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由什么負責解釋)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設定了多少種具體違法違紀行為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共3章、31條,設定了76種具體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涉及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執法執勤、內務紀律等。這些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的設定,充分體現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職業特點,體現公安機關從嚴治警的剛性要求。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隊伍正規化建設,規范內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條令。第二條 公安機關內務建設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建立規范的工作、學習、生活秩序,培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紀律,樹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隊伍的戰斗力,保證公安機關圓滿完成服務人民群眾、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的任務。第三條 公安機關內務建設,貫徹從嚴治警、依法治警方針,按照公安機關的性質、任務和特點,堅持高效務實、加強監督、著眼基層的原則,培養公正廉明、英勇善戰、無私無畏、雷厲風行的優良警風。第二章 宣誓第四條 宣誓,是公安民警對自己肩負的神圣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新錄用的公安民警必須進行宣誓。第五條 宣誓的誓詞
我宣誓:我志愿成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我保證忠于中國共產黨,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守紀律,保守秘密;秉公執法,清正廉潔;恪盡職守,不怕犧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我愿獻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業,為實現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奮斗!第六條 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新錄用的公安民警,應當在初任培訓合格后,上崗前由所在單位或者培訓學校組織宣誓。
(二)宣誓前,公安機關領導人員應當對宣誓人進行人民警察性質、宗旨、任務、紀律、作風等教育。
(三)宣誓場地應當懸掛警徽。
(四)參加宣誓人員應當莊重嚴肅、著裝整齊、警容嚴整。第七條 宣誓儀式的主要程序
(一)宣誓大會開始。
(二)奏(唱)國歌。
(三)主持人講話(簡要說明宣誓的意義,講解誓詞的基本精神)。
(四)宣讀誓詞(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舉至耳部,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復誦)。
(五)宣誓人代表講話。
(六)領導講話。
(七)奏(唱)警歌。
(八)宣誓大會結束。
宣誓時,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應當先授銜、授裝,后宣讀誓詞。第三章 內部關系第八條 公安民警,不論職務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志關系。第九條 公安民警依據行政職務和警銜,構成上級和下級以及同級的關系。行政職務高的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下級,行政職務相當的是同級。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職務時,警銜高的是上級,警銜低的是下級,警銜相同的是同級。第十條 上級應當關心、愛護和嚴格管理下級。下級必須服從上級。同級之間應當在上級領導下,嚴格履行職責,積極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第十一條 上級有權對下級下達命令。命令通常按級下達,情況緊急時,也可以越級下達。越級下達命令時,除特殊情況外,下達命令的上級應當將所下達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級。
命令下達后,上級應當及時檢查下級的執行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第十二條 下級對上級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上級。下級如果認為命令有不符合實際情況之處,可以提出建議,但在上級未改變命令時,仍需堅決執行。
執行中如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命令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上級時,應當根據上級的基本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地果斷行事,堅決完成任務,事后迅速報告上級。
下級接到越級下達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除下達命令的機關有明確要求外,在執行的同時,應當向直接上級報告;因故不能及時報告的,應當在情況允許時迅速補報。第十三條 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執行任務時,應當服從上級指定的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如果發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災害事故、暴亂、騷亂以及追捕逃犯等緊急情況,在建制不明時,由行政職務高的公安民警負責指揮;一時難以區別行政職務高低時,由行政警銜高的公安民警負責指揮。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之間及各警種、各部門之間,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協調一致地進行工作。第四章 警容風紀第十五條 著裝
公安民警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著警服,保持警容嚴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外,在工作時間必須著警服。
(二)應當配套穿著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三)應當規范綴釘、佩帶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不得佩帶其他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
(四)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
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規定的處分種類
種類:警告、開除、記過、降級、撤職。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二章對不同的違紀行為作出了不同的處罰,以下列舉幾條: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二)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私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
(四)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并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辦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等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的;
(二)對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應當上報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體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等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
(三)在勘驗、檢查、鑒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造成無辜人員被處理或者違法犯罪人員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時臨危退縮、臨陣脫逃的。
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在工作中對群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規定著裝,嚴重損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務著警服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依照《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政處分若干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違反警車管理使用規定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警燈、警報器的;
(二)違反規定轉借、贈送、出租、抵押、轉賣警用車輛、警車號牌、警械、警服、警用標志和證件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條工作時間飲酒或者在公共場所酗酒滋事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后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攜帶槍支飲酒、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 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參與、組織、支持、容留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開除處分。
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釋義的目錄
第一部分 法規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20號
(2010年4月21日公布)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 令
第二部分 條 文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條 令》的目的和依據]
一、制定《條 令》的目的
二、制定《條 令》的依據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和處分依據]
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
二、處分的概念和特點
三、處分的種類
四、實施處分的必要性
五、處分的依據
第三條 [處分實施主體、處分權限和公安機關違法違紀行為紀律責任的承擔主體]
一、處分的實施主體
二、處分權限
三、公安機關違法違紀行為紀律責任的承擔主體
第四條 [受到處分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延期晉升、降低或者取消警銜]
一、延期晉升警銜的具體規定
二、降低警銜的具體規定
三、取消警銜的具體規定
第五條 [涉嫌犯罪的處理]
第六條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調查違法違紀案件權限]
第二章 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給予開除處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的行為
二、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行為
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四、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行為
五、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行為
六、私放他人出入境的行為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
第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濫用職權,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
一、故意違反規定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的行為
二、違反規定采取、變更、撤銷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行為
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行為
五、違反規定延長羈押期限或者變相拘禁他人的行為
六、違反規定采取通緝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偵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反監所管理規定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
一、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行為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的行為
三、私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
四、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行為
五、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行為
六、有上述一至五項行為并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濫用職權,侵害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和其他工作對象人身權益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
一、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行為
二、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行為
……
第三章 附則
第三部分 附錄
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和紀律條令的區別
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和紀律條令的區別。
1、《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是為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建設,推進新時代公安工作現代化和公安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2、《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是2010年經國務院批準,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聯合公布的一部系統規范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
3、內務條令是規定了日常內務處理,紀律條令是規定了日產紀律。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由誰負責解釋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紀律條例是由公安部人大常委會最終的解釋權是歸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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