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92(民法典920條規定)
不當得利在民法典第幾條
法律解析:
《民法通則》第92條不當得利第九十二條【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相關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法(辦)發〔1988〕6號)131.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
法律依據:
《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 債務 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 債務清償 。

家和寶典第92條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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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法典中關于第三方欺詐的法律效果
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系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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