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與拍(民法典拍攝他人)
2021民法典拍婚紗照算結婚嗎?
是否結婚看男女雙方是否領取結婚證辦理了合法手續,跟是否拍結婚照、舉辦婚禮沒關系。
民法典規定如何實現抵押權
民法典規定實現抵押權的方式為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對抵押財產進行變賣或拍賣,抵押權人對變賣或拍賣所得的價款進行優先受償。如果與抵押人協商不成,抵押權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拍賣抵押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民法典對民非養老院能拍賣嗎
拍賣。根據查詢民法典相關信息得知,民法典對民非養老院能拍賣。拍賣,又稱競爭買賣,是指以公開競爭的辦法把標的物賣給出價最高的當事人的出賣方式。拍賣屬于一種特殊買賣,其特點是多數買受人公開競爭購買,但以出價最高者為買受人。
民法典規定質權人能否自行變賣質押財產
民法典規定,債權人作為質權人如果債務人不還款的,和出質人協商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變更質押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條 【質物返還及質權實現】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三十七條 【質權的及時行使】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2022新《民法典》關于房產的規定是什么?
一、新《 民法典 》對于房產的規定 民法典中沒有對于房產的規定,相關司法解釋中有,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 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 共同財產 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 結婚 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 房產贈與 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 房屋所有權 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七條 離婚 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三、婚前 買房 與婚后買房的差別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婚前,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財產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 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屋,婚后夫妻雙方支付了后期款,但 房產證 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該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 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借貸給子女的 購房 款應提供相應的 證據 證明,對于共同 債務 則由夫妻雙方共擔。 協議離婚 時,雙方可以本著自愿自主的原則將這筆費用進行分割。 起訴離婚 時,若女方主張權利要求分割,那么就應將詳細的費用的清單以及具有證明力的相關證據提 交給審判人員以便于審判人員公平公正地進行財產的分割判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規定。 由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夫妻兩人可以經過協商來討論房產怎么分割的問題。有其他方面的情況,也可以委托人民法院來進行協商。
民法典規定抵押權人能否拍賣標賣抵押物
抵押權人可以拍賣標賣抵押物,但是應當與抵押人協商,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到期債務的,抵押權人可以通過與抵押人協商拍賣或者變賣抵押財產,對于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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