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四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是: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修訂后的規則圍繞檢察機關的職權,對檢察機關參與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進行了全面規范。修訂主要圍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一是對新刑事訴訟法中涉及檢察工作的概念、條文的含義根據立法精神加以準確界定,包括界定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中的“其他非法方法”、“有礙偵查”的情形、逮捕條件中“社會危險性”的具體情形等。
二是對新刑事訴訟法設定的制度進行細化,包括設立專章規定辯護制度、證據制度,確保辯護人在檢察環節的各項辯護權利和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得以有效貫徹落實;規范訊問錄音、錄像的調取情形和審查方式;規定庭前會議的主要內容;進一步明確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和條件及辦案程序;細化特別程序的辦案流程;明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具體程序和職責部門等。
三是對檢察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的工作程序、操作程序作出規定,包括檢察機關新增職責的內部分工、對辦案流程的監控和質量管理的具體程序等。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99修正)
第一章 通則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執法,正確履行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國家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和程序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設置內部機構,在刑事訴訟中實行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業務分工,各司其職,互相制約,保證辦案質量。第六條 在刑事訴訟中,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第七條 在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已辦結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執行,如果認為有錯誤的,應當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第二章 管轄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貪污賄賂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
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條);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條);
3、刑訊逼供案(刑法第247條);
4、暴力取證案(刑法第247條);
5、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刑法第248條);
6、報復陷害案(刑法第254條);
7、破壞選舉案(刑法第256條)。第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第十條 對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案件,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檢察院需要直接立案偵查時,應當層報所在的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基層人民檢察院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案件,應當進行審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偵查的意見,報送省級人民檢察院。
報請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制作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寫明已經查明的案件情況以及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理由,并附有關材料。
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后的十日以內,由檢察委員會討論作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決定。
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也可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第十一條 對于根據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性質,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部門進行偵查。
報送案件的具體手續由發現案件線索的業務部門辦理。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實行分級立案偵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國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轄區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層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轄區的犯罪案件。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是什么?
初查和立案 第一節初查第一百六十八條偵查部門對舉報中心移交的舉報線索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初查的,應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二節立案第一百八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制作立案報告書,經檢察長批準后予以立案。在決定立案之日起三日以內,將立案備案登記表、提請立案報告和立案決定書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備案材料,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以內,提出是否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的審查意見。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決定錯誤的,應當在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后,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并在收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書面通知或者決定之日起十日以內將執行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在我國刑訴法釋放依據是刑事訴訟法,針對證據不足的情況是可以釋放的,情節輕微或者不構成犯罪也是可以釋放的。刑事訴訟法中有多達九款條例來釋放犯罪嫌疑犯,法律相對是公平公正的,不會姑息任何一個人也不會冤枉一個人。針對刑事訴訟的規則,相關條例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于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年1月18日起施行。(年1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九次會議通過,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年1月18日發布,根據1999年9月21日高檢發研字[1999]9號文件“關于修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五條和第四百零七條的通知”修改。

刑事訴訟八大原則
法律解析:
刑事訴訟 的原則主要是: 一、偵查、檢察、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二、嚴格遵守法律程序;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四、依靠群眾; 五、審判公開; 六、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七、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 八、保障 訴訟 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等原則。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試行)第六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辦案活動中認定案件事實,應當以證據為根據。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指控犯罪時,應當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并運用證據加以證明。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原則,對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的證據都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是什么
第三百八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 移送審查起訴 的案件審查后,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 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偵查部門予以協助。第三百八十二條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 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 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按照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執行。第三百八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第三百八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偵查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第三百八十五條對于在 審查起訴期間 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后 退回補充偵查 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二次。第三百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一個月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人民 檢察院審查起訴 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相關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如犯罪證據的認定上存在適用錯誤的,則必須由公安機關進行重新偵查,在犯罪事實認定的基礎上才可以作出合法的判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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