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釋三(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二款)
司法解釋三
公司法解釋三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是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公司法解釋三有哪些內容
公司法解釋三的內容包括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責任;債權人訴訟請求權;出資人出資義務;股東抽逃出資;股權歸屬;股權轉讓后辦理變更登記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條
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對前款規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公司法解釋三全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是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司法解釋。主要是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予以規定的《公司法》相關解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一條
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24條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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