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兒媳可以代位繼承嗎(民法典中兒媳可以代位繼承嗎)
民法典規定兒媳可以有繼承權嗎
遺產繼承,如果是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兒媳沒有繼承權。只要當兒子去世的情況下,兒媳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才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等于是代替去世的兒子繼承遺產,叫做代位繼承。兒媳雖然沒有繼承權,但兒子按照法定繼承獲得的遺產是兒子兒媳的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兒媳有代位繼承權嗎
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兒媳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嗎?
若是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那么會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若沒有盡責是沒有繼承權的。
法律分析
法定繼承是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為前提和依據的。兒媳與公、婆,與岳父母之間是沒有血緣關系的,兩者屬于姻親關系。從婚姻家庭法律關系上講,他們之間并無撫養、贍養的權利和義務,因而一般無論喪偶與否都不能作為公、婆或岳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在一定條件下,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即把他們列入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之中,是根據我國的國情和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作出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必須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才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遺產。盡主要贍養義務,是從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等方面來認定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對其公、婆或岳父母遺產的繼承權,具有獨立的性質,可以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直接、獨立地參加繼承,既不受其子女是否代位繼承的限制,也不影響其子女的代位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他們再婚與否也沒有關系。在他們依法繼承了其公、婆或岳父母的遺產后,仍有權繼承其父母的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新民法典兒媳婦有繼承權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兒媳婦不是法定繼承人。但是,如果喪偶的兒媳婦盡了主要的贍養公公婆婆的義務,是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公公婆婆的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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