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45條(民法典1045條法律全文)
家族信托受益人范圍
家族信托受益人范圍:只要沒有違反國家的強制性規定,都可以根據信托設立人的意愿來設立受益人。信托受益人可以是親人,包括近親屬、家庭成員、遠親;可以是友人,比如保姆、司機、同性 伴侶;還可以是法人,甚至還可以把一些慈善基金會作為信托的受益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經正式頒布并將于2021年1月1日期施行。《民法典》1045條規定了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范圍,從而對境內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范圍確定產生深刻影響。
二,境內家族信托實踐中如何確定受益人范圍
銀保監會37號文盡管是銀保監會內部一個規范性文件,效力級別低于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但卻是業內公認境內家族信托的首個官方定義,實質上是目前境內家族信托業務的主要執行依據。
信托公司的思路:但是該文件沒有界定什么是家庭成員,實踐當中,信托公司在受益人范圍的確定方面,主要思路是有助于識別什么是真正的財富保護傳承,杜絕通過受益人設定,實現委托人與該受益人之間不恰當的利益輸送。假如受益人不是委托人的家庭成員,比如受益人是他的生意伙伴,則信托公司對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間是否存在不正當利益輸送的盡調手段和識別能力十分有限。
三,因此, 實踐中的受益人范圍包括如下,按信托公司接受度從大到小排序:委托人,委托人的配偶,委托人的父母,委托人配偶的父母,委托人及其配偶生育或共同收養的子女,委托人及其配偶的孫子女,也就是基本上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加上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果信托期限內,孫子女外孫子女有了自己的子女,則也包括在受益人范圍之內。本條人員之所以是接受度最高的受益人,因為如果要界定真正的家族財富傳承,則一定按照倫理、人之常情來看待委托人最愿意將資產傳給誰。
四,如果涉及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比如委托人或其配偶的兄弟姊妹,該兄弟姊妹的配偶,該兄弟姊妹子女,則委托人一般需要解釋家庭有什么特殊情況,委托人有什么特殊考慮,此類受益人的利益分配機制、分配條件、付款路徑等,以便判斷合理性所在。比如,委托人兄弟姊妹眾多,只有委托人自己事業成功,委托人父輩留下的傳統是家族團結,互相照顧。因此,委托人將家族信托設立為家族教育基金,委托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姊妹的后代,均可領取教育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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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1045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為家庭成員。如果家庭成員曾因有過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等情形時,根據《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第8條第9項規定,其子女服兵役時政審是肯定不能通過。但如果,當事人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受到過行政拘留的,不影響子女的入伍政審條件。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2004〕政聯字第13號)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現役
(一)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伙標志、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
(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民法典1045條規定親屬包括
法律解析:
完成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的違法行為。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三)未到法定婚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賣淫嫖娼被抓怎么處罰?
嫖娼賣淫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間或者異性之間以財物作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嫖娼賣淫不是犯罪行為,是屬于違法行為。只要當事人之間以財物作為媒介達成共識,并且已經著手實施、或者正在實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律)第66條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律)第97條規定,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注 明:根據《民法典》第1045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也就是說,公安機關會根據實際情況來通知上述人員中的任意一位家庭成員。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律)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2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法律)
第二十條 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第三款?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民法典》1045條“家庭成員”對境內家族信托受益人范圍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經正式頒布并將于2021年1月1日期施行。《民法典》1045條規定了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范圍,從而對境內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范圍確定產生深刻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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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家族信托實踐中如何確定受益人范圍
◆1.1 ?銀保監會37號文盡管是銀保監會內部一個規范性文件,效力級別低于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但卻是業內公認境內家族信托的首個官方定義,實質上是目前境內家族信托業務的主要執行依據。
◆1.2 ?信托公司的思路:但是該文件沒有界定什么是家庭成員,實踐當中,信托公司在受益人范圍的確定方面,主要思路是有助于識別什么是真正的財富保護傳承,杜絕通過受益人設定,實現委托人與該受益人之間不恰當的利益輸送。假如受益人不是委托人的家庭成員,比如受益人是他的生意伙伴,則信托公司對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間是否存在不正當利益輸送的盡調手段和識別能力十分有限。因此,
◆1.3 ?實踐中的受益人范圍包括如下,按信托公司接受度從大到小排序:
1.3.1 ?委托人,委托人的配偶,委托人的父母,委托人配偶的父母,委托人及其配偶生育或共同收養的子女,委托人及其配偶的孫子女,也就是基本上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加上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果信托期限內,孫子女外孫子女有了自己的子女,則也包括在受益人范圍之內。本條人員之所以是接受度最高的受益人,因為如果要界定真正的家族財富傳承,則一定按照倫理、人之常情來看待委托人最愿意將資產傳給誰。
1.3.2 ?如果涉及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比如委托人或其配偶的兄弟姊妹,該兄弟姊妹的配偶,該兄弟姊妹子女,則委托人一般需要解釋家庭有什么特殊情況,委托人有什么特殊考慮,此類受益人的利益分配機制、分配條件、付款路徑等,以便判斷合理性所在。比如,委托人兄弟姊妹眾多,只有委托人自己事業成功,委托人父輩留下的傳統是家族團結,互相照顧。因此,委托人將家族信托設立為家族教育基金,委托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姊妹的后代,均可領取教育獎勵金。
1.3.3 ?關于委托人、配偶的兄弟姊妹的配偶,實踐中客戶很少選擇列入受益人范圍,原因是其與委托人、配偶的親疏關系相對較遠。但如果卻由合理理由,可以與信托公司商議,一事一議,存在納入受益人范圍的可能性。
1.3.4 ?公司高管和核心員工。委托人如果是企業主,且為了激勵企業核心高管和員工,可以參考員工激勵計劃,將其設立為家族信托受益人。此類需求比較常見,但實施不多,原因一是此類操作不急迫,二是信托公司受制于銀保監會2018年37號文“家庭成員”的規定,但不少信托公司業務團隊很積極,風控合規有顧慮,因此實踐中成功案例不多,可以嘗試。
◆1.4 其他考慮因素:
1.4.1 ?除外受益人。常見安排是:第一,如果委托人是家族創造財富的主體(財富第一代),有可能將子女的配偶排除于受益人范圍之外;或者次之,委托人子女的配偶可以成為受益人,但是如果該受益人死亡、離婚后,其配偶再婚時,則該配偶不再成為受益人。其次,如果涉及委托人或其配偶兄弟姊妹的配偶,則由于與委托人夫婦關系較遠,因此無論如何情形下,一般更不會放入受益人范圍。第三,有極個別案例中,要求傳男不傳女,一般信托公司也予以接受。第四,當前階段一般不接受美國稅務居民作為境內信托受益人,該問題涉及美國移民前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 FGT與Foreign Non-Grantor Trust, FNGT)及相關美國稅法項下問題。該問題較為復雜,我們未來將另行撰文討論。
1.4.2 ?關于子女:第一,《民法典》第六編繼承第1127條規定:“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沒有規定代孕子女問題。因此,對于代孕子女是否成為境內家族信托項下受益人,是一定爭議。作者觀點是可以區別情況予以接受,鑒于該問題較為復雜,我們今后將另行撰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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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關于“家庭成員”的規定
◆2.1 ?銀保監會信托函【2018】37號文對家族信托有一個定義:“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單一個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制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托業務。家族信托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于1000萬元,受益人應包括委托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但委托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單純以追求信托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專戶理財性質和資產管理屬性的信托業務不屬于家族信托。”根據該文件,家族信托受益人為包括委托人在內的家庭成員。
◆2.2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62號,2019年12月20日)第65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掛牌公司的關聯自然人:4.上述第1、2 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2.3 ?中國證監會《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18修訂)》第16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向下列對象配售股票:(四)本條第(一)、(二)、(三)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2.4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第一款:“【親屬、近親屬及家庭成員】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第二款:“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第三款:“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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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分析
《民法典》1045條確立了家庭成員的最高法律效力定義,家族信托業務可以比照該條來確定家庭成員受益人范圍。但是,出現以下現實與法條的不協調:
◆3.1 ?如何界定“共同生活”?一般理解,突出了在物理上同一或相近空間內生活。但是,銀保監會[2018]37號文項下家族信托的目的為“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制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該目的的實現,不以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否“在物理上同一或相近空間內共同生活”為必要前提。因此,我們認為,家族信托實際中“家庭成員”受益人的確定,不應以“共同生活”為前提。而且,進一步,家族信托期限可以跨代,可以幾十年上百年,是一次性、總攬性考慮未來多代事情,其思考的時間維度,可以遠遠長于《民法典》立法者在思考“婚姻”、“繼承”等制度時其內心的時間維度。因此,家族信托業務還應以實際出發,不要機械受制于《民法典》1045條“共同生活”的規定。
◆3.2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18修訂)》側重于資本市場防范關聯交易的角度,確立家庭成員的范圍,相對于《民法典》1045條,擴大了范圍,包括“當事人配偶的父母,當事人配偶的兄弟姊妹,當事人子女的配偶,當事人子女的配偶的父母”。且沒有“共同生活”的限制條件。我們結合家族信托實踐經驗,認為本條項下擴大的家庭成員范圍,在家族信托實踐中不常見,但存在可能性,只要是能判定委托人與上述人員之間的真實關系,具有合理性,能認定目的屬于銀保監會[2018]37號文項下的信托目的,則均應允許上述人員進入受益人范圍。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法條概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分為五章,分別是一般規定、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收養。
第一章一般規定
有6個條文,其中第1040條規定的是調整對象和范圍;第1041條至1043條三個條文規定的是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價值和基本原則,第1044條規定的是收養制度的基本原則,第1045條是關于親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范圍的規定。
本章重點內容之一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原則。第1041條規定明確了四項基本原則,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特殊保護原則。
本章重點內容之二是近親屬的范圍,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即上三代、下三代。
第二章結婚
主要規定了結婚的條件、程序、婚姻的無效和可撤銷等內容。
第1047條是關于結婚年齡的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是周歲。
第1049條是關于結婚登記制度的規定,結婚登記,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完成結婚登記,婚姻關系確定。
第1051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具體情形的規定,婚姻無效的三種法定情形是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指的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可撤銷的情形有二種,一種情形是脅迫,另一種情形是重大疾病不知情。第1052條是關于脅迫的可撤銷婚姻的規定,第1053條是關于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撤銷的除斥期是一年。
第三章家庭關系
本章共有二十一條,分為二節,第一節是夫妻關系,第二節是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1060條關于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規定,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發生的民事行為,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夫妻之間的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1061條關于夫妻之間相互繼承權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共同財產的一半是繼承財產,在沒有被繼承人遺屬的情形下,配偶與其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均分遺產。
第1062條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工薪收入、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受贈財產。
第1063條關于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個人財產包括婚前財產、人身損害賠償金、遺屬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生活品。
第1064條關于共同債務認定的規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等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內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不屬于共同債務。
第1065條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規定,所謂約定財產制度,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作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度。特別注意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二節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中,第1067條是關于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的規定。第1069條是關于子女尊重父母婚姻自由權利的規定。第1071條是關于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的規定。第1072條關于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定。第1074條是關于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撫養和贍養義務的規定。第1075條是關于兄弟姐妹間的撫養義務的規定。
第四章離婚
又稱為婚姻解除,是指夫妻在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第1077條是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部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是關于登記離婚審查標準的規定。第1079條是關于訴訟離婚調解程序和離婚條件的規定。第1084條是關于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第1085條是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費負擔的規定。第1086條是關于子女探望權及其行使的規定。第1087條關于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的規定。第1088條關于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規定。第1089條是關于離婚時夫妻債務清償責任的規定。
第五章收養
收養是自然人依法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從而建立擬制親子關系的法律行為。
第1093條是關于被收養人范圍的規定。第1094條是送養人范圍的規定。第1098條是關于收養人條件的規定。第199條是關于收養三代以內旁系 同輩血親子女的特殊規定。第1100條是關于收養子女人數的規定。第1105條是關于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的規定。第1108條是關于優先撫養權的規定。第1111條是關于收養效力的規定。第1114條是關于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及因違法行為而解除收養關系的規定。第1118條是關于解除收養關系后的財產效力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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