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破產管理人的職責和權限)
破產管理人是什么意思?
破產管理人 指的是在接受破產申請后,法院指定的接受破產企業并承擔破產企業財產的保管,清算估價處理分配的職責,總管破產事物社會機構或者自然人。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但也存在有例外情況,還是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分析。
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務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和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企業破產清算后還有債務應該繼續承擔清償責任,直到債務還清為止。破產清算也會有專業的清算公司進行清算,對企業的資產有全部了解,另外關于破產債務清算償還的順序是有相關規定的,所以破產企業應該依法清償。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如需解決具體問題(尤其法律、會計、醫學等),建議您詳細咨詢相關領域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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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責任
1、破產管理人作為管理、處分破產財產的法定機關,其職責是指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破產管理人獨立完成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事務,但必須對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并受債權人會議的監督。根據各國破產立法例和我國現行破產法可知,破產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2、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就成為破產人,企業法人就淪為了清算法人,破產人所有的全部財產被作為概括執行的客體,應全部移交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破產管理人接受的破產財產包括破產人的有形和無形財產、動產和不動產、知識產權、對外的債權、持有的股份和債券以及破產人對外應履行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破產管理人的資格認定是什么?
一、 破產管理人 的資格認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 清算 組或者依法設立的 律師 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破產清算 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人民法院根據 債務人 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本條是關于管理人的組成及任職資格的規定。 由于管理人在企業的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程序中,要負責處理大量復雜事務,這主要應由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機構擔任。包括: (1)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對接管的破產企業財產進行清理、保管、估價,以及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清算組既不是 債權人 的代表,也不是債務人的代表。清算組以公平清理 債務 為目標,獨立執行清算事務。在破產實踐中,特別是國有企業的破產涉及國有資產處置、職工安置等復雜問題,需要由政府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擔任管理人。 (2)依法設立的社會中介機構。由于破產事務具有一定的專業性,要求管理人應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與業務能力。因此本條規定,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考慮到有些規模較小、 債權債務 關系又比較簡單的債務人,也可以考慮由法院征求有關機構的意見后,指定符合條件的個人擔任管理人。擔任管理人要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且要取得執業資格。如律師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會計師應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等。 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有以下四個方面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管理人僅具有專業資格是不夠的,還必須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從品德方面講,應沒有犯罪記錄。本條強調的是因故意犯罪而受刑事處罰的。如果是因為某種 過失犯罪 ,如過失的 交通肇事 犯罪等,不影響擔任管理人。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對于管理人的任職資格要比一般從業資格更嚴,只要曾經被吊銷過執業資格證書,就不能擔任管理人。曾被吊銷執業證書,說明有過違法行為的不良記錄。如注冊會計師違反 注冊會計師法 有關規定,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有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的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雖然滿五年以后可以再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但是按照本條規定不得擔任管理人。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這是破產管理人實行回避制度的體現,是為了保證破產程序能公正進行。這里講的利害關系,包括一定范圍的親屬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雇傭關系、合伙關系等。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除本條列舉的法定情形以外,實踐當中可能還有一些因素影響管理人執行職務。本條授權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其他不適宜擔任管理人的情形。比如管理人雖然沒有犯罪記錄,但是有道德品質不好、身體狀況不允許等不適宜擔任管理人的情形。 按照本條第四款的規定,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由于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享有較大的權利,因此也有可能給債權人和債務人造成較大的損害。而個人擔任管理人的,一旦造成損失可能無法完全彌補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損失,因而,本 法規 定個人擔任管理人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以防范可能發生的風險。 因此,根據我國《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清算組或者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都可以擔任破產管理人。但是有著犯罪記錄、被吊銷執照、與其有利害關系的和法院不能擔任管理人。所以,在尋找破產管理人或者擔任破產管理人時,一定要注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破產管理人一般由誰擔任
法律分析】
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個人,也可以擔任管理人。管理人由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時指定,一般應從本地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破產案件,原則上應指定機構擔任管理人;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破產案件,也可以指定個人為管理人。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法院的指定,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法院許可。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為了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由法院指定的擔負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清理、處分、變價、分配等職責的機構或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九十條 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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