,那么就會扣留車輛,因為鑒定的期限一般是三十天,最長不超過60天,所以扣留的期限一般也不超過60天。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鬧旁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洞鉛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納彎好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期限幾天
"交通事故扣留車輛的扣留時納游胡限一般最長不超過六十日。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洞攔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嚴禁公安機關交磨殲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一般交通事故扣車幾天
一般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事實明確,案情簡單的,交警扣車25天,但如果比較復雜的,不好判斷的,要通過上級批準,可以延長,但慧閉液也不能超過65天。
1、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25天(其中20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
2、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檢驗、鑒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65天(其中60天的檢驗、鑒定期前物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
3、申請重新檢驗、鑒定情形下,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但是相對來說扣車的時限將會延長一倍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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