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21)
2022年新發票管理辦法及細則
一、調整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發票代碼
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發票代碼調整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和聯次,其中04代表二聯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05代表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
稅務機關庫存和納稅人尚未使用的發票代碼為10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可以繼續使用。
二、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
(一)納稅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書面向國稅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國稅機關按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
(二)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由稅務總局統一招標采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中標廠商印制,其式樣、規格、聯次和防偽措施等與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一致,并加印企業發票專用章。
(三)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發票代碼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編碼規則編制。發票代碼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國稅機關在501-999范圍內統一編制。
(四)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冠名發票印制費結算問題的通知》規定,與發票印制企業直接結算印制費用。
三、發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來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種類和使用量增加,10位發票代碼難以滿足納稅人需要。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的發票代碼均為12位,稅務總局決定,將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發票代碼也調整為12位。為了明確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12位發票代碼的編碼規則和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有關問題,發布本公告。
四、調整后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發票代碼編碼規則是什么?
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發票代碼調整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和聯次,其中04代表二聯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05代表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
五、以前印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能否繼續使用?
稅務機關庫存和納稅人尚未使用的發票代碼為10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可以繼續使用。
六、納稅人是否可以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
為了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公告明確,納稅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對發票的監管進一步加強。由于經濟的快速發展,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種類和使用量增加,我國原來的發票代碼出現了不足的問題,此次新頒布的細則針對這一問題也做出了具體的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志,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級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批準外,發票均應套應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第三條 發票種類的劃分,由省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第四條 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開票方留存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收執方作為付款或收款原始憑證;第三聯為記帳聯,開票方作為記帳原始憑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還應包括抵扣聯,收執方作為抵扣稅款的憑證。
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縣(市)以上稅務機關根據需要可適當增減聯次并確定其用途。第五條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帳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稅款的,其發票內容應當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稅種的稅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稅額。
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應當包括:購貨人地址、購貨人稅務登記號、增值稅稅率、稅額、供貨方名稱、地址及其稅務登記號。第六條 在全國范圍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本條所說發票的式樣包括發票所屬的種類、各聯用途、具體內容、版面排列、規格,使用范圍等。第七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如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發票式樣,但均須報經縣(市)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其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另定。第二章 發票的印制第八條 《辦法》第七條所稱“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是指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統一印制。第九條 印制發票企業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備、技術水平能滿足印制發票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需要;
(二)能夠按照稅務機關要求,保證供應;
(三)企業管理規范,有嚴格的質量監督制度;
(四)有專門車間生產,專用倉庫保管,專人負責管理;
(五)能嚴格遵守發票印制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管理規定。第十條 發票準印證和發票防偽專用品準產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
稅務機關應定期對印制發票企業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印制發票或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資格。第十一條 印制發票企業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應建立以下制度:
(一)生產責任制度;
(二)保密制度;
(三)質量檢驗制度;
(四)保管制度;
(五)其他有關制度。第十二條 發票印制或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前,主管稅務機關應下達發票印制或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書,被指定的印制或生產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印制或生產。
發票印制通知書應當載明印制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制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
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書應當載明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名稱,發票防偽專用品名稱,主要技術指標和質量要求,年計劃產量等內容。第十三條 印制發票企業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印制、生產完畢的成品,以及印制發票企業購進的發票防偽專用品,應按規定驗收后專庫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報經稅務機關批準集中銷毀。第十四條 不定期換版的具體時間、內容和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第十五條 依法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需要領購發票的,可以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第十六條 申請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證明時,應當提供加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非增值稅納稅人和根據增值稅有關規定確認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22
(1993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準 1993年12月23日財政部令第6號發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范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
第二章 發票的印制
第七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九條 印制發票應當使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一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第十三條 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最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六條?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第二章?發票的印制
????第七條?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禁止私印、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對發票印制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嚴格審查印制發票企業的資格,對指定為印制發票的企業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一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第十三條?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以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印制發票的企業印制。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并確定其用途。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 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省稅務局核發。
稅務機關應當對印制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第七條 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局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并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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