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挺身(掀起民法典熱潮)
遇到老人摔倒,你會毫不猶豫地去扶起來嗎?
不會,我會先觀察后再做判斷是否需要去扶起來。
一旦發現老年人摔倒,切不可急于攙扶,否則可能會“幫倒忙”。正確的處理方法是“四判斷”,根據判斷結果進行正確處理。
1. 判斷其意識是否清醒
首先要觀察老年人的表情和神態,如果他神志是清醒的,詢問他跌倒的原因,然后給予他一些相應的幫助,比如,有一些人是心絞痛發作,可以協助老人服下,身上攜帶的急救的藥品。然后,盡快幫助他撥打急救電話。
如老人意識不清,在場者應立即撥打急救電話。有外傷、出血,應立即止血、包扎;有嘔吐,應將其頭部偏向一側,并清理口、鼻腔嘔吐物,保證呼吸通暢;有抽搐,應移至平整軟地面或身體下墊軟物,防止碰、擦傷,必要時牙間墊較硬物,防止舌咬傷,不要硬掰抽搐肢體,防止肌肉、骨骼損傷;如呼吸、心跳停止,應立即進行胸外心臟按壓、口對口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如需搬動,應保證平穩,盡量平臥。
2. 判斷其是否猝死
發現病人跌倒后已昏迷,首先要判斷是否猝死。
對于發生猝死的患者,我們應立即將其就地平臥在地上,同時馬上對他實施心肺復蘇,就是胸部按壓,并且迅速撥打120急救電話。當然,口對口人工呼吸這一點,目前對于普通人來說也不做要求,大家主要是做胸部按壓,并及時與急救中心聯系,爭取時間搶救病人。
如有外傷、出血,立即止血、包扎;如有嘔吐,將頭偏向一側,并清理口、鼻腔嘔吐物,保證呼吸通暢;如有抽搐,移至平整軟地面或身體下墊軟物,防止碰、擦傷,必要時牙間墊較硬物,防止舌咬傷,不要硬掰抽搐肢體,防止肌肉、骨骼損傷;如需搬動,保證平穩,盡量平臥。這樣也許能挽救他的生命,而不是急急忙忙抬著病人向醫院跑。
3.判斷是否骨折
觀察發現患者有明顯的肢體的疼痛、畸形、關節的異常、肢體位置異常等這些情況,說明患者可能發生了肢體的骨折。如果患者有這些表現,我們不要隨便搬動患者,以免加重病情。
4. 判斷是否有腦中風
中風患者常常存有一側肢體的運動功能障礙,比如右腳、右手沒有力氣甚至不能動彈,在起坐行走過程中,由于動作不協調、身體重心偏移,病側肢體發軟,磕磕碰碰,進而摔倒。
正確的做法是:若患者坐在地上尚未完全倒下,可搬來椅子將其支撐住,或直接上前將其扶住。
若患者已完全倒地,可將其緩緩調整到仰臥位,同時小心地將其頭面部偏向一側,以防止其嘔吐物誤入氣管而發生窒息。必要時,可用紗布包住患者的舌頭往外拉,以防窒息。
切忌拍打、哭叫、翻動病人。在現場急救的同時,與120急救中心聯系,盡快送就近醫院搶救。

見義勇為者如何認定?有沒有相關福利待遇和政策?
? ? 在這個大社會當中,還是有很多見義勇為的人,這是一種值得傳頌的美德,見義勇為者就是指在保護國家或者是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時候做出一些搶險,斗爭等行為,會有專門的人進行見義勇為行為的調查。
?見義勇為者是可以享受到一些獎勵和待遇的,通常情況下,為保護他人的安全,財產做斗爭,或者是在發生危險之時,不顧個人安危去救援,又或是為了保護國家或者是集體個人的利益免于被害人遭到侵害,這種挺身救助的行為。
? ? 通常情況下這種行為都是由當地的區或者是縣民政部門進行確認的,在確認之后就會通知見義勇為者或者是所在的單位地區,在民法典中確實是有著好人條款的,如果是因為保護他人而讓自己受到損壞的,那么侵權人將會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給予補償。
? 見義勇為這件事情本身就是一件值得被傳頌下去的英勇行為,這種精神是值得鼓勵的,所以每個地方對于這種行為都會有一些精神上和物質上以及社會上的鼓勵,每個地方的政策是不一樣的,但認定是屬于見義勇為行為的話,會有獎章和證書的頒發,同時當地的政府也會給予一定的獎勵,此外一些地方也是會根據不同的情況落實相關待遇,對于見義勇為的家屬也是能夠享受到一些優待的。
? ? ?如果是因為見義勇為而導致犧牲或者是失去了勞動力的人員,那么他們的家屬如若是沒有生活來源,當地的部門都會去進行推薦就業,同時如果是想要從事個體經營的話,也是能夠享受到一些減免稅費等等照顧的,如果是子女或者是上學醫療這些方面遇到了實際上的困難,當地也會有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會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助或者是減免費用,當然見義勇為是值得學習的精神,不過大家在做好事的同時,要首要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
見義勇為受傷醫藥費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自然人,為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利益免遭侵害或免受損失,在面臨危險的情況時冒著較大的人身和財產風險挺身而出,所實施制止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見義勇為是全社會倡導的良善價值觀,在面臨危險的情況時冒著較大的人身風險挺身而出的精神難能可貴,行為人并非對受傷風險預見不足,而是以犧牲自我的方式避免更大的傷害。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鼓勵見義勇為方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請求侵權人賠償、或受益人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什么協議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
2、撥打110報警電話尋求幫助。
市民可撥打【110】報警,進行舉報。如果發現有任何不配合疫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可以撥打110舉報,警方將第一時間組織調查,證實了舉報結果的按見義勇為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3、撥打中國疾控中心熱線進行舉報。
市民可撥打【12320】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電話,向在線客服尋找幫助。不論是咨詢防疫知識還是舉報投訴有關疫情問題,都可以撥打此電話。人工客服在線接聽電話時間為:每日早上九點-下午五點。
4、通過各地區公布的疫情防控電話及郵箱上進行投訴反饋。
各地區疫情防控指揮部電話可以通過12320熱線聯系人工客服查詢。
支付寶政務平臺及電話疫情投訴操作匯總
支付寶疫情投訴方法
1、進入支付寶界面,點擊國務院服務
2、進入界面,點擊疫情防控線索征集
3、進入界面輸入遇到的問題,點擊提交留言即可投訴
政務平臺反饋投訴方法:
1、登錄政務官網,進行反饋
2、點擊我要反饋申訴
3、點擊我同意
4、填寫防疫政策層層加碼的時間和地點
5、留下電話號碼
6、提示反映成功
如何理解扶不扶民法總則
13 隨著《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如何理解扶不扶《民法典》? 1.救還是不救,這是一個問題 基于維護社會基本道德的立法價值之一,法律從來只是提倡,但并不強制人們之間互相積極行善。面對身處危難之中的人,旁觀者救或是不救,原本只是一個道德問題,救人者可能出于惻隱之心,不救者也頂多被予以“冷血動物”的道德譴責。但在法律出面干涉之后,救或是不救,則在惻隱之心之外還要考慮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 倘若法律對見危不救者課以法律責任,且不免除救人者施救過程中的 過錯責任 ,則每一個潛在的救助者都將面臨這樣的情景:出手救援但救援不當,擔責;不救,擔責。區別只在于,救比不救承擔的責任更小一些,因為不救者往往被課以 刑法 上的責任,而救人者只在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責任。盡管這樣的法律規定邏輯上似乎行得通,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旁觀者唯一的選擇似乎只有避之不及。因為誰也不能保證救助的結果一定利好于被救助者。 2.謹慎適用《民法典》第184條 我國法律并未規定見危不救者需承擔法律責任。實踐中,因無人救助而引發的悲劇性事件也屢見不鮮。救人者“引火燒身”,“英雄流血又流淚”的事件也頻繁見諸報端。法律本就應當在人類出現“道德危機”時挺身而出。在這樣的道德環境中,《民法典》第184條的出臺算是一個不小的進步,它為潛在的救人者免去了后顧之憂,無疑有助于改善現有的道德風尚。 法律鼓勵的是積極行善,而且盡量達到既讓潛在救助者敢于挺身而出,伸出援手,讓救助人免卻因此而擔責的后顧之憂,又讓受助人獲得理想的救助結果。因此,并不是說,有了第184條擔保,救人者便可以“肆無忌憚”,一般情況下,受助人的合理利益同樣會受到法律保護。所以在適用該條時,則應當慎之又慎。該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 民事責任 。”僅從條文來看,適用該條有以下關鍵情節: (1)自愿。自愿應當是一種善舉,行善是該條的核心要義,在具體案例中,應當重點考察救人者的主觀狀態。必須考慮的一種情形是,當救人者在實施救助過程中因主觀狀態發生變化,使受助人陷于更加危險的境地時,不能適用此條。比如在救助之前約定報酬或者在救助一半時又棄之不顧,其主觀上難稱“自愿”,也難稱“善舉”,因此不能免責。 (2)緊急。緊急區別于一般的愛心施舍和捐助。比如一般情形下,好心司機路遇搭便車者,載他人一程,結果由于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他人傷亡,則不能適用此條免責。 (3)特殊主體除外。救助者必須與受助者的危險境地無關,沒有先行義務。先置他人于危險境地,又自愿出手相助者,也不得適用此條免責。 亞里士多德有言:“凡訂有良法而有志于實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惡行。所以,要不是徒有虛名,而真正無愧一‘城邦’者,必須以促進善德為目的。”但愿世間一切法律都能夠保護良善者免受處罰,也不使惡人逍遙法外。 通過上述文字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扶不扶《》負擔M”這一內容已經全面了解。扶不扶民法總則主要是對好心人提供一種保障,杜絕行好事的后顧之憂,鼓勵社會更多人傳播正能量,發揚友善助人的良好品格,共同建設風氣良好的社會。
見義勇為規定
見義勇為規定
見義勇為規定,見義勇為的認定規范可以讓更多的人樂于助人,遇見不公平的事情挺身而出的積極性會提高,沒有后顧之憂的見義勇為才會更成功,下面和大家分享見義勇為規定。
見義勇為規定1
一、《民法典》見義勇為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83、184條將見義勇為行為納入民法調整范圍,建立了民法上的見義勇為制度,賦予了見義勇為行為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損害補償請求權。
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我們可以從三方面理解:
1、因見義勇為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這與緊急避險的有關條款中的法律原則一致。這是針對當前我國見義勇為引發糾紛的案例實際,在法律上對見義勇為者賦予一種請求權。
2、條文特別強調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這是對以往相關法律規定的一種突破。“可以”并不是強制性的義務,是任性的規定,是道德上的鼓勵。很多見義勇為者所受的是人身傷害,人身傷害是很難完全用金錢補償的,得了好處的`人對見義勇為者酌情進行補償,體現出法律提倡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獎勵的道德導向。
3、“可以”還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愿給見義勇為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重大過失”如何界定?可以理解為行為人沒有盡到與保護自己民事權益時同等的注意義務。這也意味著,救助者并非一概免責,如果救助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受助人損害的,救助者須承擔民事責任。
二、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2、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斗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于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斗爭的行為。
三、見義勇為的構成要件:
1、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
2、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3、實施了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見義勇為行為。
我們可以得知,《民法典》見義勇為的新規定,包括見義勇為者有權請求賠償,并且,除了造成重大過失之外,見義勇為者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我相信通過這一規定,賦予了見義勇為者的權利,使得我們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爭。
見義勇為規定2
見義勇為怎么認定
(1)見義勇為行為實施主體是自然人。所謂自然人是指與法人相對的社會公民個體的統稱。由于見義勇為行為是緊急情況下實施者根據主觀判斷后所采取的行為和行動,因此無論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權利者抑或剝奪政治權利者,都無關緊要。因此,只有將見義勇為的實施者定義為自然人,才能夠符合其法律特性。
(2)見義勇為者必須實施了危難救助行為。所謂的危難救助行為是指當國家、集體、社會、公民個人財產及公民個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脅之時,行為人實施了旨在降低損失或威脅的行為,進而產生了相應后果的一切行為。這種行為一般都是在危險的情況下出現,并且伴有較強的風險性。
(3)行為人并不具備法律約定的義務。所謂法律約定的義務是指行為人與救助對象之間存在法律規定的救助責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產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與救助對象的法律約定,那么這種行為就不能夠算作見義勇為。換句話說,只有行為人的行為超越了法律約定的職責或不具備法律約定的救助義務以外,才能夠成為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規定3
見義勇為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該行為界定為行為人職責以外的危難救助行為(均為“危難救助”字樣, 但都具有這一基本涵義)。主要分歧在于:
一是見義勇為的內容或者說類型是否只限定于維護社會治安, 搶險救災、救死扶傷等是否屬于見義勇為的范疇;
二是實施危難救助行為要構成見義勇為, 是否必須事跡突出或者有突出貢獻;
三是國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危難救助, 在何種情形下才屬于見義勇為;
四是見義勇為行為的主體是否限定于個人(自然人) , 集體組織能否成為該行為的主體。
擴展資料:
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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