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工友(民法典務工人員)
是屬于勞動合同誤傷工友我需負責任嗎?
屬于 勞動合同履行 職務時誤傷工友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 工傷保險基金 和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用人單位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全部工傷賠償;不是履行職務時誤傷工友需要 承擔侵權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臨時打工被工友誤傷如何解決
臨時打工被工友誤傷,屬于工傷的,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工傷保險待遇;屬于人身損害的,由工友支付人身損害賠償;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工友之間誤傷一切費用由誰管
工友之間誤傷,屬于工傷且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賠償項目;屬于工傷但用人單位未支付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支付全部工傷保險待遇;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上班期間誤傷工友的賠償該如何領取
上班期間誤傷工友認定為工傷的,賠償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用人單位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全部工傷賠償;未認定為工傷的,由當事人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一起干活工友受傷我們有責任嗎
看情況,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在干活的時候,不小心將工友誤傷,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過錯侵權的要件,屬于侵犯他人身體權的行為,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但是如果是提供勞務導致他人受傷的,由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責任。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后,可以向有重大過錯的一方進行追償。
1、行為人由于自身過錯,導致他人受到傷害,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構成過錯侵權需要符合以下幾個要件: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并且實施了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了相應的損害后果,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構成過錯侵權,是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的。
2、侵權導致他人人身傷害的,侵權人需要支付相關的費用,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要進行相應的賠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賠償受害人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費用。
3、個人之間屬于勞務關系,一方因提供勞務導致他人受傷的,由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有重大過錯的一方進行追償。
遇到這樣的事情,建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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