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立法過程體現的理論,1900的德國民法典與1804的法國民法典相比的特點是?
民法典立法過程體現的理論,1900的德國民法典與1804的法國民法典相比的特點是?
有四個方面:一是立法風格和語言方面的差異。因其制定的大背景不同,《法國民法典》通俗易懂、優雅簡潔,處處激蕩著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激情,因此有學者說法典是一部“出色的法國文學著作”,文辭淺顯,對在民眾中的普及做出了實質性的貢獻。
與此相反,《德國民法典》有意識地放棄了通俗易懂性和民眾教育的特點,采用了大量的概念化術語,高度重視其規定的準確性、清晰性及完整性,因此語言抽象深奧、艱難晦澀,《德國民法典》語言古老過時、句子繁復、概念抽象。
二是在形式結構上,《法國民法典》采用“三編制”:簡短的導語(即總則)僅包括6條;隨即是第一編“人”,它首先包括有關“民事權利享有”的規定,接著是有關國籍取得與喪失的規定;第二編(財產及對所有權的各種限制)首先包括了關于物的一般規定,然后是對物權及物之收益和使用權作了規定,繼之為關于用益、使用和居住權以及役權方面的規定;其余全部條款全部歸于第三編“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之中,這樣安排的結果使法律體系凌亂不堪,法典結構上不夠完善。
《德國民法典》在結構安排上沿用了學說匯纂學派理論的五分法,五部分內容各以一篇設定。在債法、物法、家庭法和繼承法四篇之前綜合有名為“總則”部分的一篇,該篇針對一些確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即法律職業者無論是在債法或者是在物法、繼承法和家庭法,甚至在整個私法領域中都要加以運用的法律制度。這種方法類似于“提取公因式”,用這樣的方法可以提高法律的邏輯完整性和內涵的經濟學,從而避免冗贅。
因此梅里曼教授將“無技術性”視為《法國民法典》的一個特征。而德國民法典從起草到最后完成,足足用了22年時間,是從容不迫的精雕細琢的佳作,而比法國民法典晚的近百年里,民法理論和立法技術進步是不可忽視的。
三是在立法思想和內容上有很大不同。《法國民法典》是以啟蒙運動和理性法所確立的信念為基礎的,即一種理性的社會生活秩序為基礎。在內容上,《法國民法典》的債法中首先貫穿的是契約自由原則;《法國民法典》的家庭法仍舊反映出家父權下的家庭狀況:丈夫和父親是家庭的首腦,只有家庭的首腦才享有對子女的家父權。在繼承法中,對既得家庭財產利益的贈與自由于遺囑繼承自由也有極大的限制:對于“處分額”可以自由處分,而對于“保留份”,各家庭成員不僅就法定義務份額享有一種金錢給付的請求權,而且還享有必然繼承權。
在《德國民法典》中,契約當事人形式上的平等與自由資產階級思想顯然支配著契約法,這種法律思想體現為契約自由與契約誠信原則。該法典的侵權行為法是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礎的。不過這個原則已在有關意外事故所致損害的救濟方面被立法和司法判例大大削弱了。
在家庭法方面,《德國民法典》最初也帶有市民社會時代的保守和家長制的特征,有關婚姻生活事宜的決定權和全部的親權只存在于丈夫的一方。不過,在社會與經濟關系發生了巨大變化的今天,立法和司法判例也在以定程度上修改的法典,盡管該法典在總體上仍然基本保持著100多年前的外觀。
四是在形成的法律家類型上,二者各具特色。在德國由一位單一的律師執掌的法律顧問事務所在訴訟中代理一方當事人的事務,在法國卻由辯護律師和訴訟代理人分別受理:前者出席法庭,代表他所代理的當事人發表口頭辯論,后者則處理案件的所有其他事務,諸如文書制作,處理審判初期階段所必要的工作,起草控告和答辯詞以及其他文書,準備書面答辯狀,收集判決,提起上訴,調查執行程序等。
兩國法律家所具有的品德特點也有不同,茨威格特和克茨教授概括為:德國法律家思維透徹、精確嚴謹、學識淵博、對學術論爭寬容大度、構筑法律概念以及把握法律多樣性的能力等。法國的法律家,尤其是辯護律師追求的卻是表達上的明晰而簡潔、能言善辯、風度優雅、言辭有力以及規范嚴謹。
民法典立法原則?
一、民法典包括哪些立法原則?
1、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一層含義是平等保護所有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2、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意思自治是現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3、公平原則所謂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以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通過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公平正義是對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4、誠信原則誠實守信是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它和公平原則一樣,既是法律原則,又是一種重要的道德規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體誠實不欺,講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5、綠色原則這是民法典新確定的一項法律原則,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創舉,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項原則既傳承了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傳統文化理念,又體現了新的發展思想,有利于緩解我國不斷增長的人口與資源生態的矛盾。6、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慨念構成的,要求民事主體遵守社會公共秩序,遵循社會主體成員所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這項原則還有一種含義,凡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有:
1、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5、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6、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出臺前經歷了幾次立法?
我國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但受當時的歷史條件所限,始終未能完成。200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民法典草案,但鑒于民法典內容復雜、體系龐大、學術觀點有分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先制定物權法、侵權等單行法,在條件成熟后再以此為基礎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可見民法典出臺前經過了4次立法。民法典順利完成的先決條件是什么?
一、民法典順利完成的先決條件主要有:堅強有力的政治保障、足夠豐富的民商事法律實踐經驗、高度凝聚價值共識的能力、相對充分的理論準備。
二、民法典完成了從基本權利到民事權利的過渡,內容更加體系化,更加完整,有利于司法實踐,有利于人民群眾更好地了解、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義務。
三、民法典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個“最大公約數”為思想基礎和價值取向,契合了全體人民的道德意愿、符合整個社會的公序良俗,真正為人們所信仰、所遵守。
法國民法典的特點?
主要特點是:
(1)它是一部典型的資本主義早期的民法典。
法典明確表述了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民法原則,闡明了私有財產無限制、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三大民法原則的含義,這是與自由競爭經濟條件相適應的。
(2)反映出革命原則和傳統之間的妥協、折衷。
法典保持了革命的精神和1789年以來已經實現的許多變革,特別是在保證資本主義經濟關系發展所必要的問題上;但同時又放棄了革命時期采取的激進措施,甚至回到傳統原則。
(3)注重實際運用。
法典沒有總則和過多的抽象概念,實際規范簡潔明確;很少有彈性概念,司法機關執行法典時裁量余地不大;法典具體編排不強調科學性和嚴密性,而是從使用方便出發。
(4)語言通俗易懂,形成了言簡意賅的法律文風。 法國民法典是資本主義社會第一部民法典,它開了近代民事法律法典化的先河,它以法律的形式鞏固了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對促進資本主義的發展起了很大作用,對許多資本主義國家及其殖民地附屬國的民法也有深遠影響,并傳到美洲、非洲和亞洲廣大地區,使民法法系的范圍迅速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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