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管制(無線電管制包括手機嗎)
國家實行嚴格的無限電管制的原因是什么?
無線電管制是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是為保障國防安全、戰前準備、科學實驗及國家重要活動時所需的電磁環境而進行的特殊無線電管理工作。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和人員作為無線電管制的執行者和實施者,要對本轄區的臺站布局、頻率使用、電磁環境參數等了如指掌,為無線電管制的順利實施提供可靠保證。 無線電管制是指在特定的時間、區域、頻段范圍內,對全部部分無線電發射設備及其他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性行政管理措施。無線電管制的主要方式是保持無線電靜默,即停止管理范圍內所有無線電發射。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國家安全和重大任務需要實行無線電管制時,管制區域內設有無線電發射設備和其他輻射無線電波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管制的規定。”
無線電管制會對藍牙音樂耳機產生干擾或其他影響嗎?謝謝回答
管制只是對特定頻段進行管理,不允許亂發射信號而已,不應該對藍牙耳機有干擾。但有些時候,不是管制,是“壓制
”,是為了特定需要,如防止不允許的人利用該頻段通信(如高考或特殊會議期間),對特定頻段進行干擾,那這時,可能對藍牙耳機產生影響(高噪音或完全不能使用)。
國家法律法規對無線電的管制是怎么樣的
無線電管理條例是我國對無線電管理的法律,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需要,國家可以實施無線電 管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利用無線電臺(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七條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需要,國家可以實施無線電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無線電管制的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無線電管制,是指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區域內,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以及對特定的無線電頻率實施技術阻斷等措施,對無線電波的發射、輻射和傳播實施的強制性管理。第三條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需要,國家可以實施無線電管制。
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無線電管制,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施無線電管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相關軍區決定,并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備案。第四條 實施無線電管制,應當遵循科學籌劃、合理實施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輕無線電管制對國民經濟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的影響。第五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無線電管制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范圍的無線電管制預案,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全國范圍的無線電管制預案,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區域的無線電管制預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軍區批準。第六條 決定實施無線電管制的機關應當在開始實施無線電管制10日前發布無線電管制命令,明確無線電管制的區域、對象、起止時間、頻率范圍以及其他有關要求。但是,緊急情況下需要立即實施無線電管制的除外。第七條 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無線電管制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無線電管制協調機構,負責無線電管制的組織、協調工作。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施無線電管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無線電管制協調機構,負責無線電管制的組織、協調工作。第八條 無線電管制協調機構應當根據無線電管制命令發布無線電管制指令。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依照無線電管制指令,根據各自的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無線電管制措施:
(一)對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進行清查、檢測;
(二)對電磁環境進行監測,對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采取電磁干擾等技術阻斷措施;
(四)限制或者禁止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第九條 實施無線電管制期間,無線電管制區域內擁有、使用或者管理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第十條 實施無線電管制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鐵路、廣播電視、氣象、漁業、通信、電力等部門和單位,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實施無線電管制。第十一條 無線電管制結束,決定實施無線電管制的機關應當及時發布無線電管制結束通告;無線電管制命令已經明確無線電管制終止時間的,可以不再發布無線電管制結束通告。第十二條 違反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關閉、查封、暫扣或者拆除相關設備;情節嚴重的,吊銷無線電臺(站)執照和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單位違反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的,由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或者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2018)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開發和科學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服務經濟和社會發展,保障國家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有償使用。
無線電管理工作應當堅持統一領導、分工管理,遵循保護資源、保障安全、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無線電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無線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無線電監測體系和監測能力建設,提高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經濟社會效益。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軍地無線電管理協調機制,推動無線電管理軍民融合體系建設,加強頻譜資源統籌協調和專業技術協作,提升軍地無線電協同管理能力。
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協助省人民政府協調解決與軍事系統及其有關部門在無線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無線電管理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全省無線電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
公安、國家安全、應急管理、海洋與漁業、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廣播電視、人民防空、海事、海關、民航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第六條 依法使用的無線電頻率和依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網絡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對違反無線電管理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投訴和舉報。第七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無線電知識的宣傳普及,增強公眾依法使用無線電頻譜資源和保護無線電電磁環境的意識。
鼓勵無線電新技術、新產品、新業務的開發與應用,支持無線電頻譜資源共享,提高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利用效率。第八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保障重大任務、處置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需要,實行無線電管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實施無線電管制期間,無線電管制區域內擁有、使用或者管理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無線電管制規定。第二章 無線電頻率管理第九條 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和頻譜資源規劃,以及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全省無線電頻譜資源規劃。
無線電頻譜資源規劃應當遵循科學配置、充分發揮資源效能的原則,優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頻率使用需求。第十條 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許可的范圍、條件、程序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中央駐魯單位和省直有關部門,對國家分配給本系統使用的無線電專用頻率,應當及時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并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二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期限屆滿后,繼續或者終止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舉辦國際會議、體育比賽、科學實驗或者其他重大社會活動,需要臨時使用無線電頻率的,由活動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臨時使用許可申請。無線電頻率臨時使用許可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第十三條 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和頻率審批權限,可以依法對部分無線電頻率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配置頻譜資源。第十四條 經許可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無線電頻率,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或者改變用途。未經批準,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無線電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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