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民法典(廣西民法典山歌歌詞)
民法典:社會生活百科全書
①總則編??
健全民事權利體系??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馬一德代表:
作為開篇,民法典草案總則編提綱挈領地將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與引領性的內容納入其中,綱舉目張,統領其他各分編內容,奠定了民法典草案的基調與框架,是民事主體權利保障的集大成。
總則編將“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作為立法目的之一,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通過民事權利專章中列舉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等民事權利,并規定“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兜底條款,從而全面系統地確認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項民事權利,構建了完整的民事權利體系,夯實了善治之基。
總則編注重保護人身權利,明文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全面列舉人身權利,并置于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其他權利之前,表明民法典草案重視對人的保護,著重保護人身權利,強調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容侵犯,恪守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
總則編順應時代發展要求,凸顯民法與時俱進、面向未來的立法精神:肯定胎兒享有繼承與接受贈與的權利,建立健全成年監護制度,回應老齡化社會的現實需要,明確網絡虛擬財產與數據為民事權利的客體,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充分體現民法典的時代特征。
(本報記者徐雋采訪整理)
②物權編??
平等保護公私產權??
九三學社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副主委戴紅兵委員: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民法典草案物權編第207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草案明確平等保護私人物權,看似平淡尋常,卻意味著在法律面前無論國家、集體還是個人的財產,都能享受法律相同力度的保護,這是對改革開放40多年成果的法律確認,也賦予公眾更多信心。
物權編在一般規定中直接體現物權平等的原則,在很多細節中也體現了對平等保護的落實。草案中關于征收補償的規定,在擴大補償范圍的同時,強調“及時”支付相關費用。一些地方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過程中,發生補償不到位、補償方案不合理或價款未支付等現象,“及時”二字的增加是對公權力的約束,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平等保護”釋放的是國家深化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決心,折射出以人民為中心、依法保護公民權益的態度。民法典必將鑄就中國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
(本報記者孟祥夫采訪整理)
③合同編??
維護公平競爭原則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李偉代表: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草案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制度。合同編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保全、轉讓、終止、違約責任等一般性規則。完善了電子合同訂立規則,增加了預約合同的具體規定,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等合同訂立制度。草案還針對實踐中一方當事人違反義務不辦理報批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問題,明確了當事人違反報批義務的法律后果。
物業管理工作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今年3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為破解北京物業管理難題提供法律支撐。在起草條例過程中,我們感到,群眾普遍反映業主大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對此,民法典草案適當降低了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門檻。這對解決物業管理實踐中存在的業主開會難、議事難、表決難等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可有效避免久拖不議、久議不決現象,有利于業主大會依法行使職權。草案還注重合理平衡物業管理相關主體的利益關系,維護公平公正,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本報記者左瀟黃超采訪整理)
④人格權編??
加強保護人格尊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生龍委員: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人格權獨立成編,把對人格權的保護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充分體現我們黨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不變初心。
民法典草案人格權編強調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草案將“生活安寧”納入隱私范疇是對隱私的周全保護。此外,民法典草案規定了個人信息的收集、處理原則以及信息控制者的特定義務,對刑事法律難以調整的行為加以規制,為權利人提供了尋求民事救濟的基礎。針對此前基因編輯等技術帶來的問題,民法典草案明確要求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相關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倫理道德。
類似規定在人格權編中還有不少,這樣的規定既為在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保障民事主體的相關權益筑起了法治屏障,也為民事主體自覺尊法、守法提供了更加精準的法律指引。從司法審判角度看,人格權編的內容不僅為司法實踐提供價值引領和規范遵循,也有助于促成司法與立法的良性互動,更為法官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規范依據。
(本報記者鄭海鷗采訪整理)
⑤婚姻家庭編??
堅守社會公序良俗??
江西省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誼會副會長馮帆代表:
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如今,人們越來越意識到夫妻關系、家庭關系對每一個家庭成員的影響。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力求將堅守公序良俗的理念導入每個人的內心,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律。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開篇第一章就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領域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增加了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等原則性規定。為了更好地維護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婚姻家庭編增加了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的規定。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立法機關將尊重人權、自由、平等、保障未成年人權益作為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原則。
近年來,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穩定,對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草案對離婚制度進行了完善,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將離婚冷靜期制度性地固定下來,可以促使夫妻雙方更加冷靜地考慮如何處理婚姻關系,有助于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倡導公序良俗。
(本報記者齊志明采訪整理)
⑥繼承編??
弘揚孝老愛親美德??
北京乾坤(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法蒂瑪代表: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公民的私有財產不斷增加,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也發生了變化。民法典草案繼承編對繼承制度做了進一步完善,為孝老愛親的和諧家庭提供了制度規范,相信會對文明家庭建設起到至關重要的引導作用。
我在工作中曾遇到過這樣一起案例,老人沒有子女,一直由侄子悉心照料,可是老人去世后,侄子卻無法繼承老人遺產。按照情理來講,的確應該由老人的侄子繼承遺產,但是現行法律卻不是這樣規定的。繼承編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完善代位繼承制度,將被繼承人的侄、甥也納入代位繼承人的范圍,這是從法律層面鼓勵弘揚孝老愛親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另外,草案還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刪除了現行繼承法中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僅保留“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的規定。這是因為,常有老人會根據子女的照料情況隨時修改遺囑,根據自己的真實意愿確保孝順的子女分配到更多的遺產,但當最后遺囑和公證遺囑發生沖突時,是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因此,繼承編刪除了這一規定,就不會損害遺囑自由,更能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愿。
(本報記者李亞楠采訪整理)
⑦侵權責任編??
保護生命財產安全??
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陳晶瑩代表:
在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中,既有對產品生產銷售、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等傳統侵權行為責任的認定,還對網絡侵權責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侵權責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體現了法治的與時俱進。其中,有關高空拋物的相關條款引人關注。
按照傳統的法律規定,在民事侵權案件中,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在高空拋物這種特殊侵權行為中,受害人舉證很難。為了切實保護受害人的權利,民法典草案將舉證責任倒置。對于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先行舉證,證明自己并非侵權人,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如不能證明的,應先行對被害人進行補償,并有權向真正的侵權人進行追償。這不僅讓受害人得到了更全面、合理的保護,也保障了事件中無過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加公平合理。
此外,草案充分考慮社會治理因素,要求物業服務企業要承擔采取安全措施的義務,如果沒有采取安全措施,一旦發生高空拋物造成危害,物業方也要承擔相應責任。同時還明確一旦發生案件,由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依法及時進行調查,查清責任人。這些規定都充分體現了民法典編纂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本報記者巨云鵬采訪整理)
《人民日報》(2020年05月28日13版)

廣西未成年人婚姻財產糾紛,一般如何處理?
《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p>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p>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p>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即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而我國的法定婚齡為男性二十二周歲,女性二十周歲。這也就是說,未成年人之間無法成立合法的婚姻關系,即便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姻關系也是不受法律認可和保護的。無效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對于未成年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橐鰺o效的情況下,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您希望了解廣西省各地區各級法院對于未成年人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相關判例,可以注冊并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添加相關篩選條件,第一是按照地域進行查找,可以選擇僅查看廣西省的相關案例,第二是在案由處可以選擇同居析產糾紛。經過篩選后,您即可查看廣西省同居析產糾紛的相關案例。
廣西交通事故誤工費賠償標準是什么呢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支付誤工費等費用。誤工費,是指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是: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廣西獨生子黃某殺害父母,其父母的財產黃某還有繼承權嗎?
廣西獨生子黃某殺害父母,其父母財產黃某還有繼承權嗎?
作為父母財產的第一繼承人,我覺得還是有繼承權的,但是黃某為了錢殺害了自己的父母,我想他現在也很后悔,也沒有臉繼承他死去父母的財產,因為他不配。
黃某在殺害父母以后還和父母的尸體待了兩天才逃跑到柬埔寨的,這幾天不知道發生了什么,據說殺死父母后還把空調調到最低溫度,防止夏天尸體腐爛的快,哎,還挺有方法,但是這樣的聰明才智用錯了地方。
把黃某抓回來以后我想他可能會被判死刑的,就沒有機會獲得財產繼承權了,他這個殺人性質很惡劣, 社會 影響大,不嚴判,怎么會對的你起他死去的教授母親和律師父親呢。
所以黃某最后會因為故意殺人罪可能被判死刑或是無期徒刑,剝奪他的繼承權了,他父母的財產如果沒有其他親人來繼承,那所有財產就只能歸國家所有了。
這問題提的太不是時候了!
這樣一個禽獸不如心狠手辣,剛剛以殘忍手段殺害親生父母的故意殺人犯,此時最該討論的是他究竟是人還是魔鬼?究竟什么原因讓其向至愛雙親橫生惡意,殺心肆起,下此毒手?
聞此事平常人都無法淡定,一心想的是必須從重從快地將其處死,給慘死的老人一個交待!
這樣一個人所面臨的是殺人償命,必死無疑!將剝奪其生命及一切政治權力,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怎么還會有資格去繼承家庭財產呢?不覺太可笑了嗎?
據我所知,財產繼承問題走民事訴訟 ,而殺人是刑事訴訟,擱一塊兒說不合適吧?
法律程序是嚴肅嚴謹的,殺人必須判以極刑,就算黃家財產沒人合法繼承了,我想也輪不到他了!具體歸誰,我看外人也甭費那心思了。
對和不對,大伙兒討論一下唄!
他殺人應該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所以他已經沒有權利來繼承父母的財產了。
在我們國家殺人是要償命的,會被執行死刑或無期徒刑。黃某他殺害了自己的父母,而且殺人后沒有第一時間去投案自首,說明不是誤殺,殺人時沒有發生精神類問題,而且他殺人后把空調開的很低,給自己逃跑爭取時間,說明這一切都是故意的行為,那么很可能他會被判死刑。
盡管黃某沒有權利繼承他父母的財產,他家的財產也不會歸國家所有,按照繼承權,如果如果他有兄弟姐妹,那么他們是繼承人,如果沒有,會在第二順序繼承人里繼承,比如,他的爺爺奶奶,他的外公外婆。如果這些人都沒有,會找他的大伯,叔叔,姑姑,舅舅,阿姨等等。
如果這些人也沒有,會找他的唐哥唐姐,表哥表姐等等??隙苷业剿麄兊睦^承人的。
這個還重要嗎?嫌疑人殺害自己的父母還想繼承父母的財產,這不是天大的笑話嗎?嫌疑人已經被抓獲,可能將面臨死刑,就算沒有死刑可能也會被判無期徒刑。
嫌疑人由于吸毒欠了大量的錢,問自己的父母要錢,但是父母卻不肯給錢,于是就殺害父母,殺人之后還把家里所有值錢的東西都帶走。
走之前還把家里空調的溫度降到特別低,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尸體發臭后被別人發現,讓自己有充足的時間逃出國外,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最終嫌疑還是被國際警察逮捕了。
雖然嫌疑人是獨生子,但是這個已經不重要了,他已經殺害了自己的父母,將面臨死刑,而且受害者還有父母和親屬,他們也是有資格繼承受害者的家產,并不一定要這個犯法的兒子來繼承。
根據法律規定殺人者沒有繼承受害者財產的權力,受害者的財產很可能是交給他們各自的父母,他們用這筆錢來養老是非常符合人情的。
黃某殺害父母以后,還有權利繼承他父母的遺產嗎?當然沒有權利。
從親情倫理的角度來說, 黃某作為一個成年人,理應在日常生活中做到孝順父母,以報答父母的養育之恩。但是黃某卻為了一己私利,在父母不答應他不合理要求的情況,殘忍地將其父母殺害。這種行為屬于最嚴重的違背倫理道德的行為,按照古代的法律,殺父母屬于十大之一,要被處于凌遲處死。
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來說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由此可知,黃某故意殺害其父母以后,在法律上就喪失了繼承權,沒有再繼承其父母遺產的權利了。
那么如果黃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都已經不在世,那么是不是就要把黃某父母的遺產收歸國家呢?答案是不一定。 因為民法典除了作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還規定了第二順位繼承人。在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或者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以后應該有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因此黃某父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為第二順位繼承人都有繼承權。根據實踐經驗,黃某父母典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應該都已經不在人世了,因此遺產應該有黃某媽媽和爸爸的兄弟姐妹繼承。
如果在黃某的父母均不存在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那么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的規定辦理。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繼承方面的問題歡迎關注并私信我,我會盡力解答。
廣西獨生子黃某陽將自己的父母相繼殺害后攜款潛逃至國外,死罪難逃。
作為一個即將被法律處于死刑的人他是沒有權利繼承父母的財產的。我國法律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人不能因為自己的過錯行為而獲益”。
黃某陽原本是直接繼承人,但在他殺死父母的那一刻就已經喪失了繼承權。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則不再擁有繼承權。如果死者的財產沒有繼承人則歸國家所有。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黃某陽觸犯的是第一條,故意殺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最為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雖然官方還未公布黃某陽弒殺父母的原因。
但不管黃某陽自身性格存在著缺陷還是其父母教育方面的缺失都不能成為他殺害父母的理由。父母給了他生命,他卻結束了父母的生命。這是何等的悲哀!
弒殺親生父母罪大惡極,天理,法理難容!如按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他還有什么權力繼承父母遺產?!
哪怕他有權利繼承,他也沒命去花了!他應該會被判死刑的,所以他再也不能像原來那樣肆意揮霍父母的血汗錢了!
首先我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自動喪失繼承權;
由此可知這個黃某是無權繼承他父母的遺產了。
從照片上看,這個黃某的打扮有點怪異。還有就是他的面目表情平靜的可怕。我一直在想這個孩子會不會是精神上出了問題?
否則他為什么要做出如此武逆的事情來?他殺害父母的目的又是什么?
有好多人說他是為了得到父母的錢,但是我覺得他父母每年能花一百多萬供他去英國留學,是無論如何都不會讓他缺錢花的。
還有就是他現在的一切花銷,應該是完全依賴父母的,可以說他的父母就是他的搖錢樹,只要他搖一搖,就會有錢掉下來!可是他親手拔掉了這兩棵搖錢樹。所以說他所做的一切真的讓人無法理解。
現在黃某已經被抓了!不知道她父母的在天之靈是否會感到欣慰?兩個那么有才華的人,就這樣斷送在親生兒子的手里了,這真的是家庭教育的悲哀!
朋友們: 大家好!廣西獨生子黃某殺害父母,其父母的財產黃某還有繼承權嗎?黃某殺人后,按《繼承法》條款規定己完全喪失繼承權。如果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不在世了,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也就是黃某父母的兄弟姐妹繼承,如果連兄弟姐妹都沒有了,那只能歸國家所有了。
由于黃某的父母生前是被殺害的,認定沒有立遺囑,那么,他們的財產只能按法定繼承的方式來進行財產分割 , 法定順序繼承分為:第一順序繼承;第二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 第一順序人繼承。第二順序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7條規
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p>
由此可見,黃某己經完全喪失繼承權,死有余辜。而黃某的父母是肯定會有兄弟姐妹的,如果實在沒有,還有侄兒及外甥,不存在歸國家所有的說法。 以上為個人觀點,不喜勿噴,歡迎探討?
財產輪不到他的,把牢坐穿或者去閻羅殿繼承吧。這種惡徒真的可怕,給他這一代創造這么好的條件不知道珍惜,反而殺害自己的親生父母。
這樣的兒子已經不能用“人”來形容,更應該叫畜生。父母死后沒有丁點懺悔,也沒有去自首的打算。拿著父母的銀行卡,首飾,錢就準備出國。
現在國外疫情隔離,他連隔離期都沒度過就被抓。在國外這幾年,這個兒子已經學廢了,丁點人性都沒有。
就他還想要財產,別開玩笑了,財產不是給這種畜生的,而且他拿不到的。
家庭教育真的很重要,不知道黃某為何一步步變成這個樣子,國外留學經歷讓他和家里的溝通變得越來越少,親情之間也越來越淡薄。
這樣的兒子怎么配繼承遺產呢,他根本不配,讓他去地下,夢里繼承吧。
廣西男子猥褻女兒20多次,被撤銷監護資格,孩子以后生活應該怎么安排?
這是一個很沉重的話題。
《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都說孩子是父母手中的寶貝,父母是這個世界上最愛孩子的人。但是在有些父母的眼里,孩子不僅不是禮物也不是生命,而是自己的所有物,可以任意擺布甚至任意傷害。
對傷害子女的父母撤銷監護資格當然是對孩子的第一道保護,先從物理空間隔絕傷害再次發生。
但是僅僅撤銷監護資格是遠遠不夠的。
誰需要被監護?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心理發展是不成熟的,他們會恐懼會迷茫:父母會傷害我,但我是這個家的,撤銷了父母的監護資格,我是誰?我能做什么?哪個具體的人是我現在可以信賴依靠的?
保證餓不著凍不著就行了?
對于父母不作為的孩子,還能奢求什么?社會能給予幫助的就只能是最基本的生存保障。這樣說很沒有溫度,但也只能這樣。不能為了安慰孩子,給孩子一種夢幻或不確定會不會實現的期待,期待太高,失望掉下來的時候受傷更重,他可能會憤怒可能會扭曲。當然如果能給予更好的物質,希望這樣的孩子能夠享受到更好一點的照顧。
做不了什么,那我們言語上多表達關心同情?
對孩子表達關心同情,孩子就會感受到人間溫暖?其實有時候,孩子不需要過多的關心和同情,越關心越同情,他們就會感到自己越悲慘。我們大部分人都是樸素的真誠的人,我們覺得表達關心和同情是善良的,我們不會想到自己的關心和同情可能會適得其反,但有時候語言表達不好真的更容易傷人而不自知。
給孩子正確的觀念
讓孩子明白,你遭受的不幸不是你的錯,你無需自責無需從自己身上找原因。
讓孩子明白,你不是個命不好的人,你不是因為命不好才出生在這樣的家庭里,你現在遭受的不幸是暫時的,不要因此就開始人生一直都是不幸模式。幸福的人生是需要每個人奮斗爭取的。
讓孩子明白,孩子不是一個家庭的私有財產,任憑欺辱不能反抗。
讓孩子明白,孩子是一個個體,受國家法律保護,當受到父母欺辱時,仍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隨時隨地。
作為旁觀者的我們,保護別人家的孩子不受欺辱,是道德底線的要求。作為有撤銷孩子監護人資格權力的部門,能在宣判的同時給孩子選擇好下一個監護人,也給這孩子安排一個機構給予孩子更多和更長期的心理輔導幫助。
廣西一幼兒在校車上死亡,村民稱下車時被遺忘,誰該為這起事故負責?
校車的司機,還有涉事的老師,還有幼兒園都是要負責的。
幼兒園小朋友在校車上面被遺忘,充分說明了校車司機的不負責任,還有就是幼兒園的老師沒有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我們先來說一下這個校車的司機,司機本來的職責,就是好好開車,并且能夠將孩子們安全的送到學校或者是將孩子們安全的送到目的地,除了這些之外,還應該在自己下車前,確認一下車內有沒有人,這不僅僅是校車司機應該做的事情,我們出門在外坐的大巴車司機都是這樣做的,如今這個校車的司機是應該承擔起法律責任的,還需要有關部門對于校車司機進行有效的培訓,還有就是嚴格規范校車司機的行為,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
幼兒園在校車遺忘,被悶死,這種事情發生在我們身邊,實在是太令人心痛了,其實這個事情的發生,跟幼兒園的老師,也是脫不了干系的,因為一般幼兒園校車上面,會跟著一個幼兒園的老師,因為幼兒園的孩子年紀實在是太小了,那個年齡階段的孩子總是喜歡調皮,并且是比較多動的,所以就會故意躲貓貓的。
那么幼兒園老師的職責就是應該看好每一個幼兒園的孩子,讓他們的安全有一個保障,其次還有就是看顧好每一個孩子,發現孩子有什么其他的異常的話,應該及時聯系孩子的家長。最后一個職責,就是當到達目的地或者學校的時候,幼兒園老師應該點好幼兒園學生的數量,保證不能落下任何一個學生,可以通過上車查看的方法,來進行確定,而不應該是只在校車下面等待孩子們下車,然后連數量都不點,就開始領學生進入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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