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監護人家暴能取消監護權嗎(家暴可以取消監護權嗎)
民法典規定監護人家暴能取消監護權嗎
能。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單親媽媽多次家暴女兒被撤銷了什么權利?
單親媽媽多次家暴女兒被撤銷了監護權。
江蘇南通12歲女孩佳佳(化名)目前讀小學六年級,4歲時父母離異,跟著媽媽李平生活。李平盼女成鳳心切。
佳佳學習稍令她不滿意,動輒打罵、體罰,佳佳經常被打得遍體鱗傷。在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后,李平依舊不收手,仍兩次用燒熱的鍋鏟將佳佳燙傷。佳佳外婆無奈之下,向法院申請要求撤銷李平和佳佳生父監護人資格。
2021年4月20日,江蘇南通崇川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佳佳外婆的申請,指定佳佳外婆為佳佳監護人。
擴展資料
事件觀點:
在這件事情上,關心孩子學習可以理解,但是強迫孩子學習來達到自己的目標,不滿就動手打罵、體罰,這種做法實屬過分。
所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都做不到的事情,憑什么讓孩子來成就你的夢想。而且教育孩子學習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如此激進的手段來逼迫孩子學習,這么做和虐待有什么區別。
父母犯罪會讓子女監護權撤回嗎
父母犯罪不一定取消監護權。是否取消監護權取決于監護人是否存在以下情況:(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監督和照顧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變的;(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無生活的;(四)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不良習慣不能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五)脅迫、欺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學習的;(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七)有其他嚴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辟謠】有監護權就一定有監護權?真相:不是分析:監護權是指父母對子女的人身權利。對于未成年子女,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是基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父母雙方對子女的監護權是平等的。除死亡或者父母子女關系依法終止,或者監護權依法被剝奪外,任何人不得剝奪或者限制。因此,無論離婚與否,父母雙方都有監護孩子的權利,并承擔監護人的義務。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的監護權,不受法定原因的限制或剝奪。監護權與監護權的區別在于:有監護權并不代表有監護權,有監護權必須有監護權。【提醒】父母對子女的監護責任是什么?一、失職責任。當被監護的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的故意或過失而受到損害時,父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具體而言,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分別承擔濫用責任(監護權濫用)或者侵權責任。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殊程序審理;既要求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二、代理責任。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有責任賠償經濟損失。對于確定損害賠償的條件、賠償的金額和方法等,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五條
對于暴打孩子的家長,應該取消監護權嗎?
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監護人的職責,對孩子進行暴打、虐待或其他的傷害行為,未成年孩子的直系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甚至是孩子所在居委會或者是民政部門都有權利向法院申請取消監護人的監護權利。
對于暴打孩子的家長是可以撤銷父母監護權,這是國家對未成年保護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理所當然的監護人,但是如果父母在孩子未成年期間沒有履行監護職責,甚至還會對孩子進行毆打、虐待、謾罵等行為,在這樣的環境下如果再繼續讓父母做孩子的監護人,就會嚴重傷害孩子的身心健康。
根據民法、未成年保護法等相關規定,未成年孩子的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哥哥、姐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的監護權。甚至是實施者工作單位和未成年居住的居委會或者是民政部門,都有權利向法院申請。
經常看到一些關于父母虐待未成年孩子的案件發生,如果不是有鄰居或者孩子自己站出來,家暴很難發現,很多人的思想比較傳統,認為關起門來過日子,外人不能干涉,孩子是自己的私有財產,父母如何教育打罵孩子,不需要告訴外人,外人也無權來干涉自己。
孩子犯了錯誤父母管教自己的孩子,似乎每個孩子都經歷過,但是如果對孩子實施家暴就成了虐待未成年,因此有些家長秉承著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關起門來暴打未成年,這種家暴就會更加的隱蔽,有些家暴案件如果沒有鄰居的報警甚至會長期進行下去。
家暴不僅僅是毆打、殘害未成年的身體,還包括對未成年人身自由的限制、恐嚇等對精神產生傷害。由于未成年孩子年齡都非常小,根本無法保護自己,因此,可以通過向法院提出申請取消監護權是可以的。
法定監護人是否可以放棄監護權
法定監護人不可以放棄監護權,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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