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包括哪些(形成權包括什么)
民事權利包括哪些
1、以民事權利的內容為標準,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社員權。人身權是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有人身屬性的權利;財產權是以財產利益為客體的民事權利;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智力成果或商業標志獨占的排他的利用的權利;社員權是社會團體成員基于其成員地位對社團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和。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支配權是可對權利客體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抗辯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形成權是當事人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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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據權利人能主張權利的義務人的范圍,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是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積極協助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相對權是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積極地實施或不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
4、根據權利的相互關系,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主權利是相互關聯著的兩個民事權利中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是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權利。
我國民法權利中的支配權、抗辯權、形成權、請求權分別指哪些權利?
中國民法繼承了大陸法系中關于民事權利的體系。你所說的這四類權利是一個總稱,其各自又包含很多更為具體的權利。例如甲的手表被乙偷了,乙占有了這個手表,而丙又搶走了乙占有的手表。在這種情況下,甲是所有權人,對于手表享有物上請求權;乙雖然偷了手表,但我國法律對于無權占有人規定了“占有的保護”制度,乙在失去占有后一年內如果沒有向丙提出返還手表的請求,那么這一權利就會消滅。
支配權,簡單地說就是權利人對于權利的對象能夠自主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比較典型的支配權是物權,而物權又分成所有權、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以及準物權)和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案例中甲對于手表享有支配權。
抗辯權是基于他人行使請求權時對該主張提出抗辯的權利,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和雙務抗辯權;在擔保法中規定了先訴抗辯權;在民法通則中規定了訴訟時效抗辯權。案例中,如果小偷乙在一年后對丙提出起訴要求歸還搶走的手表,那么丙可以根據乙的權利已經消滅進行抗辯,這就是抗辯權。
形成權,即權利人僅憑單方意思表示即可形成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在本案中,如果權利人甲說,既然你丙占用了我的手表這么長時間,那我不要了送給你好了,則因為甲單方面的一個贈與行為,導致兩個法律關系的變動,一是甲對于手表的支配權的消滅,二是丙對于手表的支配權的產生。
再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了一個購房合同,由于他的行為能力不能達到從事這種行為的要求,因而屬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此時需要由他的監護人進行追認,如果監護人追認其購房行為,則這一法律行為始有效力。這就是形成權,其他的形成權還有撤銷權、抵消權、解除權(比如合同解除)
請求權,是民事權利體系的核心,即請求他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包括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以及人身請求權(如求婚)等。比如債權,下面又分為法定債權(包括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和約定債權(比如合同之債)。
可以說,如果民法是一座大廈,那么民事權利體系就是大廈的地基。掌握好民事權利的體系,對于學習民法來說具有重大意義。
關于形成權的相關問題探討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下面由我為你介紹形成權的相關 法律知識 。
關于形成權的相關問題探討
一、形成權概念的提出
形成權概念及其理論上的初步建構來源于德國。19世紀后期至20世紀伊始,在實體法和訴訟法的區劃過程中,德國法學家們發現實體上的某些權利(如撤銷權、終止權、解除權等)和訴訟上的一些訴訟類型(如撤銷收養之訴、撤銷婚姻之訴等)以已有的權利體系和法學理論沒法作出合理的解釋。1903年,德國法學家澤克爾(Scekel)經過系統的研究后,在《民法上的形成權》的論著中創造了“形成權”的概念,即憑借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
關于形成權的相關問題探討
同時也指出,這類權利的共性有兩層內涵:“一是他們通過私法意義的法律行為上意思表示(有時需要借助于國家行為,有時不需要)來行使權利;二是這些權利的內容不是對其客體現有的直接支配,更多的是一種權利人能夠單方面設定、變更或者消滅法律關系的力量。一句話,即形成一定法律關系。”這一“法學上的發現”,被德國學者漢斯·多利斯(Hans Dolls)高度贊譽,也豐富了權利體系的內涵。由此可見,“形成權”這一概念是學者運用智力思維,通過歸納分析和抽象概括得出的產物,具有一定的技術性和理論性,但仍然存在分歧。
二、形成權的內涵分析:定義、性質與特征
(一)形成權的定義 通說認為形成權的行使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單 方法 律行為。可見,形成權的核心要素是權利人的單方面意思表示。于是,形成權一般被定義為是指依照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
經分析,筆者認為形成權的定義以“單方民事行為”為核心要素更具合理性。原因有三:
其一,民事行為才是形成權的行使方式,而非意思表示。
其二,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動原因事實包括行為和非行為事實。可見,民事行為才被認為是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原因而非意思表示。而形成權的主要功能也恰恰是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動。
其三,有些情形下,形成權導致法律關系變動的法律效果的實現,并非僅僅依權利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就能達到。如形成權人作出單方民事行為后對方提出異議的情形、形成訴權行使的情形,在這些情況下,權利人還需為其他的一系列民事行為才能達到形成權的變動法律關系的效果。
基于此,筆者認為,形成權的定義是:權利人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而為單方民事行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
(二)形成權的性質 形成權的性質也多存在分歧。有“權能說”、“權力說”等等。筆者認為,形成權的性質應當屬于民事權利。
經分析,理由如下:
其一,民事權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兩個要素構成。形成權毫無疑問具備“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這兩個要素。即使是在追認權等這種主要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起補正作用的形成權,也存在追認權人的“特定利益”。
其二,民事權利以其法律上作用(即“法律之力”)被分為請求權、支配權、變動權。其中變動權包括形成權、抗辯權、可能權等。形成權表現在“法律上之力”上比其他的民事權利則更明顯、更突出。因為權利人僅依單方民事行為便可以達到變動法律關系的法律后果,可見形成權的外部效力極強。
值得注意的是,形成權雖為民事權利的一種,但這種權利具有很大的特殊性,筆者將在下文分析。
(三)形成權的特征 如上所述,形成權具有很大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表現在形成權的特征,通過這些特征我們可以將其與其他民事權利區分開來。形成權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形成權僅需權利人單方行為即可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動。而無需相對人協助或者介入。這一點類似于支配權,區別于請求權。
第二,形成權無對應義務。一般而言權利與義務具有一致性,這種一致性往往表現在權利主體享有權代寫論文利的同時也負有相應的義務。而形成權不同,權利人基于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而享有變動法律關系的權利,這種權利的享有,并不伴隨著相應的義務。而對于相對人來說,只能容忍和接受權利人的行為。
第三,形成權一般情況下不得附條件和期限。因為形成權本身是為使不確定的法律關系得以確定而設的制度,形成權上再附條件或者期限,一方面對相對人極為不利。另一方面,使本不確定的法律關系愈加變得不確定。
第四,形成權具有粘附性,即形成權粘附于基礎法律關系而存在。這是因為形成權的作用就在于確定原來的法律關系,具有工具性、目的性。換言之,形成權須與基礎法律關系結合才能發揮作用,不能獨立存在。當然,只一點也決定了形成權也不能單獨讓與。
三、形成權的功能
(一)實體方面的功能 形成權實體方面的功能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補助法律關系效力的功能。有些形成權的行使可以起到補充原本欠缺民事行為能力或代理權或者處分權的作用,從而使效力有瑕疵的法律關系的效力得到補助。如《合同法》規定的對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權(第47條、第48條、第51條)。
第二,對當事人救濟的功能。當當事人權利受到侵害時,形成權人可以依本人單方民事行為得到補償或者恢復這種權利。例如《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訂立合同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雙方當事人均可以變更或者撤銷;對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依法請求撤銷或者變更。又如《合同法》第94條規定:一旦合同存在法定解除情形時,當事人可以通過解除權的行使來獲得救濟。
第三,簡化法律關系的功能。如《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這種情形下節約了經濟資源,也節省了履行費用。
第四,介入法律關系的功能。如在《合同法》第402條第1款規定的間接代理中委托人的介入權。
(二)程序方面的功能 形成權與訴訟有著某種天然的聯系。如形成訴權實際是實體法上的形成權與訴訟結合的產物。正如臺灣法學家林誠二先生談及的:“形成權理論的發展,究其實質乃是原欲求此一權能與訴訟法有關聯性存在,使得訴訟法上的形成之訴有實體法依據。”形成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通過判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訴訟。原告提起形成之訴,目的就是為了改變現存的法律關系,使現存的法律關系狀態變更為原告所追求的法律狀態。
某些形成權的行使,需要當事人通過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來行使。如違約金增減權(《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對方提出形成權行使異議時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等。也就是說,這類的形成權功能的實現,需要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參與、確認、裁判。可見,實體上的形成權與形成之訴聯系緊密。

形成權包括哪些
法律上的形成權可以細分為四大類:
1、財產法上的形成權,分為債權上的形成權和物權上的形成權,包括解除權、撤銷權還有物權的拋棄權等;
2、身份法上的形成權,包括婚姻撤銷權、繼承人對繼承權的拋棄權等;
3、程序法上的形成權;
4、形成權法定與意定形成權。
總的來說,形成權是有追認權、解除權、變更權、拋棄權、免除權、撤銷權等。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 【除斥期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八種形成權
形成權有財產法上形成權、身份法上形成權、程序上形成權以及形成權法定與意定形成權。債權上的形成權,包括追認權、解除權、變更權、拋棄權等;純粹身份性質的形成權,包括婚約撤銷權、婚姻撤銷權和離婚請求權等;可以將形成權分為單純形成權和形成訴權,以及是否需要經過法律程序確認為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 【除斥期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形成權包括?
你好,答案是:CD。以下是對對此題的詳細解析:A所有權屬于物權,而物權是典型的支配權不是形成權。B留置權是債權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有權留置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屬于擔保物權也是物權的一種所以也是支配權不是形成權。C是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事后追認的單方行為D是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相對人主動撤銷其意思表示的單方行為,可以看出CD都具有形成權的特點故選CD。附:支配權:權利主體對課題直接支配并禁止他人妨礙其支配客體的權利。(如: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 形成權:僅憑權利主體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如:撤銷權、解除權、抵銷權、追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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