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公職(開除公職還有工作嗎?)
開除公職是什么意思 開除公職怎么理解
1、開除公職指國家機關或公共企業、事業單位中的正式職務——擔任公職被開除。開除公職不包括除名。開除公職一般是針對干部而言,普通單位不應當予以開除,而是應當除名。
2、免職屬于中性詞,與撤職、開除有著本質的區別。免職既可以是正常調動的免職,也可以是犯錯誤而免職。
什么叫開除公職
開除公職指國家機關或公共企業、事業單位中的正式職務——擔任公職被開除。開除公職不包括除名。開除公職一般是針對干部而言,普通單位不應當予以開除,而是應當除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章 第四十五條 (二)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
擴展資料:
什么情況下可以開除公職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bai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開除公職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開除公職是啥意思
開除公職指國家機關或公共企業、事業單位中的正式職務——擔任公職被開除。
開除公職不包括除名。開除公職一般是針對干部而言,普通單位不應當予以開除,而是應當除名。
簡介
三國魏阮籍《大人先生傳》:“被九天以開除兮,來云氣以馭飛龍。”唐韓愈《南海神廟碑》:“省牲之夕,載暘載陰,將事之夜,天地開除,月星明穊。”
宋曾鞏《諸廟祈晴文》:“百姓之困甚矣,惟神得無念乎?尚其開除山川,相導出日,俾歲無害,為民之休。”
明?湯顯祖呂碩園《還魂記·冥判》:“叫掌案的,這簿上開除,都也明白,還有幾宗人犯,應該發落了。”
開除公職是什么意思?
問題一:什么是開除公職 指國家機關或公共企業、事業單位中的正式職務――――擔任公職被開除。被判緩刑的機關工作人員是否會被開除公職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職務自然撤銷,安排不敘職務的臨時工作。為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特長,除利用專業技術進行犯罪活動被判緩刑的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術工作。降低原工資待遇,按低于開除留用察看人員工資待遇發給臨時工資。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考驗期滿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江西上饒那個上吊自殺的市委書記,現在終于被搞 *** 面目了,這是好事情。報道說:“經江西省委批準,江西省紀委日前發出通報,原上饒市委書記余小平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通報說,余小平道德品質敗壞,嫖宿賣 *** ;生活作風糜爛,長期包養情婦;指使某中學校長違反規定將兒子推薦為省級優秀學生,并弄虛作假保送到北京某大學就讀。還有,“對反映余小平的經濟違紀問題,待重要涉案人黃春發歸案后再作深入調查”。根據現有查實的情況,已死的違紀黨員,當然可以被開除黨籍,因為《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這是《中國共產 *** 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規定還明確“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規定與 *** 是一樣的。余小平曾任上饒市市長,但在他死之前已經辭去市長職務了,所以他的“公職”應該就是“上饒市委書記”。“市委書記”是黨內職務,“撤銷黨內職務”是比“開除黨籍”這一黨內最高處分還低兩級的處分,中間還有一個“留黨察看”;“黨籍”開除了,連黨員都不是了,“黨內職務”當然也就不存在了,即使你還活著;而根據《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已死亡的違紀黨員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只“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所以對已死亡的違紀黨員不存在“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那么,對余小平的這個“開除公職”從何而來?黨紀之外還有政紀,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是有“開除”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可見“開除”也是最高的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則規定,“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監察機關“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問題是,余小平是“市委書記”,對他怎么行使“政紀處分”?何況,政紀處分也不是由“省紀委作出、省委批準”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是:“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而且,無論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還是《行政監察法》,都沒有對已死亡的“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作出“開除公職”的規定。所以,對已死的公務員“開除公職”無從談起,而且,“公職”一詞似乎連法律語言都算不上,因為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行政監察法》中是找不到這個詞的。那么,是否當地有“細則”之類的規定呢?查閱江西省的《關于黨紀政紀處分執行工作的暫行規定》......
問題二:什么叫開除黨籍 公職 公職,現多指在黨政機關和各種企事業單位中所川之職。通常也指公務員,即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開除黨籍,不是黨員了。開除公職,沒飯碗了。雙開,啥也沒了。
問題三:撤職 ,免職, 開除公職的區別? 免職和撤職處分的區別為:一是性質不同。行政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于行政處分的范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二是條件不同。對于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公務員,可以給予撤職處分。免職處理分為兩種:一種是免去現任職務,另一種是職務自行免去。免去公務員現任職務的條件有7種:轉換職位的;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調出國家行政機關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職務自行免除的條件有5種: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被辭退的;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死亡的。三是后果不同。撤職處分的影響: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并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行政處分期耿為2年,解除前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參加年度考核,但不確定等次。行政撤職處分期滿解除后,不視為恢復原職務、原級別,但以后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免去現任職務,一般不影響級別和工作。職務自行免除,級別和工資肯定要受到影響,有的還會喪失公職、失去工作。
而開除公職則屬于行政處分中最嚴厲的處分,指開除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隊伍,此后將永遠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問題四:什么情況可能被開除公職 嚴重違紀或者是違法就會被開除公職。
一般說來,只有有犯罪行為才會確定開除公職,其他情況不一定會被開除的。
問題五:請問被國企開除公職是什么意思? 公職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的職位,開除公職則屬于行政處分中最嚴厲的處分,指開除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隊伍,此后將永遠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可見“開除”也是最高的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則規定,“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監察機關丁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
問題六:開除公職和行政開除有什么區別 行政開除 適用于所有用人單位 是處理結果 不是處罰 開除公職 只適用于國家行政事業單位 是紀律處分的一種
問題七:開除公職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 開除公職指的是國有單位對職工因違法行為而解除勞動關系,除名則指單位對違反國家法律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開除公職及除名都是用人單位的單方行為;解除勞動合同則是指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對特定情況下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包括雙方的行為也包括單方的行為。
一、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里除名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它不屬于行政處分,是指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間,單位依法從職工名冊中除掉其姓名。
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后計算。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余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屬于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勞動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特別是對于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法定解除。包括辭職權、特別解除權、不可抗力解除權;
2、 約定解除;
3、協商解除。
上訴各項之間的區別是:開除、除名、辭退一般是用人單位行使;其結果自然導致勞動合同的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由雙方當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權利含有開除、除名、辭退的手段,勞動者含有辭職權,雙方共同行使的則有特別解除權、不可抗力解除、約定解除、協商解除。
問題八:開除公職的決定由什么機關作出 判緩刑也是被認定為有刑事犯罪的行為,會被開除公職。如果是公務員就一定會被開除公職。根據《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因此被認定為有刑事犯罪的行為的就不再具備擔任公務員的條件,會被開除公職。如果是企、事業單位,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第(四)項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