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基本原則(試論商法的基本原則)
商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一)商事主體嚴格法定原則
(二)確認營利和保護營利原則
(三)維護交易安全原則
(四)保障交易迅捷原則
(五)維護交易公平原則
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則是什么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 公司法 、 保險 法、合伙企業法、海商法、票據法等。下面由我為你介紹商法的相關 法律知識 。
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則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具有兼容性。(兼采自由主義和強制主義)體現在兩個方面:
(1)私法與公法規范的融合
(2)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的結合
2、商法具有技術性。體現在兩個方面:
(1)商法規范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技術性;
(2)組織法與行為法的結合。
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則是什么
3、商法具有營利性。營利性是商事關系的本質屬性。所謂營利,就是通過經營獲取利潤,以較少的經營投入獲取較大的經營收益。
4、商法具有國際性。商事關系本身具有一定國際性,許多商業活動都跨越國籍,各國經濟日愈緊密聯系,并趨向世界經濟體系的形成。
二、商法的基本原則
(一)商主體法定原則
1、商主體類型法定:是指商法對于商事主體的類型作出明文規定,當事人只能在法定類型的范圍內選擇所要采用的類型,而不能任意創設法律中未規定的類型。
2、商主體內容法定:是指商法對各類主體的組織關系和財產關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確規定,當事人不得擅自或者變更其組織關系和財產關系。
3、商主體公示法定:是指設立、變更和終止商事主體,必須遵守商事法律規定的程序。
(二)保護交易安全原則
1. 公示主義:是指商法要求交易當事人對于涉及到利害關系人利益的客觀事實必須向公眾顯示,以便利害關系人可以了解。
2.強制主義,又稱干涉主義,是指國家通過公法手段對商事關系予以強制性規定。這一原則是商法公法化的體現,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通過公法性手段直接調控商事管理關系。
(2)日益偏重于使用強制性規范對商事活動加以控制。
(3)在傳統私法責任之外,形成了多種法律責任并存的法律調整機制。
3.外觀主義
外觀主義是指以交易當事人行為的外觀為準來認定商法律|| 教育 |網事交易行為的效果。對此,德國、法國學者稱為“外觀法理”,英美法中稱為“禁反言”(Estoppel)。外觀表示與真實意思可能不一致,依據外觀主義,交易行為完成后,出于對交易安全保護的目的,原則上不得撤銷。
4.嚴格責任主義: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不論債務人有無過錯都應該對債權人負責。各國商法均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1)普遍連帶責任。
(2)廣泛無過錯責任。
(三)促進交易簡便快捷原則
1.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在商法中的集中體現就是商事契約自由,包括是否締約自由、內容自由、解約自由、方式自由等等方面。
2.交易規則的定型化。包括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和交易客體的定型化。
所謂交易方式定型化,是指商事法律中預先規定若干類型的典型交易方式,從而使商事交易的方式定型化。
所謂交易客體的定型化,是指商事法律對交易客體的商品化與證券化。對于有形商品,商法分門別類的規定了統一的規格或要求其使用特定的標志,使其商品化,確保交易可以迅速進行。對于無形的交易客體,商法則通過使其證券化的方式,通過證券的流通實現無形商品的交易,從而大大簡化了交易的程序。
3.短期時效主義
所謂短期時效主義,是指商法對各類商事請求權規定的時效期間較一般民事請求權為短,從而可以推動商事交易糾紛的迅速解決,促進了交易的迅捷。
(四)實現交易公平原則
1.平等交易原則
2. 誠實信用原則
3.情事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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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概念
1 商法的調整對象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
2.商事關系
指一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而形成的 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商事組織關系和商事交易關系。
(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就是商法)。
3.商事關系的主要標志是商人和商行為。
商人,是以自己名義實施商行為并以此為常業的人,在我國,商人主要包括:
(1) 個體工商戶和 個人獨資企業;
(2)合伙企業:與獨資公司相對,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 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 企業組織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
(4)聯營企業:聯營企業(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 事業單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5)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商行為,大陸法系學者一般認為是指以營利性營業為目的而從事的各種表意行為。其規制原則主要有三種:
(1)主觀主義原則。主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為出發點,在此基礎上推導出商行為的具體形態,并以列舉的方式揭示出商行為的范圍。大陸法系國家采用主觀主義立法原則的主要有意大利,德國, 瑞士等國。
(2)客觀主義原則。客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行為的客觀性作為出發點來確定商事行為。《法國商法典》創造了這一原則,而《西班牙商法典》則繼承和發展了這一原則。
(3)折中主義原則。折中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在主觀主義原則和客觀主義原則基礎上,依據行為的客觀性和商人的經營 方法 兩個標準來確定是否屬于商行為。日本現行商法典和法國修改后的商典法采取該立法原則。
4.形式的商法和實質的商法
我國沒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實質的商法,主要表現為大量的商事單行法, 公司法、 證券法、票據法、 保險法等。
5.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既有緊密聯系,也有一定區別。
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 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 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于商法以當事人意識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并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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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商法原則是:
(1)強化商事組織原則
(2)維護交易公平原則,從兩個方面體現,一個是商事交易主體的地位平等,一個是誠實信用。
(3) 促進交易迅捷原則,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 交易簡便,2 短期時效,3 定型化交易規則。
(4)維護交易安全原則。
商法中確立維護交易安全原則的依據
現代商事活動,隨著交易標的額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復雜、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圍的擴大,交易風險日益加大。
為了增強商事主體的安全感、調動人們從事交易活動的積極性,維護交易安全便構成了商法的基本原則。維護交易安全就是要減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動中的不安全因素,確保交易行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預見性。
擴展資料:
商法中確立維護交易安全原則的依據
現代商事活動,隨著交易標的額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復雜、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圍的擴大,交易風險日益加大。
為了增強商事主體的安全感、調動人們從事交易活動的積極性,維護交易安全便構成了商法的基本原則。維護交易安全就是要減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動中的不安全因素,確保交易行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預見性。
商法的基本原則是商法具體規則與抽象的商法價值的交匯點,是現代商法性質的集中體現。對于商法的基本原則,我國商學界的學者們眾說紛紜,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商法原則
國際商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 (51)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是指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項權利。
(二) 公平互利原則 (33)
公平互利原則是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作出國際決定的過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則還要求追求實質性的平等,而非僅僅形式上的平等。
(三)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35)
國際合作以謀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各國都應對發展中國家的努力給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條件,給予符合其發展需要和發展目標的積極協助,要嚴格尊重各國的主權平等,不附帶任何有損它們主權的條件。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學者均認為,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獲得國際社會廣大成員的公認,對國際經濟法各個領域均具有普遍意義,并構成國際經濟法基礎的法律原則。我國學者立論的基礎主要是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一系列決議。在列舉基本原則時一般認為包括經濟主權、公平互利、國際合作和發展三項原則,(注:姚梅鎮:《國際經濟法概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31-32頁;余勁松主編:《國際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3頁,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9-237頁。)也有學者還加列“有約必守”原則。(注: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98-211頁。)
關于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有學者認為其內容包括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面:對內方面指各國對本國境內自然資源、全部財富和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其中包含有權對外資實行國有化。對外方面即指各國經濟主權平等,具體包括:各國有權自主選擇本國經濟制度;在國際經濟決策中具有平等的參與和決策權;有權自主確立國際經濟關系、簽訂國際經濟條約和參加國際經濟組織。(注: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3頁。)我國學者指出,在實踐中,發展中國家并未獲得平等的參與和決策權,加權表決制等制度使得發達國家擁有實際決策權;有的西方學者企圖以世界經濟的相互依存性否定經濟主權的最高性,發展中國家須加以警覺。我國學者強調一國締結國際經濟條約、參加國際經濟組織而導致對主權的限制是基于自愿,而且是有限度的,無論如何不得損害國家的根本經濟利益。(注: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3頁。)這些分析和論斷對我國政府的對外經濟交往具有參考價值。
關于公平互利原則,我國學者注意區分公平(equity)與平等(equality)這兩個不同的概念,(注: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74頁。)強調實質公平(material equity)。
關于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有學者認為它是發展權與國際合作義務相結合而產生的新的法律原則;發展權是一項集體人權,是自決權的必然延伸;國際合作是各國實現所有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的手段,也是各國的責任。(注: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216頁。)
綜上,我國學者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討論是有深度的,對理解和適用國際經濟法具有積極意義。但上述討論沒有涉及非歧視待遇原則、互惠原則、經濟全球化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影響等問題,似可在這些方面作更深入的探究。此外,認為上述基本原則皆適用于所有國際經濟法領域在邏輯上尚有不圓通之處。因為廣義國際經濟法所包括的國際商法以意思自治、誠實信用等等作為基本原則,與上述三項原則并不相容,這三項原則主要屬于調整國家間經濟關系的法律原則。(注:左海聰:《論國際法部門的劃分》,載《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1998年),第275頁。)
試論商法的基本原則
一、商法的特征
(一)兼容性(復合性):1.私法與公法的兼容,2.任意法與強制法的兼容,3.組織法與行為法的兼容。
(二)調整對象的營利性:商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的構造、重要規則德確立,都必須考慮營利性特征。盡量減少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
(三)商法規范有較強的技術性
(四)商法的國際性:1、商行為本身是一種跨國界的活動;2、商法產生之初具有國際性;3、商法的技術性4、大量的國際條約和國際商事組織的出現
二、商法的基本原則
(一)效益原則l源于商人和商行為的營利性
體現:在制度上減少加以成本和實現迅捷交易。如,短時時效、格式合同、權利的證券化等
(二)公平交易原則l源于民法,又有所發展
體現:注重機會公平、結果公平
(三)主體法定原則l商主體的創設、維持及解散需嚴格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
(四)維護交易安全原則l強調誠實信用、公示主義、外觀主義、行為獨立、以及嚴格責任,并建立風險分散機制
(五)業自由原則。在不違反法律和社會良俗的前提下。商事結社自由,商事經營自由
商法的基本原則
促使交易簡便迅捷原則。商事交易,重在簡便、貴在迅捷。為了適應商事交易這一客觀要求,商法就應確定促使交易簡便迅捷這一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a.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交易最為簡便的方法就是確認當事人的商事契約自由與方式自由。因為,當事人在意志自由的情況下,才能更好地發揮主觀能動性,以明智的決策,去謀求利潤最大化。b.交易方式和交易客體的定型化。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將交易的方式預先規定為若干類型,使任何商事主體,無論何時交易,都可以獲得同樣的效果。交易客體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對交易客體的商品化與證券化。交易的客體,若是有形物品,使之商品化,予以劃一的規格或特定的商標,確保大量交易迅速成交。交易的客體,若是無形的權利,由于不便流通,商法使之證券化,如股票、公司債券、支票、匯票、本票、保險單、運輸單、提單、倉單等證券,商法均規定了一定的內容和格式,使之定型化,便于使用和流通。c.短期時效主義。所謂短期時效主義就是將交易行為所產生的請求權的時效期間予以縮短而從速確定其行為效力的立法規定。
保障交易安全原則。保障交易安全主要是為了減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動中的不安全因素,確保交易行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預見性。現代商法采用了要式主義、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和嚴格責任主義,以保障交易之安全。a要式主義。所謂要式主義是指商法對公司章程、招股說明書、票據、保險合同、提單、倉單等重要的商事文書,大都規定了法定必載事項和相應的格式,以避免當事人在重大問題上的疏漏。b公示主義。所謂公示主義是指商法要求交易當事人對涉及利害關系人利益的客觀事實必須公告周知,以便利害關系人有所了解,免受損害。c外觀主義。所謂外觀主義是指商法以交易當事人的行為外觀為標準而認定其行為的法律效果。按照外觀主義,交易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與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思表示為準,意思表示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假若允許當事人以外觀表示與真意不符而撤消商事行為,則顯然不利于交易關系之穩固,從而造成交易的不安全性。d.嚴格責任主義。所謂嚴格責任主義是指商法對商事交易的當事人規定了嚴格的義務和責任。商事公司之行為,多依賴于公司之負責人,其負責人之責任,若不予以嚴格的規定,勢必妨害交易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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