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遺囑公證房產能提前過戶嗎(遺囑公證過的房產能不能直接過戶)
有公證遺囑可以直接辦理房產過戶嗎
一、有公證遺囑可以直接辦理房產過戶嗎
首先要明確的是,僅有遺囑是不能辦理財產(包括房屋、存款等記名財產)過戶的。
應當持遺囑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對遺囑有爭議的,需通過訴訟解決。
而繼承權公證書和遺囑公證完全是兩個概念,遺囑公證是被繼承人生前單方處分自己財產的意思表示,而遺囑繼承權公證是按照遺囑來確定遺產的繼承人和處理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是對繼承行為合法性的確認。
遺囑是公民個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處分個人所有財產及相關事務的單方法律行為。它是一種個人獨立自主的行為,無須經任何人同意,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限制,是個人最終、真實的意思表示。遺囑主要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但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要件認定遺囑的效力。
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最高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其可信度、可靠度高,重要原因是公證人員嚴格按照公證程序及規則操作,從而保障了立遺囑人在不受任何外界干擾,不受脅迫、欺騙的情況下所立遺囑,能夠充分體現了其真實意愿。
同時,公證人員在辦理遺囑公證時,也會對遺囑內容嚴格審查,將可能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錯誤、瑕疵及時告知立遺囑人,保證其真實意愿能夠依法實現。
市民如需辦理公證遺囑,應符合以下條件:
立遺囑人應具有行為能力,神志清楚;遺囑所要處分的財產是立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遺囑內容真實、合法,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不能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繼承權。
符合上述條件申辦遺囑公證的立遺囑人可持個人身份證件、財產所有權證明等相關資料到公證處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提交材料后由公證人員上門辦理。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后,還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查驗:
(一)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授權委托書與申請主體是否一致;
(二)權屬來源材料或者登記原因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權籍調查成果是否完備,權屬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積是否準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繳費憑證是否齊全。
二、公證遺囑能撤銷嗎?
經過公證的遺囑在以下情況下也可能失去效力:
1、遺囑內容侵害國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遺囑人在立遺囑后以事實行為改變遺囑;
3、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5、遺囑人生前立了多份公證遺囑,則只有最后一份有效,其它的全部失效;
6、利害關系人申請,經法院判決確定無效。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因此,公證遺囑可以撤銷。
三、單方拿著能辦理房產過戶嗎
對于財產過戶的問題,一般是按照以下方式處理:雙方要辦理共同財產(房產、車位、車子、倉庫等)過戶的,需要去相應的財產管理局(房管局、車管局),憑借離婚協議書、離婚證等資料申請變更。對方拒絕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離婚協議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最好有明確清單);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五、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六、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七、雙方當事人的簽名、時間。
四、公證遺囑辦理要求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公證遺囑可以直接辦理房屋過戶嗎
您好,不可以。公證遺囑不一定是最后一份遺囑,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以最后一份為準。即使公證遺囑就是唯一或者最后一份遺囑,僅憑公證遺囑也不能夠直接辦理過戶,完善的材料還包括:(1)被繼承人的銷戶以及死亡證明;(2)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親子關系證明;(3)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必須經過公證);(4)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條件;(5)原產權房產權文件(房產證以及購房合同或發票等);(6)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 1142 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民法典中作為遺產的房子如何過戶
作為遺產的房子過戶應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到駐場稅務所辦理稅收核定,領取完稅憑證換領新的產證。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房屋所有權證丟失,拿著遺囑公證書能過戶嗎
不可以。
1、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對遺囑內容有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判決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3、法律依據:《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三項
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拿遺囑公證書可以直接過戶嗎
繼承人提供被 繼承人死亡 證明、遺囑等材料可以直接辦理過戶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繼承開始后的通知】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 遺囑執行人 。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 負責通知。
遺囑公證可以過戶嗎
有遺囑公證也是不可以直接過戶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其遺囑人可能會立有數份遺囑,不能夠確定公證的遺囑就是 有效的遺囑 ,因此相關的行政部門不能夠僅僅憑借一份公證遺囑就予以辦理過戶。根據《民法典》第1139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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