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申報)
2017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歡迎大家查閱!
一、 征收對象:
1、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2、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二、征收數額:
2、稅目稅率表:
(1)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應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
(2)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20%的預提所得稅。
3、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的所得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計算公式如下:
(1)制造業應納稅所得額=產品銷售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2)商業應納稅所得額=銷貨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3)服務業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收入凈額+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4)其他行業,參照以上公式計算。
4、成本費用列支規定和年度虧損彌補:
(1)年度虧損彌補,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成本費用列支規定:
①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下列各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和損失: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支出;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支出;資本的利息;各項所得稅稅款;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與生產、經營業務無關的其他支出;
②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向其總機構支付的同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有管理費匯集范圍、總額、分攤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并附有注冊會計師的查證報告,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其分支機構合理分攤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
③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應當提供借款付息的證明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企業借款用于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或者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應當計人固定資產的原價。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業貨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④企業發生與;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有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予作為費用列支: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含本數)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
⑤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應當報送其支付標準和所依據的文件及有關資料,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企業不得列支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職工的境外社會保險費。
⑥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 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過兩年的,可以按實際使用數額列為費用。
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
一、正面回答
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原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到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二、分析詳情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指的是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外國企業源于中國境內所得征收的一種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具有什么特點
企業所得稅具有以下特點:
1、企業所得稅以納稅人一定期間內的純收益額或凈所得額為計稅依據;
2、以量能負擔為征稅原則;
3、所得稅屬于直接稅,一般不易轉嫁;
4、企業所得稅計算較為復雜;
5、實行按年計征、分期預繳的征管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包括稅收優惠,土地優惠,外商稅收,地區優惠,投資優惠等。
一、稅收優惠
1、開發區內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所得稅實行“二免三減半”的優惠,即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新辦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由開發區財政補貼相當于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開發區財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相當于企業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50%。開發區財政在企業收回投資(根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以前補貼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30%以上。
2、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當年所繳納的營業稅在5萬元以上,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前二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業收回投資(根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
3、外商投資企業所繳納的增值稅,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前二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業收回投資(根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
4、在開發區內注冊、區內生產經營并納稅,投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內資企業參照以上標準執行。
5、在區內注冊并納稅的區外企業與外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二、土地優惠
1、企業受讓土地使用權,在統一價格的基礎上,根據項目的投資規模、科技含量、稅收預期等情況,由開發區管委會研究,實行彈性地價。
2、生產型工業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可向開發區申請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權,其標準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費為600元/畝·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費為1000元/畝·年。一次性簽訂合同,租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租用費用一次性付清。
3、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可以充分利用該設施的優勢,依法經營項目一定范圍內的服務設施,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交通基礎設施沿線的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經營,并在出讓地價上享受優惠。
4、對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資到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資金,可以同等金額的土地使用權予以補償,土地出讓價可按現行地價減免15%。
5、外商一次性投資4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用地,按政府指導價本市級留成部分優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優惠5%。
6、對內資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用地,與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三、外商稅收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了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外規定以外,實際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界所得稅。
2、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和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規定享受“二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十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四、地區優惠
1、沿海經濟開放區
對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于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免征地方所得稅。
2、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對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①對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于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產品出口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②對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后的稅率低于10%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先進技術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4、再投資稅收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如果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五年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五、投資優惠
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
2、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
a、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
b、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包括外國銀行按國際銀行同夜間拆放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和國務院批準對外經營外匯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所取得利息;
c、中國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購進技術設備和商品,由對方國家銀行提供賣方信貸,中方按不高于其賣方信貸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給賣方轉收和利息;
d、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國公司、企業簽訂信貸合同或貿易合同,提供貸款、墊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內,可以減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其中,由中方用產品返銷還款付息或提供資金條件優惠,利率低的,經申請批準,可以免征所提稅。
3、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開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用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官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
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免征、減征地方所得稅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江蘇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本規定免征、減征地方所得稅。第三條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家規定的二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免征地方所得稅。第四條 對產品出口企業依照本規定第三條免征地方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稅。第五條 對先進技術企業依照本規定第三條免征地方所得稅期滿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稅三年。第六條 對依照稅法規定,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本條適用于:
(一)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二)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老市區設立的從事下列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1.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
2.外商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
(三)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四)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五)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從事國家鼓勵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第七條 在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開發區、工業新區、工業村內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第八條 本規定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我省以前有關減免地方所得稅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第二條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本法所稱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的所得額。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百分之三十;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百分之三。第六條 國家按照產業政策,引導外商投資方向,鼓勵舉辦采用先進技術、設備,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資企業。第七條 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八條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本法施行前國務院公布的規定,對能源、交通、港口、碼頭以及其他重要生產性項目給予比前款規定更長期限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或者對非生產性的重要項目給予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后繼續執行。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兩款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業所得稅。
本法施行后,需要變更前三款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的,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第九條 對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征、減征地方所得稅。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百分之四十稅款,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是什么?
一、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 為鼓勵外商進行生產性直接投資,《外企所得稅法》、《外企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4]209號、國稅發[1995]121號等文件對新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規定了減免稅優惠政策,包括: 1.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發項目,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這里所說的“經營期”是指從外商投資企業實際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起至企業終止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 這里所說的“開始獲利的年度”一般應當按下列原則確定: (1)如果企業開業當年即獲得利潤,不論當年實際經營期的長短,均作為開始獲利年度。如果企業于年度中間開業,當年獲得利潤而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企業可以選擇從下一年度起計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但企業當年所獲得利潤應當依照稅 法規 定繳納所得稅。比如某外商投資企業1995年7月開始營業,當年獲得利潤50萬元,則可以從1995年開始計算減免稅期限;如果企業選擇從1996年開始計算減免稅期限,則1995年應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 (2)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以彌補后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比如,某外商投資企業1991年開始營業,當年和第二年分別虧損100萬元和300萬元,1993年獲得利潤280萬元,彌補虧損后仍有未彌補虧損120萬元,1994年獲得利潤330萬元,彌補虧損后有利潤210萬元,則開始獲利年度應當為1994年。 (3)企業在法定減免稅期限內,如果某年度發生虧損,也應當連續計算減免稅期,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而推延,且虧損年度不得從法定減免稅期限內扣除。比如,某外商投資企業1994年初開始營業,當年即獲利,減免稅期限也從1994年開始,1995年也盈利,1996年發生虧損,1997年、1998年有盈利,但減免稅期限仍到1998年底止,包括1996年。 享受上述免征、減征待遇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將其從事的行業、主要產品名稱和確定的經營期等情況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享受上述減免稅待遇。 按照上述規定已經得到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經營期不滿規定的年限即10年的,除因遭受自然災害和 意外事故 造成重大損失的以外,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2.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上述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到30%的企業所得稅。 [例]某從事農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30年,1990年初開始營業,當年即盈利,經稅務機關批準,1990年、1991年免征企業所得稅,1992年、1993年、1994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994年免稅、減稅期滿,經稅務機關批準,從1995年開始到2004年。按應納稅額減征20%的企業所得稅。1996年企業實現應納稅所得額4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則企業當年實際應納稅額為96萬元[400×30%×(1-20%)].對于兼營生產性業務和非生產性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其 營業執照 限定的 經營范圍 兼營生產性業務和非生產性業務,或者營業執照限定的經營范圍僅有生產性業務但實際也從事非生產性業務的,在從企業開始獲利年度起計算的減免稅期限內,可在其生產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享受該年度相應的免、減稅待遇;其生產性經營收入未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該年度相應的免、減稅待遇。如果其營業執照限定的經營范圍并無生產性業務,無論其實際經營活動中生產性業務的比重有多大,均不能享受上述免、減稅待遇。 二、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稅收優惠 為鼓勵外商投資于我國的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企所得稅法》、《外企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5]151號等文件對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減免稅優惠,主要包括: 1.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除了作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外,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提出申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2.在 海南 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了作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外,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提出申請,海南省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在 上海 浦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了作為少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外,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提出申請,上海市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日的外商投資企業,僅限于直接投資建設并經營這些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對上述項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業。 對于經營上述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同時兼營其他一般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并申報納稅,分別按上述項目和其他一般項目的稅率和減免稅規定計算納稅。凡是不能分別準確核算申報的,或者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其核算申報不合理的,稅務機關將按規定進行調整。 三、服務性行業和金融業稅收優惠 為鼓勵外商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從事服務行業和金融業,《外企所得稅法》、《外企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國稅函發[1995]138號等文件對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業和金融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主要包括: 1.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了作為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外,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指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除了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外,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再投資退稅 為鼓勵外國投資者將其從外商投資企業中取得的利潤再在國內進行直接投資,現行稅法對再投資給予退稅優惠?!锻馄笏枚惙ā贰ⅰ锻馄笏枚惙▽嵤┘殑t》、(94)財稅字第083號等文件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取得的利潤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在提取后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但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其退稅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退稅額=再投資額÷(1-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40%[例]某外商1998年從其投資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甲企業獲得利潤1000萬元,甲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經合資各方協商同意,該外商將該1000萬元再投資于企業,用于增加注冊資本,則按規定可退回企業所得稅稅款為: 退稅額=1000÷(1-18%)×15%×40%=73.17萬元 外國投資者的再投資不到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2.外國投資者,將其從海南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再投資于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可依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稅款。但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其退稅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退稅額=再投資額÷(1-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例]某外商1992年、1993年、1994年分別從其投資的設于海南經濟待區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甲企業獲得利潤300萬元、400萬元和500萬元,甲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1995年該外商將其中的1000萬元再投資在海南經濟特區舉辦一個新的農業開發企業——乙企業,則按規定可退回企業所得稅稅款為: 退稅額=1000÷(1-18%)×15%=182.93萬元 按照規定,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資于本企業或已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其經營期應當從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計算;再投資開辦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從新辦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起計算。 按照《外企所得稅法》、《外企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國稅發[1993]009號等文件的規定,在按稅法規定計算退稅時,外國投資者應當提供能夠確認其用于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凡不能提供證明的,當地稅務機關可就外國投資者再投資前的企業賬面應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潤中屬于外國投資者應取得的部分,從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資利潤的所屬年度,并據以計算應退還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其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一年內,持載明其投資金額、投資期限的增資或者出資證明,向原納稅地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3.由外國投資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資公司,將其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回的利潤(股息),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也可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 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 清算 所得用于再投資,不得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 五、高新技術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為鼓勵外商將先進技術引進中國,促進我國科學技術的進步,《外企所得稅法》、《外企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009號、國稅發[1994]151號、國稅函發[1996]113號等文件規定: 1.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在 北京 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自被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在企業獲利年度之后,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在企業開業之日所屬年度之后,可就其適用的減免稅期限的剩余年度享受減免稅優惠;凡在依照有關規定適用的減免稅期限結束之后,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不再享受上述減免稅優惠。 企業在申請減免稅時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高新技術企業的證明文件,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設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被確認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在國務院確定的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包括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內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同時也是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或者是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可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仍按沿海經濟開放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即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同時也是產品出口企業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執行產品出口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對減半后企業繳納所得稅實際稅率低于10%的,按10%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已經減按15%的稅率征稅的企業,可以按10%的稅率征稅。 同時被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的,允許企業選擇享受其中的一種稅收優惠,不得同時享受兩種稅收優惠待遇。 按照規定,凡是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申請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時,應當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例]某外商投資企業被有關部門確認為技術先進企業,1992年開始營業,當年即獲利,作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1992年開始,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該項稅收優惠政策到1996年底期滿。1997年仍被有關部門確認為技術先進企業。則按規定從1997年開始,3年內可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1997年實現利潤1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應納企業所得稅300萬元。 按照上述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則1997年企業實際只需繳納企業所得稅150萬元。若該企業設在經濟特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則已經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則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從1997年開始,3年內可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則1997年企業實際只需繳納企業所得稅100萬元(1000×10%)。 3.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先進技術企業,可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其退稅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退稅額=再投資額÷(1-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的先進技術企業,應當自再投資資金投入后一年內,持審核確認部門出具的被投資企業為先進技術企業的證明材料,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經繳納的全部所得稅稅款。如果被投資企業在規定的辦理再投資退稅期限內,因各種原因經考核沒有達到先進技術企業標準,稅務機關應按40%的退稅比例辦理退稅。被投資企業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或再投資資金投入使用后一年內,經考核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再按100%退稅率補退其差額部分。 按照規定,外國投資者按照上述規定申請退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能夠確認其用于再投資的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載明其再投資金額、再投資期限的增資或者出資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舉辦、擴建的企業為技術先進企業的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辦理退稅。 [例]某外商1992年、1993年、1994年分別從其投資的先進技術企業——甲企業獲得利潤300萬元、400萬元和500萬元,甲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1995年8月該外商將其中的1000萬元再投資舉辦一個新的先進技術企業乙企業,則按規定可退回企業所得稅稅款為: 退稅額=1000÷(1-18%)×15%=182.93萬元 假如新的先進技術企業即乙企業1996年2月開始營業,經考核未達到先進技術企業標準的,該外商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則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向其退稅73.172萬元(182.93×40%);1996年12月該企業經考核達到先進技術企業標準的,該外商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則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向該外商補退其余的60%即109.758萬元(182.93×60%)。 六、產品出口企業稅收優惠 按照《外企所得稅法》、《外企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國稅函發[1996]113號等文件的規定,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例]某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主要用于出口,1992年開始營業,當年即獲利,作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1992年開始,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該項稅收優惠政策到1996年底期滿。1997年企業實現銷售收入5600萬元,其中出口銷售收入為4480萬元,占全部銷售收入的80%。企業當年實現利潤1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應納企業所得稅300萬元。按照上述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則1997年企業實際只需繳納企業所得稅150萬元。 對于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例]某外商投資企業設在 深圳 特區,按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998年企業實現銷售收入1億元,其中出口銷售收入7400萬元,占全部銷售收入的74%。 企業1998年實現利潤3000萬元,按照15%的稅率計算,企業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450萬元。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享受上述稅收優惠,即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企業當年實際只需納稅300萬元。 按照規定,凡是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申請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時,應當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可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其退稅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退稅額=再投資額÷(1-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應當自再投資資金投入后一年內,持審核確認部門出具的被投資企業為產品出口企業的證明材料,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經繳納的全部所得稅稅款。如果被投資企業在規定的辦理再投資退稅期限內,因各種原因經考核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稅務機關應按40%的退稅比例辦理退稅。被投資企業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或再投資資金投入使用后3年內,經考核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再按100%退稅率補退其差額部分。 按照規定,外國投資者按照上述規定申請退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能夠確認其用于再投資的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載明其再投資金額、再投資期限的增資或者出資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舉辦、擴建的企業為產品出口企業的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辦理退稅。 [例]某外商1992年、1993年、1994年分別從其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甲企業獲得利潤300萬元、400萬元和500萬元,甲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1995年8月該外商將其中的1000萬元再投資舉辦一個新的產品出口企業——乙企業,則按規定可退回企業所得稅稅款為: 退稅額=1000÷(1-18%)×15%=182.93萬元 假如新的產品出口企業即乙企業1996年初開始營業,到1996年8月仍未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該外商于1996年7月申請辦理再投資退稅。則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向該外商退稅73.172萬元(182.93×40%);1998年12月該企業經考核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該外商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則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向該外商補退其余的60%即109.758萬元(182.93×60%)。 綜上所述,在我國對于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是什么 是有詳細的法律規定的,并且在相關法律當中法律明確介紹了與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 ,我們應該了解清楚相關規定,做到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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