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道路上堆放物品造成交通事故的誰來擔責的詞條
道路上堆放物品造成交通事故的誰來擔責
解答道路上堆放物品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各方都有過錯的,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睜漏一)因一方當事碰伏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笑早攜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因公路上堆土造成事故誰負責
法律分析: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吵轎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租碰知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的侵權責任人包括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的行為人和道路管理者。兩種承擔責任的要求是不同的。道路管理者的責任承擔要求道路管理者證明自己已經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而行為人并沒有特殊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之一千二百五十五條 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之一千二百五十六條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之一千二百五十七條 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之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弊消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出了交通事故應承擔什么責任
如果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消則成他人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之一千二百五十六條規定,由堆放物品的行為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同時,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簡纖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之一千二百五十六條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攔橋仿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之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司法解釋》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之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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